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正宁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
| 唯一号: | 290720020220000540 |
| 颗粒名称: |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分类号: | F301.4 |
| 页数: | 1 |
| 页码: | 278 |
| 摘要: |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如下:大城市为5角至10元;中等城市为4角至8元;小城市为3角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2角至4元。翌年1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土地单位面积依法定额征收,征收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为5角至1元;中等城市为4角至2元;小城市为3角至1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2角至8角。据此,正宁县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1角4分。 |
| 关键词: | 正宁县 土地经济 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