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文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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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6》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4283
颗粒名称: 重要文献
分类号: D630.1
页数: 56
页码: 366-4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这些重要文献涵盖了保山市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民族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教育改革、教育体系改革与发展、农产品流通、医疗保险、建筑市场管理、工业发展、民办教育发展、招商引资、农业标准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决策。它们的具体内容和细节需要进一步查阅相关文件。
关键词: 保山市 重要文献 意见

内容

保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州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云发〔2004〕19号)的要求,结合保山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保山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机构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部门主要职能配置上下基本对应,确保工作关系的协调和畅通。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推进机构改革,探索符合本地情况的改革路子。
  (二)坚持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不突破,采取总体平衡的办法,统筹考虑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
  (三)坚持一件事由一个机构主管,进一步理顺党政之间、部门之间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避免管理分散和职责交叉。
  (四)坚持积极稳妥、突出重点、自上而下分步骤有序推进机构改革,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市财政局加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将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等职能交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市能源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综合研究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制定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组建市经济委员会,加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工业经济运行调节、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推进技术进步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管理的职能,乡镇企业局的职能划入市经济委员会。撤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组建市商务局,加挂市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管理、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和对外经济协调职能,市外事办公室承担的口岸管理职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能划入市商务局。撤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组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经上述调整,保山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0个。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3个以及若干直属机构(具体机构设置见附表)。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机构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涉及“三定”方案中的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一次审批明确。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于2005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
  对此次机构改革中所涉及人员的移交调整,必须按照职能、机构和编制调整的需要,坚持人随事走、成建制整体调整的要求进行。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真正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机构改革平稳进行,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要适应改革的要求,研究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人事交接,党的组织调整以及资产处置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机构改革中的纪律监督。机构调整变动的部门,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要负起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完成。
  附:保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保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粮食局
  外事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旅游局
  统计局
  体育局
  环境保护局
  审计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局
  文化局
  商务局
  林业局
  农业局
  水利局
  交通局
  建设局
  国土资源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局
  财政局
  司法局
  民政局
  监察局
  公安局
  民族宗教事务局
  科学技术局
  教育局
  经济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室
  说明:
  保山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0个。其中监察局与纪委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市财政局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能源局牌子,市经济委员会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市商务局挂市口岸办公室牌子,市文化局挂市新闻出版局牌子,市科学技术局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此外,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3个: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为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市委政法委合署办公,不计入政府办事机构个数。市政府直属机构6个:市侨务办公室、市经济合作办公室(市招商局)、市畜牧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供销社、市档案局(副处级)。设置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机构4个: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驻昆明办事处、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2005年12月30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市新时期新阶段的民族工作,推进保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我市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保山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边疆市,有36种少数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12个,少数民族总人口23.2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9.64%。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日益进步,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我市民族工作也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贫困落后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科技发展滞后,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人口素质不高,少数民族干部来源缺乏;各民族间交流日益频繁,但因土地、山林、水源权属等利益关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摩擦和纠纷日益增多;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破坏、颠覆活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形势更加复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而推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快速发展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改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十一五”期间,市、县区要继续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来抓,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幅要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扶持,多渠道增加投入。市级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民族地区倾斜,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一是要突出抓好交通建设。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县区到民族乡、边境乡公路硬化,民族乡、边境乡乡村公路通达,民族村公路做到晴雨畅通;所有民族乡、边境乡建起客运站,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100%。二是加快通信建设,实施广播“乡乡通”、电视“村村通”工程和边境“西新工程”,提高民族乡、村农户的电话普及率,实现村村长期稳定通广播电视的目标。三是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完成边境、民族乡村“西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和无电地区通电工程,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四是加快边境民族地区小城镇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将民族乡、边境乡集镇列入工业主导型、边贸交易型、旅游开发型、交通依托型、文化产业型等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规划优先进行建设,发挥小城镇辐射作用,带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五是加快水利和农村能源建设。“十一五”期间,要使边境民族乡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彻底得到解决,符合条件的自然村农户基本用上沼气等清洁能源。
  (二)努力发挥民族地区资源优势,大力培育优势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十一五”期间,市、县区要充分挖掘民族地区的矿产、水能、畜牧、林果、生态环境、民族文化等优势资源,扶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特色产业项目。不断完善科技推广体系,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提高资源就地加工和增值的能力。支持和鼓励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积极扶持民族乡和边境乡培育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支撑作用较强的优势产业,加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三)千方百计加大投入,努力改善民族工作条件。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乡、边境乡的投资力度。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基础教育正常经费和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应向民族乡倾斜。
  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少数民族机动金50万元,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各县区适当增加民族机动金及其他民族工作经费,用于民族地区一些小项目的补助和特殊情况的经费开支。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克扣、截留民族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机动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合理进行资源开发补偿。为促进民族地区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各级政府要在农村沼气、节能改灶和太阳能利用等生态保护工程上给予资金和项目倾斜。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要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带动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劳动用工等方面应当给予扶持照顾。在安排使用矿产资源和水资源补偿费时,对民族乡、边境乡给予倾斜,重点支持原产地和资源受损地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在民族地区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切实解决好少数民族移民群众的补偿和安置,保证移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
  (五)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加快少数民族群众的脱贫步伐。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将民族乡、3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贫困村和民族“直过区”列入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计划,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彻底解决贫困民族地区的脱贫问题。要切实加大以工代赈、安居温饱、易地开发、劳动力转移和劳务输出等工作力度,加强“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项扶贫开发措施要到乡、进村、入户。通过努力,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难、看病难和上学难的问题,使少数民族贫困群众有安居房、有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地,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六)认真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努力改善边境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抓住国家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的机遇,全面推进边境民族地区“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采取更优惠的政策和更灵活的措施,扶持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发展。加大对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和提升口岸功能,促进与东盟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通过实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教育和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切实解决边境沿线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七)切实加强民族教育,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科技事业。继续巩固提高民族地区“两基”教育,重点扶持边境贫困乡、民族乡、3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乡镇和“直过区”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快危房改造步伐,五年内彻底消除民族地区中小学危房。认真做好“三免费”教育与“两免一补”的衔接工作,使原享受“三免费”的边境乡镇及人口较少民族乡村的中小学生均能享受“两免一补”。要努力巩固、完善各县区民族中学、民族乡和边境乡镇寄宿制初级中学。加强民族中小学建设,使其达到当地一级中小学标准。加大少数民族高中生的招生录取力度,普通高中招生可因地、因族对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30分录取。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办好民族地区职业学校。逐步提高对贫困生的资助标准,对报考中专、大学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执行现行的少数民族加分照顾政策。
  从2006年起,腾冲民族中学、保山民族中学、保山一中民族高中部、龙陵一中民族初中部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由每月25元提高到30元。积极争取,适当增加民族寄宿制小学生的生活补助。
  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随着财力的增长,要相应增加民族贫困地区科技经费投入,积极推进科技体制和机制创新,继续实施科技示范村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电脑农业专家系统等先进适用技术,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八)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方针,大力繁荣民族文化事业。要高度重视对民族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对列入县级以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实施重点保护。加快“千里边疆文化长廊”二期工程、“2131”工程,重点扶持边境贫困乡镇和民族乡以及3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乡镇的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乡有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室。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大力促进民族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等其他产业发展有机结合,重点培育和扶持12个世居少数民族标志性民族文化项目,开发丰厚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繁荣民族文化事业。
  (九)加快民族地区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抓住国家实施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大对民族乡、边境乡、3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民族地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工作。到“十一五”末,使民族乡、边境乡卫生院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三级卫生网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实施好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切实解决各族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实行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覆盖少数民族地区。
  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开发,积极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十一五”期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好陀螺、射弩、武术等我市民族文化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基地,并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比赛项目和表演项目列为全市体育运动会的必设项目。
  三、加强民族地区人才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培养措施。民族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组织部门在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时,要充分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党校、行政学校和民族干部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全市科级以上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轮训一遍。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干部来源。在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和事业单位人员补充时,每年划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和事业单位人员指标,适当放宽报考和录用条件,指定招收少数民族青年;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或采取在考试时适当加分等办法予以照顾。
  要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能力较强,坚定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十一五”期间,要实现全市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基本相适应;在市级机关中,彝、傣、白、傈僳、回、苗、布朗、佤、阿昌、景颇、满和德昂等世居少数民族力争都有一名以上县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处、科级领导的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有所增加;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按照《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并重点选配好当地主体民族担任主要领导。既要努力使各民族在各层次有一定数量的干部,又要不受比例限制地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要特别注意培养干部成长缓慢的苗、布朗、佤、阿昌、景颇、满和德昂等七种世居少数民族干部,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四、巩固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切实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在青少年学生中广泛开展民族基本知识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开展以“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等为载体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防止在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上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和内容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示范点创建活动,按照“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正确处理好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建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对境外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对我进行的破坏、分裂、渗透活动,要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市委、市政府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工作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县区党委、政府也要定期召开民族工作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民族工作。民族工作要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民族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按照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对市、县区民族工作机构作必要的充实和加强,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乡镇要有一名党政领导具体负责民族工作。民族乡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要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各级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工作部门,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增强民族工作的协调和调控能力。要根据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并从民族工作部门中选拔熟悉民族政策的优秀干部到其他部门和基层任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市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民族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5年9月13日)
