2月24日,国家土地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省、地一系列政策精神,从1995年起,正宁县确定除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和法律规定可以批准划拨的土地之外,其他用地一律按出让方式提供。出让最高年限按不同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出让方式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进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的建筑物由政府无偿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但要按当时市场情况补交地价,等于第二次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