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1年对陕西和甘肃營地的马匹管理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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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唯一号: 280032020220002613
事件名称: 1661年对陕西和甘肃營地的马匹管理规定
文件路径: 2800/01/object/PDF/280013020220000001/030
起始页: 016.pdf
事件类型: 历史事件
起始时间: 1661年

事件描述

清朝康熙年间对陕西和甘肃營地的马匹管理规定。根据规定,營地中的马匹如果在五年内死亡,则必须进行五年的赔偿椿木,五年之后则可以免除赔偿。对于异常死亡的马匹,必须进行相应的惩罚,赔偿的标准为每匹马银七两,如果是由本兵所致的,则必须合队赔偿二两银和本管官员赔偿一两银;如果是由本兵所导致的两年之内死亡,则每匹马必须赔偿六两五钱银和合队赔偿一两七钱银,本管官员赔偿八钱三铜。这些规定体现了清朝政府在马匹管理上的严格要求,一方面通过制定赔偿标准,激励军队加强对马匹的饲养管理,减少马匹损失,另一方面通过严惩导致马匹死亡的责任人,进一步加强了对马匹管理的效果。

知识出处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續修陝西省通志稿》

出版地: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

1916年陕西督军陈树藩礼聘名绅宋伯鲁领衔续修陕西通志.1934年陕西省通志馆修成《续修陕西通志稿》224卷,爱国将领杨虎城将军亲自为续修通志撰写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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