  我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于2002年制定实施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计划。三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省深改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督促下,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国有企业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问题仍未完全解决;存续的困难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已完成改制的企业还需继续巩固、完善和提高;劣势企业的退出,优势企业、优势产业的整合,做强做大企业等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仍需加快步伐。为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后三年,还要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今后三年我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整体实力,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继续贯彻执行云发〔2002〕3号、云发〔2005〕11号、保发〔2002〕29号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和政策。继续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和巩固改革成果为重点,坚持统一部署、综合平衡、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先易后难、能改快改的原则,形成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和建立经营管理层激励、约束等有效机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今后三年我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完成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建立,经营机制明显转变,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完善,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独立市场主体,企业活力、竞争力、整体实力和素质普遍提高。鼓励支持骨干优势传统产业和新型产业通过并购、联合、重组、行业整合,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2002年至2004年全市列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目标责任考核的83户,采取不同改革形式完成了81户,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取得了阶段成果。据统计,列入计划破产和前三年未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以及新增国有企业还有15户未改制;已改制的国有企业理顺体制、激活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筹措改革成本,实现足额支付等任务仍很艰巨。2005年至2007年(以下简称今后三年)的主要任务:
  1.对未改制的15户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含列入破产规划的13户企业),继续按照云发〔2002〕3号、保发〔2002〕29号文件精神,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全面完成深化国企改革任务。
  2.对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的遗留问题,要区别情况,实事求是,给予解决和完善。
  一是原国有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作为新企业经营集团向职工借款的,应按照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不结转为股本的,必须签订新的借款协议,并在3~5年内一次付清给被借款人。
  二是对存续企业所承担的原国有企业给退休人员的内部补贴问题,由于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已发生变化,应结合原国有企业结余工资和福利费实际,通过协商,采取不同的办法给予解决。企业效益好有发放能力的,可以继续发放;也可以按原发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年一次补足给原受补人员,以后企业不再给予补贴。
  三是已改制企业应按照股份制改革的要求,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提高改制质量。
  (二)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并购、联合、重组、行业整合,加速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今后三年,要以产权改革为核心,资本为纽带,引导鼓励和支持在制糖、建筑建材、矿产冶金、制茶、食品加工等行业中培育出一批跨市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强企业。围绕市场需要,扩大开放,注重整体引进企业,引进资金、人才、技术、管理、信息、市场等,搞好潜在产品开发,培育自己的“专、精、特、新”产品,建立5~10个销售收入翻番、比较优势明显、经济支撑力强、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三)积极推进政策性破产和劣势企业依法破产,帮助一批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走出困境
  1.对已申报要求列入政策性计划破产的企业,要认真筛选,突出重点,按照规划,及时申报,做好预案,落实资金和措施,一旦国家下达破产计划,要按照进度,严格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如期完成政策性破产企业的破产工作。
  2.对已列入政策性计划破产但把握不大的企业和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周密谋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序操作。通过同债权人协商,有的可以通过打包回购债务,盘活企业;有的可以部分以资抵债,使企业走出困境;有的可以依据《破产法》和云政办发〔2004〕100号文件精神,实施依法破产。争取今后三年内实现全市国有劣势企业基本退出的目标。
  3.加强同债权人的协调,密切银企关系。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以及各级企改办要加强同债权人的协商和联系,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破产、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困难等要同相关债权人沟通,求得支持,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各债权银行,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给予支持,密切银企关系,推进企业深化改革。
  (四)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股权结构改革
  我市原国有企业第一轮改革中有82户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新一轮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有32户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不同形式实施了深化股权结构改革。这些企业,在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要在今后三年深化改革中加以解决。现针对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股权结构改革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职工(股东)大多数同意和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处理股份合作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以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实现股权集中、控股经营为主要内容。经过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增资扩股、引资嫁接、股权回购、出让等多种形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股份制企业,达到增强企业竞争力、活力和实力的目的。
  2.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
  (1)关于职工股。经企业董事会、深改筹备小组提出方案,交职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通过回购股权,实现股权相对集中;也可以通过退还职工(股东)的股本金,重新计算补偿,再走股权集中,实现深化股权结构改革。
  (2)关于资产处置问题。股份合作制改制时规定“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出售”,商标、商誉、知识产权等未进行评估,可留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无偿使用。在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为使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原股份合作制企业保留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以原评估基准日为基准,按照深化股权结构改革重新评估值,扣除原已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后的增值部分,仍属国有资产,不属于股权增益。除用于弥补退休人员安置费用的不足后,剩余部分可参照保发〔2002〕29号文件规定出售给改制后的企业。对商标、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以经过评估,以原改制股份合作制评估基准日为准,无形资产评估值属国有资产;改制后评估增值的部分属企业资产;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可以一次性给予30%的优惠由企业购买;也可以在以后企业出让时,属国有资产的部分,其所有权、处置权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
  (3)关于退休人员的妥善安置。在改股份合作制过程中,按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规定,改制时由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养老保险费,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医疗费,提前病退人员的抚恤费和医药费、家属工退职后的生活补助费等已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扣除,作为企业长期应付款留在企业。在这次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提足社保费用,先用留存企业的长期应付款剔除已支付部分后余下的部分给予解决,如果不足,可从国有土地增值中给予弥补;弥补后如有结余,仍属国有净资产,纳入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企业国有净资产一并处置。对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在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按政策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职工和“三五”职工,可参照云办发〔2004〕28号文件“有关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的精神,尊重职工(股东)意愿,自愿要求保留职工(股东)权益的,其按现行政策规定一次性交社保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不愿意保留职工(股东)权益的,其按现行政策规定,一次性交社保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即职工(股东)不得享受双重受益。对这部分职工(股东)的现金入股部分,通过协商,可以权益价值给予回购,也可以按原始入股数额退还本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后,企业主体继续保留的,上述所提各项费用可以留在企业,由企业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企业解散、出售、关闭等主体不存在的,可以将上述各项费用一次性移交社会保障部门。
  (4)关于负债改革的问题。在原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中,对部分困难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补偿职工的,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用未来效益和所得税减免给予弥补,实践证明,未达到预期目的。在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经评估后,职工补偿标准达不到保发〔2002〕29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部分,或原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按最低补偿标准的不足部分,应视为补偿不到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给予补助解决。
  (5)关于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费用问题。原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规定,只是对企业性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按照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涉及土地、工商、税务、房产等要实行登记、过户、证照变更和更换。凡经过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后的原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享受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等优惠待遇。
  以上处置意见,各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业《章程》等,有序操作,确保稳定,做到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和生产经营两不误。
  (五)配套改革的有关任务
  1.争取2005年底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等机构的分离与移交工作,妥善处理好分离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2.尽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各类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无论以何种形式与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对未完善医保的县区,要尽快完善医保,以解除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的后顾之忧;对欠缴社保金的,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缴交社保机构;对未提取退休人员社区管理费的,要按规定提足,实事求是给予处理;对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抚恤费,应按照新的规定一次足额缴交社保机构,对已领取了丧葬费、抚恤费的退休人员,要认真清理,完善手续。
  3.要继续实施好再就业工程。各县区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好下岗职工技能培训,全方位、多形式促进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
  三、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改革机构和人员。
  各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继续保留,并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保持相对独立,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并做到机构、人员、办公经费落实。
  2.千方百计筹措改革成本,确保改革有序进行。
  剩下未改制国有企业,大都属难度大、人员多、负债重、资产不良的困难企业,加之前三年深化改革中留下退休人员及原国有企业欠缴社保费等矛盾和问题,是今后三年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要采取盘活存量、引进增量、与债权人协商,实现债务回购,争取上级补助、列入财政预算、政府举债等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革成本。今后三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改革,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革。
  3.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督促下,各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负责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把关。涉及各项改革具体任务,仍实行分级分口负责制和目标任务考核制,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不完成,责任不解除。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改革,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支持改革,促进改革,通过今后三年的努力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各项任务的完成,为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5年9月6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市委、市政府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事业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重点:按照整体部署、有序推进的原则,以深化学校办学体制、用人制度和分配机制改革为重点,着力抓好市、县区一中和保山天津高级中学的改革与发展,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我市各级各类教育的整体优化和全面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从建立和完善“校长选聘制、教职工竞聘制和绩效工资制”三项制度入手,创新体制,激活机制,强化基础教育,确保义务教育,扩展职业教育,发展民办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和高等教育,打造滇西边境教育中心。
  到2006年,全市“普九”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职业教育明显回升,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45%;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在非义务教育中的比例占15%以上;优质高中自主办学的地位基本确定,校长选聘和教职工竞聘、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全面推行,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
  到2010年,全市幼儿入园(班)率达65%;小学入学率稳定在97%以上;初中入学率达95%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60%以上,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在校生比例达1∶0.8;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在校生占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25%以上;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幅提高;办学条件和教育现代化装备进一步改善;高等教育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层次;全市整体人口素质大幅提高。
  二、全面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落实教育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切实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时研究教育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有效的措施,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发展。
  (五)积极发展幼儿教育,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幼儿教育以社会办园为主,现有公办幼儿园要逐步与政府脱钩,走向市场。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大力发展以社区和村委会为依托,集体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和幼儿早期教育,以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的需求。
  (六)继续把“两基”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快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各级财政要确保“两基”专项经费,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学生辍学,切实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争取中央和省的项目支持,完成校舍危房改造的民心工程,“十一五”末,全市校舍危房率降到7%以下。坚持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到2010年将全市小学教学点控制在400所以下,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提高。
  (七)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更好地落实和维护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十一五”期间,全市残疾儿童入学率保持在85%以上。更加关注残疾儿童受教育的状况,加强“随班就读”的管理,加大市关爱学校的建设,使其成为辐射滇西的特殊教育中心。市关爱学校要在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残疾儿童的职业技术培训,使其学会基本的生存技能。
  (八)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市规划增加高中布点6所,进入一级完中的学校达8所,其中保山一中、腾冲一中进入一级一等完中行列。充分挖掘现有高中潜力,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规模。采取“学校贷款、财政贴息、学校还贷”的方式和建立国家、社会、个人合理分担高中教育成本的新机制,促进优质高中的快速发展。
  (九)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扩大招生规模,促进中等职教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着力办好现有职中和中专学校,争创省级和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通过新建、扩建和资源整合,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积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方式的改革,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和师资结构,积极向外联合办学,增强专业适应性和专业特色,加强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增强对学生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为学生创业打下基础。
  各县区要把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加以落实,要广泛开展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和竞争能力,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依托县区职业高中推进县、乡、村职成教网络的形成。
  (十)大力发展高等教育,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保山师专在完成异地搬迁建设任务的基础上,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和办学条件,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2008年前建成保山学院。积极引进知名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实现保山卫校升格为中医药专科学校的目标。
