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2年对陕西和甘肃地区的马价和赔偿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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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唯一号: 280032020220002614
事件名称: 1722年对陕西和甘肃地区的马价和赔偿规定
文件路径: 2800/01/object/PDF/280013020220000001/030
起始页: 017.pdf
事件类型: 历史事件
起始时间: 1722年

事件描述

清朝雍正年间对陕西和甘肃地区的马价和赔偿规定。根据规定,马的价格不能超过十两银子,如果骑马死亡,则赔偿标准按照马的使用年限进行计算,如骑马一年死亡,则需要赔偿七两银子,两年死亡则需要赔偿六两银子,年限越长赔偿金额越低,直到达到最大年限后则免除赔偿。此外,对于马有疾病或者损伤的情况,政府允许进行动棚扣銀买補,也就是进行治疗和补救。这些规定反映了清朝政府在马匹赔偿方面更加注重情况具体、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赔偿标准的年限计算,公平地对待不同使用年限的马匹和不同类型的损失,同时也鼓励人们加强对马匹的饲养和管理。

知识出处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出版地: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

1916年陕西督军陈树藩礼聘名绅宋伯鲁领衔续修陕西通志.1934年陕西省通志馆修成《续修陕西通志稿》224卷,爱国将领杨虎城将军亲自为续修通志撰写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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