  (十一)加强学校校长和教师两支队伍建设,有效地开展培训,提高校长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管理水平;继续实施“教师培训工程”中的骨干教师培训和山区、民族地区教师学历达标培训。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入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和市外骨干教师到学校任教。实行新招聘教师和青年教师到艰苦地区支教1~2年的制度。
  到2010年,全市小学教师中专科以上学历达50%,初中教师中本科以上学历达40%,高中阶段教师中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
  (十二)强化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投融资渠道。逐年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努力实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政府按学校教职工编制数中的当年控制数,及时足额核拨教职工工资,按在校学生数和标准核拨公用经费,并安排改善办学条件专项经费。
  提供优惠条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用于改造薄弱学校,促进县乡、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发展校办产业。鼓励公办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一费制”。完善“一事一议”的农村教育筹资办法。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力度,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和非法融资行为。对因实行“一费制”收费和农村税费改革停征农村教育费附加造成的中小学经费缺口,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予以补助,并及时予以拨付。
  (十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贫困学生救助机制,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工作,更加关注弱势群体,更好地体现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切实把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纳入义务教育规划,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积极倡导捐资助学制度,继续实施捐资助学工程,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社会人士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市、县区财政及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救助贫困学生。进一步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继续实施教育帮扶工程,完善市、县区相关部门和学校结对帮扶贫困地区学校的制度,加大帮扶力度,切实帮助贫困地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有序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十四)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更好地履行县、乡政府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确保“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十五)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相关职能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简政放权,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和人员的行政职务,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确立学校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政策指导、制订规划、核定编制、认定资格、评估质量、提供服务、执法监督等手段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
  (十六)实行校长公开选聘制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组织、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学校校长。校长任期为3~6年。校长工资可实行岗位工资制或年薪制。
  (十七)必须建立学校党组织监督及学校教代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等监督机制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机制,以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八)实行教职工双向选择、全员竞聘上岗。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总数,人事部门控制当年教职工人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教育部门认定教师资格,人事关系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学校结合编制和需要设立岗位,实行公开招聘、自主招聘教师,教师自主选择学校,取消教师流动审批制度,教师流动由教育、人事部门备案。在贫困山区、艰苦地区工作和支教的教师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在教师竞聘过程中,对老教师予以照顾。
  (十九)对学校实行“核编不定员、定岗不定人、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工资总额包干政策。允许学校挖掘潜力,扩大办学规模,超编教职工工资由学校自行解决。学校创收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于绩效工资分配。
  (二十)学校推行绩效工资制,实行评聘分开和聘任公开,按岗定酬,多劳多得,优教优酬,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一)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前在职在编落聘的教职工,通过转岗、培训上岗、解聘等渠道进行合理分流。对待聘的教职工应给予生活保障。待聘期满,3年后仍未能上岗的教职工,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实施改革后新招聘人员由学校自主聘用。逐步实现对教职工的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十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对学校工作的评价考核机制,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行有效监控。学校制定考核评价细则,对教师的绩效进行评定。
  四、积极发展民办教育
  (二十三)继续积极发展民办教育,努力实现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对县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制,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按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全面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调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
  (二十四)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教育,重点举办各种非义务教育。以优惠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不断增加民办教育资源总量。对有条件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公办学校试行“国有民办”、“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模式,壮大民办教育规模,探索非义务教育社会化的办学路子。
  (二十五)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切实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府对委托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核拨生均教育经费。对引进市外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政府给予奖励。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并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政府给予贴息补助和支持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予以优惠。凡给予公办学校的税收、建设项目收费、水电收费等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一视同仁。
  (二十七)逐步建立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相互流动的机制,开通流动往返渠道;民办学校必须建立教职工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等后顾之忧问题,保证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
  五、切实加强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二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列入“一把手”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切实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工作抓紧、抓好。要及时制定出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十九)各县区党委、政府要以思想观念的更新为先导,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勇于实践,结合实际,确立正确的思路和改革发展目标。各级相关部门要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最大的支持和最好的服务,形成合力,创造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整顿和管理,不断优化学校周边环境,保证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成效。
  (三十)切实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不断提高学校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执政能力。要充分发挥学校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的工、青、妇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坚持学校的团结与稳定,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有序开展。
  (三十一)学校要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法治校,通过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全面发展。自觉遵循教育规律和办学规律,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大力加强对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用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陶冶师生员工的情操,以师生员工高尚的思想道德品格铸就学校的声誉。
  (三十二)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社会氛围,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保山振兴,系于教育;教育振兴,系于教师。要进一步增强全民教育意识,培育和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要更加关心教育,关心学校,关心教师,关爱学生,为我市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2005年3月8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州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云发〔2004〕19号)精神,现就我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这次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既要保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又要抓住重点,解决县(区)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组织保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政府部门主要职能配置上下基本对应,确保工作关系的协调和畅通。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推进机构改革,探索符合本地情况的改革路子,对现有机构的设置不搞一刀切,也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
  (二)坚持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不突破,采取总体平衡的办法,统筹考虑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
  (三)坚持责、权、事相统一,进一步理顺党政之间、部门之间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避免管理分散和职责交叉。
  (四)坚持积极稳妥、突出重点、自上而下分步骤有序推进机构改革,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结合这次机构改革,一要全面清理审批事项;二要重点整治向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三要彻底整治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又仍未得到解决的不合理审批事项。
  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逐步将政府制定政策、审批审查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理顺执法关系,建立健全协调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整合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
  (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县(区)政府不设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要根据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分散在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职能进行整合,明确相关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合理设置机构,整合政府职能
  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要与完善区域经济调节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调节的有效性,增强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解决区域经济调节中存在的管理分散、职能交叉问题,根据各县(区)的不同特点,合理设置机构,配置职能。
  各县(区)政府要整合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职能,建立负责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职能的机构。为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指导,规范行业管理,保持工业经济工作的连续性,要建立负责工业经济运行、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及乡镇企业管理等方面职能的机构。为适应内外贸易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实现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包括边境贸易)的统一管理,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要建立统一负责内外贸易、对外开放、口岸管理、招商引资、区域协作、经济合作等方面职能的机构。
  上述机构各县(区)政府可因地制宜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应。
  为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各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县(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各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可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在不突破上级批准的机构设置限额、行政编制总数、领导职数的前提下,按规定上报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强化基层政权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地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01〕2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04〕27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减轻、规范、稳定”和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乡镇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把基层政权工作重心转到行政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强化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功能,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范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责和事权范围,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精简乡镇机构人员,减少村组干部补贴人数;清理各业临时人员和超编人员,压缩各类由行政收费供养的人员数量,切实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加强和巩固农村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五)积极探索深化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路子
  一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坚决制止因行政编制不足而随意使用事业编制、变相扩大机关人员规模的做法。二要规范事业机构和编制的审批,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编制数量。强化市对县(区)机构编制的管理力度,从2005年3月1日起,各县(区)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涉及机构编制增加、调整等事项,必须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部门不得在报请党委、政府转发的工作报告、意见中夹带有关机构或编制的要求。更不能以资金、立项等手段干预下级业务部门的机构设置。三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推动应用型、开发型事业单位进行改企转制,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主体和竞争主体。四要按照“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的原则,对事业单位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对事业单位总体布局进行调整,大力压缩各类依靠财政补助和行政收费供养的事业机构和人员数量。五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农村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
  三、组织实施
  这次机构改革意义重大,虽然机构变动不多,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党政领导要负总责,把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抓紧做好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严肃机构改革纪律,按规定处理好人、财、物的问题,不准突击提干,不准分钱分物。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整个改革进程中,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200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县(区)政府机构改革任务。
  中共保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
  (2005年11月9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省委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适应保山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为加快保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中央《实施纲要》和省委《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从保山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具体意见,致力于解决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2.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做到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两手抓,既要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更要注意预防,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3.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始终突出教育、制度、监督三个重要环节,坚持三者并重,把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惩处的治本作用。
  4.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结合工作实践,加强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
  5.坚持总体规划、体现特色。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立足保山,着眼全局,对2005年至2007年每年抓的反腐倡廉工作重点作出具体安排,对今后若干年的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把《实施纲要》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目标要求。2005年至2007年,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初步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机制。2010年,初步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再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比较完善和运行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我市的反腐倡廉工作逐步走上系统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明显提高,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纠正,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得到切实加强,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为加快保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领导干部思想道德防线
  (四)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一考核,统一奖惩。2005年至2006年,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反腐倡廉教育协调机制,逐步形成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
  不断拓展反腐倡廉教育阵地。要继续坚持在保山电视台、电台开设廉政专栏。2006年,《保山日报》要开设廉政专栏。2006年至2007年,各县区电视台、电台也要开办反腐倡廉专题节目。2005年,完善“保山纪检监察网”。2006年至2007年,开设市级反腐倡廉网页、专栏,县区要力争在三年之内建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网站。
  大力整合反腐倡廉教育资源。从2005年起,在全市开展创作演唱廉政歌曲活动,运用廉政展览、廉政短信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广场等文化设施,举办廉政报告会、文艺表演、书画展览,放映反腐倡廉影视作品。县区和有条件的市直单位、乡镇,要建立廉政宣传栏、廉政公益广告牌。精心策划、创作、编辑、出版反腐倡廉图书、刊物、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定期组织开展反腐倡廉优秀作品评选活动。
  (五)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同时注意加强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主管人、财、物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经常性教育。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提醒,做到早打招呼,早防范。
  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加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加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加强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2005年至2007年,结合实际,每年确定一个主题,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不断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2005年至2007年,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央《实施纲要》和省委《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个人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日常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建立和完善新任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制度。2005年起,市委每年对新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讲廉政党课制度。从2005年起,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或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和培训计划。2005年,落实专(兼)职师资队伍。2006年,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列入教学和培训计划。2007年,全面开设党风廉政建设专业课,保证课时和质量。每年要对新任的县处级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以及县处级后备干部集中进行一次反腐倡廉教育培训。
  (六)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教育。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市开展以“五查五纠”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纪律教育,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纪律教育,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深入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注重用廉政勤政的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从查处的大要案中有选择地剖析一批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2005年至2006年,在全市范围内,有选择地建立警示教育基地、优良传统教育基地,组织党员干部接受教育。
  加强对公务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培训。从2005年起,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公务员晋升职务的任职培训,公务员的业务培训和招考公务员的试题中都必须有反腐倡廉方面的内容。
  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的要求,将廉政文化建设融入文化强市战略,制定2005年至2007年工作计划。2005年至2006年抓好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工作。总结廉政文化建设经验,逐步推广。2007年全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一批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县区、乡镇。精心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七)建立和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2005年,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健全和落实各项配套制度。制定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大决策的程序规则、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2006年至2007年,制定和完善述职述廉、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制定和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巡视制度。制定和完善党务公开实施办法、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制度。
  (八)建立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加大配套廉政制度建设力度。2005年至2006年,认真落实云南省关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效能投诉等规定。制定落实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奖惩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责制度和公务员从政道德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等方面的制度。
  (九)建立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2005年至2006年,认真贯彻落实省上制定的纪律处分规定、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2007年,制定和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制度,探索和制定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制度,探索和制定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有关制度规定。
  (十)建立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05年至2007年,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办法;制定和落实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具体办法,建立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的督查、考评和保障机制。修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一)严格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规范决策和权力运行,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2005年,对现行反腐倡廉制度进行清理。2006年至2007年,制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总体规划。要制定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办法,加强责任追究,对规避制度、违反制度的,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正确行使权力
  (十二)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2005年,制定和完善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落实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规定。2006年至2007年,建立党风廉政巡视制度,开展巡视工作,制定巡视成果运用办法。制定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具体意见,明确监督内容、方式,规范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从政行为和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和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办法。制定完善保山市领导干部交流的监督办法。加大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2006年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2007年,县区全面推行。
  (十三)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2005年,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的制度。完善拟提拔领导干部必须征求纪委意见的制度。2006年,制定和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办法。2007年,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
  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不断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加强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005年至2007年,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初步建立起财政收入(预算内外)监管机制、会计监管机制,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和部门内部制约机制。
  加强对国有资产和金融运行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05年至2006年,制定完善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按照观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权责。制定资本运营监管办法,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2007年,初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体系、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运行的监管,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止金融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十四)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纪委监督,注重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各级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2005年至2007年,根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委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办法,制定党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的办法,制定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切实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加强对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监督,加强对执行预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述职评议、执法评议,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监督。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不适当决定和依法罢免等法定监督手段,加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力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视察和监督检查,及时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建议和转交的群众来信。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对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2005年至2007年,重点围绕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贯彻情况,国债、扶贫、救灾等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开展执法监察。围绕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开展廉政监察。围绕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落实便民服务政策措施的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强化审计监督。2005年至2007年,继续加强财政收支审计,逐步推行效益审计。深化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对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突出对重点部门、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审计;完善对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认真落实《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继续坚持离任审计,逐步推行在任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审判机关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制约的工作机制及各自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支持政协通过会议、提案、视察、建议、反映社情民意等途径和形式,对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积极推行党政机关聘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政治协商制度,健全民主协商程序和通报制度,认真倾听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落实政协提案制度,完善提案反馈机制,加大提案督办力度,提高办理提案的质量和效率。
  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健全发展基层民主的具体制度,完善社会监督的参与、保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进一步加强特邀监察员、行风评议员、特邀监督员队伍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机制,推行“社区、农村群众评站所”活动,探索群众评议党政机关的新途径,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行公开听证、社会公示和专家咨询等制度。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完善配套制度。坚持设立专用举报电话,提倡实名举报。积极探索网上举报、下访等新的方法和途径,拓宽信访渠道。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健全完善舆论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对新闻媒体提出的建议和批评,要及时调查处理,切实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新闻媒体要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有效,不断提高舆论监督水平。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
  (十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省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轮岗交流、任职试用期、后备干部使用等制度;规范和全面推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制度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2006年,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完善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和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制度。2007年,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考察的制度和办法;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
  (十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5年,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重点,进一步依法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整合各类行政服务中心职能,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2006年至2007年,积极推行办事全程代理制、网上审批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制定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办法和工作制度。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管理制度。
  (十七)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推进财政体制改革。2005年,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的制度建设。扩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继续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2006年到2007年,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继续推行和完善村级“村帐乡管”、乡镇“零户统管”,县级以上部门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通过编制财政综合预算,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把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科学合理确定支出标准、财政供养人员计算方法,探索建立最低财力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接待、公务用车、通讯话费和差旅费等职务消费货币化制度改革。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我市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帐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制度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2005年,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2006年至2007年,加强投资领域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公示、招投标、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推行政府公共项目代建制和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制度,初步建立起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对在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制度体系、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中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管理层收购。健全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相关制度,全面推行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和经营者任期业绩考核责任制。规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层职务消费。
  (十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支持和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健全和规范检务公开制度,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纪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2005年至2006年,进一步完善保山市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制定招投标无标底评标办法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和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到2007年,工程招投标活动全面实行从部门管理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规则运作,有效防止领导干部随意改变城市规划、插手工程招投标等违纪违法行为。
  深化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批租管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建立划拨土地公示制,完善并认真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全面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完善产权交易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促进市场竞价机制的形成。逐步扩大国有资产交易范围,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资源性国有产权转让纳入产权交易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等监管制度。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全面落实“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制度。2006年,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科学制定包括采购的目录、标准、程序、方式在内的采购制度。2007年,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形成协调运转、监督有力的政府采购机制。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信用制度。推进企业诚信经营,完善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完善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培育个人信用,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二十)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2005年,巩固和提高乡镇和县级政务公开,全面推行市直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建立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公开机制,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村务公开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继续调整、充实、规范公开内容、形式、程序,建立健全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2006年至2007年,巩固和深化县、乡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全面推行市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逐步实行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全面启动以网上公开为重点的电子政务工程。完善与厂务公开相配套的管理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运作程序和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健全村民议事制度,保证公开的全面、真实、公正。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惩治的治本作用
  (二十一)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案件,贪污挪用扶贫、救灾、移民资金和养老保险金等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案件,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以及物资采购活动中的案件,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经营管理活动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严肃查处党政干部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党政干部、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吸毒、贩毒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干扰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典型案件。
  (二十二)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的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行为,加强对征地和拆迁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完善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职工安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配套规章制度。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以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十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参加赌博等不正之风,要进行专项治理,加大查处力度。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二十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以提高信访初核、案情分析、谈话攻心、检查取证、组织协调等能力为重点,加强依纪依法办案能力建设。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逐步实行轮岗;加强办案人员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两指”的措施、查办案件涉案款物处理的规定、案件检查审理实行一案两卷的规定、党政纪申诉案件首诉必办制度、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内部监督制约的办法等制度,严格执行检审分开、复审分设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公开审理制度。2006年,建立和完善信访举报制度、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建立和完善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包括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执法、审计等部门协作办案制度,及时互通查办案件结果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证据运用规则,重大案件检查、报告制度,办案工作责任制,办案工作激励保障办法。探索和总结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经验。2007年,制定和完善保山市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纪律处分程序规定、执纪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五)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2005年,建立并实行案件检查和案件分析的“一案双报告”制度。2005年到2007年,要选择一些重大典型案件,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开展纠风和执法监察的专项治理;要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例,针对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七、建立健全机制,确保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取得实效
  (二十六)建立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融入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之中,制定符合实际的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实施方案。实行党委书记负总责,确定一名党委负责同志具体抓。各级党委(党组)要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纪委(纪检组),负责抓好《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抓好本系统《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
  (二十七)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分析,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积极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实施纲要》主要任务分解和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作出周密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任务。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十八)建立责任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范围,严格考核和追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牵头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好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主动组织实施。协助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工作。
  (二十九)建立督查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工作汇报、巡视督查、情况通报等制度,把定期检查、平时抽查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宏观指导,认真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提出进一步推进工作的意见,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十)建立测评机制。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既有阶段任务,又有长远目标。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建立科学的测评机制,对惩防体系建设阶段任务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使体系建设稳步扎实推进。要研究制订测评办法,确定阶段工作目标的评估标准,通过量化廉政评价指数,开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行风评议等方式,全面搜集、科学分析各方信息,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客观评价,准确提供预警信息和改进建议,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
  (三十一)建立奖惩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在年度责任考核的基础上,建立激励机制,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责任。要把惩防体系的建设绩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激励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担负起抓体系建设的神圣职责。
  (三十二)建立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纪委主要领导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领导机构成员要保证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抓具体工作,办公室要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财政部门要提供专项经费保证。工作需要抽调人员时,各单位、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中共保山市委关于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市委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市共产党员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
  在全市共产党员中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建设的战略部署。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充分发挥科学理论对伟大事业的指导作用,归根到底要靠党员干部去组织、去推动、去落实、去实践。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就是要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全体党员所掌握,变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不断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增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市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有战斗力的。广大党员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在突发事件、关键时刻的考验面前,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但是,在党员队伍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组织观念和宗旨观念淡漠,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不好;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服务意识差,作风不实,办事不公,在群众中形象不好;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业务水平不高,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解决复杂问题的本领不大,带领群众前进的能力不强;极少数党员对自己要求不严,不履行党员义务,不遵守党的纪律,奉献精神差,甚至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少数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甚至软弱涣散、不起作用,在群众中没有威信,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这些问题如不认真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影响党的执政成效,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市委结合保山实际,提出了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确保这个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关键是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市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防止、克服教育活动影响经济发展和正常工作等错误思想和模糊认识,把教育活动作为当前我市党的建设的中心任务,作为近期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六次全会及市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达到如下目标要求:
  (一)提高党员素质。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党员形象进一步树立,真正做到“五带头”:带头学习讲政治、带头干事谋发展、带头创新建佳绩、带头服务比奉献、带头自律树形象。
  (二)加强基层组织。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巩固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基层党组织达到“五好”: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制度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三)服务人民群众。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树立群众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增进群众感情。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作风进一步改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进一步提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受益者。
  (四)促进各项工作。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地区各部门得到进一步贯彻,改革发展的思路得到进一步明确,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得到进一步落实,推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三个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是否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三、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引导广大党员把科学理论运用于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运用于自身的工作和行动;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结合起来,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促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与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严格标准、务求实效。
  (二)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的主观能动性,组织引导党员自觉学习理论,提高思想理论水平,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关心爱护党员、宣传先进典型、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激发党员积极向上的内在动力;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促使党员自我认识问题、自我解决问题,开展同志式的批评,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三)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调动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坚持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正确组织引导群众参与教育活动,积极主动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努力形成群众有序参与、监督有力、评价客观的良好局面。
  (四)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发挥表率作用。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带头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尤其要认真解决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求真务实、联系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在参加所在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同时,参加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五)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认真按照总的目标要求,针对党政机关、城市基层和农村等各方面党组织的不同情况及党员的不同特点,分别提出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确定各自的重点学习内容和应重点解决的问题。对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流动人员中的党员,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教育管理和作用发挥上的难题,使他们在思想认识上有提高,在组织上有归属,在发挥作用上有阵地;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和城乡生活困难的党员,要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采取相应措施,使他们既受到教育,又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增强战胜困难的勇气和信心;对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以及年老体弱的党员,应视其身体状况,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他们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
  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市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分三批进行,每批半年左右时间。
  第一批: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从2005年1月开始至2005年6月基本结束。包括市、县(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机关,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及县以上各级机关管理的部分事业单位,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批:城市基层和乡镇机关,从2005年7月开始到2005年12月基本结束。包括街道社区和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城市中小学校,城市医疗单位,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属驻保企事业单位,尚未参加第一批教育活动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县(区)派驻乡镇的基层单位。
  第三批:农村和部分党政机关,从2006年1月开始到2006年6月基本结束。包括村党组织,党的组织关系在乡村的企事业单位,农村中小学校,承担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和指导工作的有关机关、部门。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市委的统一安排,进一步明确所属每一个基层单位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批次,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覆盖到全市所有的基层党组织,覆盖到每一名共产党员。党员在市内流动的,一般应在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外省市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一般应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停产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困难和正在改制的国有企业,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要在坚持总的要求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确保落实。对离退休职工党员以及年老体弱的党员,应视其身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他们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
  在每批的半年时间内,各单位集中学习教育的起止时间,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安排,但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
  集中学习教育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组织好党员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提高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明确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重点学习党章,学习《江泽民论加强和改进执政党建设〈专题摘编〉》。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采取个人自学、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多种形式,确保学习培训的效果。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专题学习,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专题学习。
  第二阶段:分析评议。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按照“两个务必”、“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五带头”的要求,全面总结自己近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领导干部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方面进行剖析。有书写能力的要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民主党派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如实向党员反馈;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多渠道多层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党员之间进行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还要召开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党员个人、基层党组织和领导机关,要针对征求意见、自我剖析中查找出的问题和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并按照党章的要求切实进行整改。上级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整改,要为下级机关和其他党员作出表率。制定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集中学习教育基本结束后,要用两到三个月时间,切实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的工作。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作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要搞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把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制度化、经常化,转化为“云岭先锋”工程的要求和内容,使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标要求得到延伸,使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持之以恒的学习中得到增强,在常抓不懈的管理中得到保持,在扎实有效的工作中得到体现。
  这次教育活动,不单独搞一个组织处理阶段。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党组织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扬,要把那些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壮大党员队伍。
  五、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贯穿始终,把进一步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贯穿始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要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市委成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市委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各项工作。各县(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
  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根据不同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特点,以挂钩扶贫、民主生活会、“云岭先锋”工程等联系制度为基础,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先进性教育活动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使联系点成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示范点,以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要帮助联系点进一步找出工作差距,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
  要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等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的作用。对那些软弱涣散、不能领导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层党组织,要先行整顿,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对确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创造条件。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进行,同时保证必要的经费。
  (二)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群众监督
  要建立督查制度。市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每一批开展教育活动的具体情况,向各县(区)、各部门派出督导组或巡视组,各县(区)也要向所属各单位派出督导组,及时了解各单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督促解决问题,防止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要建立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党员和群众公布,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凡是反映的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都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即使与事实有出入的,也要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宣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成效,为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创新活动方式,确保教育效果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创新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方式和有效载体,全市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丰富活动内容,强化活动效果,切实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结合起来,与提高党员的思想、文化、业务素质结合起来,努力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使全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体现时代性和创造性。
  (四)切实抓好结合,促进各项工作
  要正确处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业务工作的关系,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一方面要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扎实有效地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另一方面,要确保经济建设、业务工作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加快全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两手抓、两促进”。
  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市委报送总结报告。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先进典型,开展表彰先进、学习先进的相关活动。市委将在建党85周年前夕,表彰一批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总结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
  中共保山市委关于制定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05年10月28日中国共产党保山市第一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是全市努力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规划,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提出符合我市市情、满足发展需要、体现人民意愿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
  一、加快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
  1.“十五”发展成就。“十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中共保山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各族人民,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主题,团结奋进,开拓创新,迎难而上,负重图强,胜利完成了“十五”计划,各方面取得较大成就。国民经济较快增长,经济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农业稳步发展,扶贫扎实有效;工业发展走出徘徊局面,产业培植取得新的进展;投资需求快速增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交通、电力等“瓶颈”制约开始缓解;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两极”带动效果明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步,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秩序保持稳定;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2.“十五”基本经验。一是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二是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始终将扩大投资、加快电力发展、推进农业稳市和工业立市、扩大开放作为整个经济工作的重点,实施重点突破、带动全局;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困难弱势群体,高度重视维护稳定工作;四是认真开展“三讲”、“三学”、“团结干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切实加强党的建设,使全市上下团结一心,形成强大合力,增强了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领导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3.“十一五”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世界发展环境看,国际形势多变,发展仍是主题的格局不会改变,集中表现为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资源配置市场化。从国内发展环境看,全国已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进,步入了重要战略机遇期。一方面,产业结构变动频率加速,国际和国内区域间产业转移以及科技进步加快,经济增长更加注重内涵增长;另一方面,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收入分配等许多利益关系要求调整,深化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从全省发展环境看,云南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前沿优势逐渐显现,加快扩大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云南走向南亚战略有望取得突破性进展。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兴边富民工程、工业倍增计划和旅游倍增计划的实施,使全省发展空间得到有效拓展。从市内发展环境看,“十五”末期,全市经济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交通“瓶颈”有所缓解,大交通要素配置逐渐趋于完善,电力、通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全市主动承接东部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的比较优势和能力明显提高。大瑞铁路开工在即,怒江干流水电开发列上日程。从这些简要的分析可以看出,整个“十一五”期间,全市面临着许多难得的机遇,也面临不少挑战,但机遇多于挑战。当前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经济总量小,总体实力较弱;经济结构尚不合理,工业化水平低;基础设施仍然薄弱,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财政实力较弱,宏观调控缺乏有效的经济手段;城镇化水平低,城镇功能不配套;人才匮乏,劳动者素质较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社会事业发展滞后。面对新时期、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迎头赶上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力求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
  4.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加快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坚持夯实基础、培育支柱不动摇,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着力实施农业稳市、工业立市、科教兴市、旅游活市、文化名市和城镇强市六大战略,把保山建成云南省重要的能源和矿冶基地、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国际生态型健康旅游区、中国连接南亚的跨国枢纽和滇西边境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开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新局面,实现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5.奋斗目标。围绕努力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全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的要求是发展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具体奋斗目标是:国民经济加快发展,到2010年人均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以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迈出坚实步伐,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巩固,工业主导地位基本确立,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取得重大突破,新的产业体系开始形成;城镇化水平有较大提高,面向南亚开放新优势初步显现;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稳定,依法治市能力明显增强;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劳动者素质有较大提高,城乡一体化就业机制初步形成;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受到全社会重视,居住、交通、教育、文化、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有较大改善。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6.能源建设。抓住全国电力需求快速增长的有利时机,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加快水电开发步伐,实现苏帕河、槟榔江和龙川江流域全面开发完毕的目标。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促成境内怒江水电开发。搞好电网规划,加快电网建设,建立起能够满足全市电力快速发展的输配电网。实施煤炭行业的优化整合,加强技术改造,实施燃煤提质增效工程。
  7.交通建设。围绕把保山建成中国连接南亚的跨国枢纽目标,全面推进公路、铁路、航空等综合交通网建设,努力构建国际通道。加快市内城际快速通道建设,构筑市到县一小时交通圈。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的通畅程度和通行能力。
  8.水利建设。以提高农业抗灾能力和水利化程度为目标,按照兴利除害、开源节流和防洪抗旱的总体要求,抓好小流域综合治理,积极争取开工建设一批中型水库和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9.市政建设。以完善城镇功能和创造优美城镇环境为重点,新建和扩建一批城镇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及供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城镇绿化美化,不断提升城镇环境质量。
  四、着力解决“三农”问题
  10.实施农业稳市战略。坚持稳粮调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用工业理念谋划农业的发展,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以建设全省重要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目标,加快优势农产品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着力培植支撑农业提质增效和稳步发展的产业群体,巩固提升粮油、甘蔗产业,做大做强烟草、畜牧产业,加快发展林果、桑蚕和麻类产业,稳步发展茶叶、蔬菜和咖啡产业。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作用,扶持壮大和发展一批优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具有我市地方特色优势、市场需求容量大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引导农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11.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具体要求,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在五县(区)选择一批发展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乡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建设。鼓励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协会和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农民增收和共同致富。
  12.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抓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继续加强以小水窖为重点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和高稳产农田建设。继续完善农村电网,扩大一户一表覆盖面,全面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加快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建设一批不同层次的农产品批发和集散市场,大力发展劳务市场,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组织劳务有序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有效途径,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使发展成果更能惠及广大农民。努力提高农村出行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以产业扶贫为重点,加大以工代赈、易地搬迁扶贫和整村推进力度,增强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重视抓好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的扶贫解困工作。加强农村教育、文化和卫生保健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发展。
  五、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
  13.实施工业立市战略。我市与发达地区相比,最大的差距在工业,最大的潜力在工业,最大的希望也在工业。要按照新型工业化的发展要求,扎实推进工业连续倍增计划,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提高全市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要科学规划,加快构建符合全市发展战略、适宜各县(区)特色的工业布局,在巩固提升优势农产品加工业,做大做强能源、矿冶、建材工业的同时,着力培植生物制药、丝麻和旅游商品三项新兴工业。采取有力措施,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发展势头强劲的大企业、大集团,在工业优势领域发展壮大、形成一批产值上亿元到几十亿元规模的群体支柱工业,使工业整体水平得到快速提升,推动全市工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14.着力构建工业发展平台。保山工业园区要加快水、电、路等设施配套建设,加快形成园区工业规模。腾冲工业园区要在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上加大力度,其他三县要搞好工业片区规划,适时启动建设,逐步构建起工业集群发展的平台。同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企业信息化设施建设,逐步提高信息共享水平,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六、调整优化重点产业
  15.巩固提升粮油、畜牧、蔗糖传统产业。粮油产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要在确保粮食供应的前提下,抓好优质粮食生产。以方便食品、快捷食品和专用饲料为方向,扶持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制品精深加工,不断提高粮食生产效益。油料发展要以“双低”油菜为重点,规模布局,集约发展,注重提升加工技术,努力形成地方优势品牌。畜牧产业,要充分发挥基础较好的优势,有针对性地扶持做大几户龙头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增强畜牧产业对农民增收和财政增长的支撑能力。蔗糖产业,重点要建立起制糖企业和种蔗农户的效益联动机制,真正把甘蔗生产作为制糖企业的第一车间,使种植业和加工业形成风险共担和效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继续推进制糖企业集团间的整合,不断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16.做强做大烟草、电力、矿冶支柱产业。烟草产业在我市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烤烟要进一步向最适宜种植区集中发展,努力提高烟叶品质。香料烟要提高生产能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争取建成中国和世界重要的优质香料烟基地。同时,根据市场导向,稳步发展白肋烟、马里兰烟等其他晾晒烟生产,使烟草产业内涵不断扩大,促进经济规模有效扩张。电力产业,要把着力点放在市级电源点建设和争取境内怒江水电开发上,严格执行授权开发,探索开展水资源有偿利用,防止圈占资源和浪费资源。矿冶业,必须以跨越式发展为目标,以硅产品精深加工为突破口,发展壮大硅产业,以铁、铅锌为重点,加快发展冶金工业。以水泥、石材为重点,大力发展建材业。
  17.加快培育旅游、文化、服务新兴产业。旅游业,紧紧围绕生态、健康这一特色内涵,着力加强老景区改造和新景区开发,努力营造优美的旅游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旅游景区档次,建设高品位的旅游景区景点,打造出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国际生态型健康旅游区。积极开拓跨境旅游市场,加快开辟通向东南亚和南亚的出境旅游线路,构筑跨行政区域的快捷旅游环线,全力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文化产业,突出挖掘文化的经济内涵,开发一批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使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全市新的支柱产业。服务业,充分利用我市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和建设中国连接南亚跨国枢纽的有利时机,着力提升交通运输、内外贸易、房地产、金融保险等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信息、会展、广告、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密切关注国家实施能源多元化战略、保障石油安全的政策动向,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创造条件,不失时机地发展纺织和服装加工业。
  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18.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强化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坚持扶强带弱的发展理念,在巩固和进一步发挥隆阳、腾冲“两极”作用的同时,着力把龙陵、昌宁两县培植成为第二梯度的两个增长极,对施甸县要在资金投入、资源开发、人才保障、产业布局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推动其加快发展。努力构建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相互促动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
  19.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以提高城镇化水平为目标,着力提升城镇内涵,稳步扩展城镇外延。优先发展隆阳、腾冲两个中心城市,增强城市综合功能,放射性梯度带动昌宁、龙陵、施甸城市的发展。优化一般城镇和集镇布局,以交通沿线、旅游及其他资源集聚区、出境口岸和经济较发达区域为重点,择优培育一批区域重点小城镇,推动小城镇加快发展。到2010年,使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30%。
  八、深化体制改革
  20.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等改革。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建立对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户籍和就业管理机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21.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监管制度。加大国有资本调整和企业整合力度,培育形成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运行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和优势企业集中。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
  22.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探索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办法。加大财源培植力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的绩效管理评估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3.稳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全面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务公开。大力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由审批制为主向核准和备案制为主的过渡。加强政府对全社会的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特别是要结合全市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的实际,狠抓市场培育,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深化价格体制改革,逐步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用价格手段对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实施有效调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配套制度改革。
  24.积极实施各项社会事业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教育,努力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积极稳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着力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办法。
  九、构筑对外开放新优势
  25.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抓住东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移加快的有利时机,依托资源和区位优势,以资源引资本,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优势资源开发。以东南亚和南亚地区市场为重点,大力发展转口加工,建立开放型产业体系和出口生产基地。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自产化水平,努力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鼓励和扶持市内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承揽工程,带动出口,扩大市场。进一步完善口岸功能,提高通关能力,多渠道、多形式扩大进出口贸易。
  26.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和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方式,着力改变以政府为主的招商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民间协会、咨询机构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项目招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委托招商和网上招商。发挥侨乡优势,做好以侨引资工作。
  27.努力建设中国连接南亚的跨国枢纽。着力构建一个通道和六大要素平台。全面推进公路、航空和铁路等立体交通网络建设,构筑连接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大通道。加快信息网络基础建设,构筑走向南亚的信息联系平台。逐步建立以面向南亚跨国枢纽为依托的国际贸易体系和运行机制,构筑走向南亚的国际商贸平台。加快推进跨境旅游业合作开发,促进旅游业突破性发展,构筑走向南亚的跨国旅游平台。加快发展外向型产业,努力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含量的进出口加工基地,构筑走向南亚的外向型产业平台。加强对优势文化资源的挖掘,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构筑走向南亚的文化交流平台。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构筑对外交往的公共事务平台。
  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28.积极发展科技事业。以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目标,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建设具有保山特色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增强综合竞争力。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研究和引进推广农业适用技术,提高农业科技的利用水平和科技进步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加强对传统工业企业的技术升级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和采用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排放的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科技含量。
  29.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突出教育在全市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兴办教育,形成以公办教育为主、多种所有制教育竞相发展的教育发展格局,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读书难的问题。巩固和提高“普九”水平,加快发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着力推动高等教育发展,打造滇西边境教育中心。多渠道筹措资金,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调整优化农村教育资源布局,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实施教育扶贫,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积极营造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社会氛围,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30.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市、县文化设施建设,实施乡级文化站点建设工程,完善农村书刊发行网络,继续实施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提高农村广播电视的传输质量和覆盖率,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施文化名市战略,以我市列入云南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地区为契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依托丰富的历史、民族和旅游文化资源,培育壮大文化龙头企业,巩固提升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旅游、演艺、会展等新兴文化产业,建设滇西边境文化中心。
  31.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树立人民健康高于一切的思想,加大投入力度,着力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滇西边境医疗中心。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顿药品流通市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抓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降低生育率,积极推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强化对食品、药品和餐饮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构建面向大众的健身服务体系,积极培养竞技体育人才,努力建成滇西边境体育中心。
  32.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加强对劳动者的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重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问题。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努力缩小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县(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倡导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和扶贫济困活动。
  33.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要求,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加强信访工作,认真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好农村贫困人口、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贫困居民等社会困难群体的问题,正确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重视加强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体系建设,打好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十一、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34.建设节约型社会。高度重视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复垦制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制定优势矿产资源保护措施,遏制乱采滥挖势头。抓好水资源的节约利用管理,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建立完善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的补偿机制和以收促治的管理机制,推进矿产、水能、旅游资源有序开发。积极发展节水、节能工业,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充分利用保山、腾冲工业园区积聚平台,引导关联度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入驻,探索建立园区内企业之间资源循环利用的运行机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积极在制糖、建材、造纸等行业推行清洁生产。
  35.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继续实施退耕还林、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和重点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农村小水电代燃料和沼气池建设,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推进生态公益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对城市污染的防治,鼓励城市生活垃圾、污水的综合利用,重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36.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至上思想,加强交通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加强地震观测台站、数据传输、分析预报系统建设,提高地震灾害预防、应急与救援保障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防御体系建设,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二、团结起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而奋斗
  37.加强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班子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党的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贯彻落实党的执政理念的具体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保持和发扬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站在全市加快发展的前列,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件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制度,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8.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高度重视人大、政协工作,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切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重视抓好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治市水平。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
  39.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民,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促进国防动员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加快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推进个人、行业和政府诚信建设,努力构建诚信社会。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和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大力提倡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公民素质,崇尚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全市人民始终保持昂扬自信的精神状态,为实现加快发展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展望“十一五”,全市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每个共产党员必须坚定地站在时代的前列,肩负起历史重任,在中共云南省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振奋精神,坚定信心,锐意进取,踏实工作,全力打造开放保山、活力保山、文化保山、平安保山、和谐保山,为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努力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保山市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意见
  (2005年7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5〕1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云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我市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进一步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市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支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以快捷、顺畅、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至2005年10月份前,建成全市鲜活农产品流通的“绿色通道”网络,提高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效率。
  (二)工作原则
  1.合理布局,完善网络。以全市国省道及干线公路为基础,努力构建连接全市农产品主要产销区的“绿色通道”网络,实现鲜活农产品全程顺畅流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提高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效率为重点,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切实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
  二、建立全市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全市鲜活农产品主要产销区之间“绿色通道”网络
  以全市国省道及干线公路网为基础,结合主要鲜活农产品的流量和流向,在全市建立“绿色通道”网络。
  在“绿色通道”线路上逐步设置样式统一的标识标志(样式见下图),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选择出行。
  (注:标志牌为绿底白字,形状为长方形,尺寸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关于指路标志的规定执行)
  (二)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境内生产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切花,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全市“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不含鲜切花)、草、苗木、粮食等。
  (三)制定切实措施,确保“绿色通道”通畅
  1.加强公路养护,确保网络畅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保证路面质量,提高通行效率。
  2.加强源头管理,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业户守法经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深入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集散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主要农产品种类、销往地区、运输路线和长期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业户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信誉档案。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核发“云南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通行证”(以下简称“‘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要加强对车户、车主和装载配货单位以及承运驾驶人员的教育,增强农户和承运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杜绝超载、超限和其他违规运输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合理装载和运输业户守法经营。
  3.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县区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
  4.继续加大“绿色通道”网络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力度。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要求,在原来已开展公路收费站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站卡,接受社会监督。
  5.为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提供便利。建立畅通“绿色通道”,凡整车运输境内生产的时鲜瓜果、蔬菜、花卉,活的家畜、家禽、水产品,鲜肉、鲜蛋和鲜奶等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货车,通过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公路、隧道、桥梁、渡口收费站,免收通行费。
  6.加快农村公路网建设,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支持。通过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增加农村公路的通达性和通畅性,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7.采取综合措施,促进鲜活农产品顺畅流通。培育和发展规模化、大型化的鲜活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鲜活农产品销售网络体系。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为依托,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通过媒体、公告牌等形式及时为农民提供鲜活农产品市场供需信息,以市场为导向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和规模进行合理指导,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8.引导和培育规模化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利用中介组织积极开拓市场,促进营销,并为农户提供技术、品种、供需信息服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产地批发市场的鲜活农产品源头卫生检疫和有害物残留检测,杜绝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进入“绿色通道’。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监管,构建合理的流通市场机制和结构,对鲜活农产品营销企业和营销户进行合理引导和管理,为鲜活农产品流通创造健康的流通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
  建立全市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工作从2005年7月开始实施。要对“绿色通道”建设工作进行调查摸底。各县区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纠风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绿色通道”建设方案。要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全市“绿色通道”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至2005年底,基本建成全市“绿色通道”网络,并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二)职责分工
  1.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交通局、公安局、农业局、商务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和市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联合成立全市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组长:杨海涛 市交通局副局长
  副组长:寸瑞红 市农业局副局长
  岳春林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政管理处。
  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本县区所辖“绿色通道”的组织实施工作。
  2.市交通局、公安局和市政府纠风办根据政策实施要求,以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通道的便捷、高效、通畅为主要目的,结合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加强对路面执法的有效监督,保证“绿色通道”网络的通畅。
  3.市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继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4.各县区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纠风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各自的职能抓好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
  5.“‘绿色通道’通行证”的管理、使用、发放按省交通厅云交运〔2005〕395号《云南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由交通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三)监督检查
  1.市交通局、公安局、农业局、商务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和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各县区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纠风等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能负责监督辖区内建设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各项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制止和查处各种影响“绿色通道”畅通的行为。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使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现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完善。请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门诊急诊抢救观察治疗费用的报销
  参保职工因急诊在门诊观察抢救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三日内治愈或好转出院的,以个人账户支付;三日内因病情需要转为住院的,门诊抢救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并入住院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二、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自付比例的调整
  (一)起付标准的调整
  参保职工患病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
  (二)个人自付比例的调整
  参保职工患病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
  (三)转诊转院自付比例的调整
  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到市外三级及其以上医院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转到市外其他等级医院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2%。
  (四)异地就医人员自付比例的调整
  在国内市外出差、开会、学习培训、进修、探亲、旅游、休假及长期在外居住(除异地安置人员)的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各级医院住院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
  三、发生非自然性疾病(外伤、食物中毒等)住院的参保职工,医院登记后先作自费处理和结算,经医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人员,按如下规定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在职报销70%,退休报销80%。进入大病统筹的,无论在职和退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统一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四、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的报销
  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个人起付线和个人自付部分自付后按政策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五、最后一次住院死亡职工医疗费的报销
  最后一次住院死亡的职工,最后90天的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据实报销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最后一次住院的总费用/总住院天数90天,得出90天的费用后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据实报销。进入大病的按大病统筹的政策规定报销。
  六、床位费的调整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1号公告的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调整为:离休干部副厅级以上每床日不超过5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床日不超过30元;在职和退休副厅级以上的人员每床日不超过50元,一般人员不分在职、退休三级医院每床日不超过15元,二级医院每床日不超过13元,一级医院每床日不超过11元;烧伤、重症监护病床二级及以上医院每床日不超过30元,异地住院每床日不超过20元。以上费用不足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作超标床位费自费处理。
  七、新参保人员、统筹区外转入人员。在本年度6月30日前参保或转来的人员需补缴一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部分),方能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应报销的医疗保险费。本年度7月1日后参保或转来的人员,可只补缴半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部分),但也只能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半的金额内报销。如果本人愿意补缴全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则可与全年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人员享受同样的待遇。
  八、以上相关规定除住院床位费的调整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保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依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及《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按照职责范围,对服务对象的来人、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等,负责解答、认真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或移交具体经办单位(科室)办理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凡到单位办事(含来人、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的服务对象,在申请办事、咨询事项时,与之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按工作职责、岗位责任、业务分工或领导交办,具体办理、解答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即为该事项的承办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热情主动,坚持政策;
  (三)首问必答,有始有终;
  (四)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首问责任制。超出权限范围的处理方式,应提出建议,移送或报请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规范: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一律统一挂牌上岗,方便服务对象辩明身份、实行监督。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咨询(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范围的事情)的服务对象时,要积极主动、热情礼貌、用语文明,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简单生硬地回绝群众。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或不予理睬、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三)首问责任人接受服务对象的办事、咨询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按办事制度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需要补充的材料及申办程序,并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咨询;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受服务对象的办事、咨询时,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须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或者及时告知其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尽量避免服务对象在多个窗口或部门间往返。承办人不在岗的,须将服务对象或事项交办至承办人的职位代理人;承办部门因事无人在岗的,首问责任人须代为接收,负责转办;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必须先行接收,在请示汇报后及时承办或转交。
  (五)首问责任人答复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时,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要求书面答复的事项,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后,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积极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并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给予指导帮助。
  (六)服务对象所办的事项、所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首问责任人应热情咨询了解,尽可能做出相关指引。
  (七)对要求限时办理的事项,如情况清楚、材料齐全,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予以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时。需深入调查研究的,报单位领导审定后,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如需报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的,要及时送呈,给领导审批预留充分的时间。
  (八)各承办部门要认真做好首问工作记录,并建立责任人签字制度。
  (九)如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说明不属本单位工作范围无法受理的原因,并给予指引和帮助。
  第七条 服务对象有权向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查询该事项转办情况、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对办理的进展情况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必须如实告知服务对象,不得有任何掩饰。
  第八条 服务对象对首问责任人的接待、接听、回复等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进行投诉。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熟悉单位的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牢固树立高效优质服务的观念,确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充分体现行政机关公务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应予以表扬鼓励:
  (一)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受到上级或服务对象来信来电表扬的工作人员。
  (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本单位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的。
  (三)认真为服务对象办实事、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本部门良好形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应当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在受理服务对象办事、咨询时,凡有违反本制度情形的要及时整改;相关责任人经批评教育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相关责任人受到投诉的,要对受投诉事件作出解释,如经调查核实后确属违反本制度,引起服务对象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应向服务对象道歉并取得谅解,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三)因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服务对象重复投诉或上访而严重影响单位形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对首问责任人不能履行本制度规定,推卸、敷衍或不热情回答询问,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办结,受到群众有效投诉的,要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制的监督与管理
  (一)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检查与监督工作,落实首问责任制度的考核办法。
  (二)首问责任制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年12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总体水平有一定提高,但部分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在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也反映出各级监管机构监管不力、查处不严。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市场管理是对工程建设程序(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从业的资质和资格)、市场行为(竞争、定价、质量和安全等生产行为)的管理。只有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才能有一个基本的保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同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尤其是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建筑市场管理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执行工程建设程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1.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办理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超限高层的建设工程还必须经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有关资料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将其相关资料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3.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修改文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依法确定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1.工程项目,特别是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云南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联合检查组及省政府领导对建筑市场管理指示精神的意见》(云建〔1996〕第6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3.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此类项目有特殊情形需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规范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确定的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报监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规定的条件。施工许可证应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监理。
  4.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三、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一)严格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
  1.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工程项目发包或招标前,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核验企业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资格证书以及拟参加项目现场管理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的合法有效证书或上岗证等资料原件。对不能提供以上有效合法材料的企业,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签订承发包合同或邀请参与招投标。
  市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或中标的,由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签订施工合同。在备案中需提交上述相关资料原件,如提交资料不真实、超过年检有效期的,承包行为无效或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真实材料收缴上交省相关部门。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但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和保修向发包方全面负责。
  2.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进行总承包,也不得进行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时,应经建设单位认可;不具备资质条件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行为无效;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不得再二次分包。
  四、完善招标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加大对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管力度
  (一)加大对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分别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5日前,将所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作为编制标底、拦标价、投标价的依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集中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工程招投标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对尚未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必须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所出具的各类招标文书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责令其及时改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明知违法而进行各项代理活动的,应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作为其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的依据。
  (二)严格投标工程前置条件的审核备案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严格审核招标工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对不具备上述招标前置条件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不得同意开展招投标活动。
  (三)规范资格预审条件和投标入围方法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入围方法,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招标人也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7家或只有7家时,招标人应当邀请全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7家时,招标人可邀请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如招标人认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也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入围方法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自主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含7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含3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完善评标定标办法
  1.为促进评标定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防止恶意低价竞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现阶段仍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同时全面推行《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及相配套的2003版计价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可结合实际将投标申请人的质量、安全等建筑市场行为纳入评标办法中进行量化考核。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清单计价方法招标,并设置工程拦标价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3.工程拦标价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同时发布。
  (五)建立招投标档案管理、中标结果公示和备案制度
  1.评标定标结束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完整地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资料和文件原件一份,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2.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中标单位确定后,中标人应复制其投标文件分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放置在施工现场一份备查。所复制的招标文件应经有形建筑市场核实,并加盖与原件无误的公章。
  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工程拦标价、合同价报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突出重点环节,协调配合,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管
  (一)认真贯彻《工程质量监督导则》,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
  1.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同时,应加强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责任主体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施工许可、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主体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2.建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季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季度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情况。
  (二)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创建文明工地
  1.转变政府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实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应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的到位情况以及自检自查情况。
  2.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发现责任主体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单位未进行自检自查、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主体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将通知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省建设厅公告第1号)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并将暂时停工整改通知报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工程监理单位检查发出暂时停工整改通知后,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施工单位不得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继续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监理。
  5.建立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季报制度。工程监理单位每季度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上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检查情况;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上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实行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监督,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1.建立中标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和季报制度。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由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实,每季度至少核实一次,并将中标工程核实、整改情况上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实的重点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专职质量员、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主要机械设备的配备及到位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经核实发现擅自变更、不履行投标承诺的,应发出书面通知限期责令改正。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核实的重点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以及基坑支护、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垂直运输机械、“三保四口”等主要安全防护措施的配备及到位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经核实发现擅自变更、不履行投标承诺的,应发出书面通知限期责令改正。
  2.建立中标工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中标工程的信用档案和考核管理机制,每季度向社会公示,并将公示后的信用档案、不良行为纳入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年检、工程招投标管理。
  六、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工程建设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下决心采取强硬措施严格依法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就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通过严格执法,依法监管,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保山市工业发展连续倍增计划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立市”战略的重大决策,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市政府决定组织实施保山市工业发展“连续倍增计划” (以下简称“连续倍增计划”)。即从2005年起到2010年“十一五”结束6年时间内,分2005年到2007年和2008年到2010年两个时段,每个时段各3年。第一个时段以2004年为基数,到2007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缴税金翻一番,利润翻两番的目标。第二个时段以2007年为基数,到2010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缴税金、实现利润再翻一番的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连续倍增计划”是促进全市工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实施“连续倍增计划”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几年来,全国、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已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由此拉动经济步入快速增长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对上游能源和原材料越来越旺盛的需求。我市工业发展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级阶段,工业总量小,投入严重不足,增长速度多年居于全省后位。通过实施“工业连续倍增计划”,抓住机遇,趁势而上,努力加快工业发展步伐,是实现工业强市目标、确保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和必然选择。
  (二)实施“工业连续倍增计划”的工业基础和发展环境
  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工业立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决策以来,各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工业经济发展的措施,各部门积极配合,齐心合力抓工业的氛围逐步形成。出台了《保山市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工业发展思路和指导性目标,确定了五大重点产业,实施重点产业重点突破和重点项目强力拉动。保山、腾冲两个工业园区列入省级重点工业园区。省委、省政府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工业倍增计划”和发展高效能产业。这些为我市实施“连续倍增计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连续倍增计划”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立市”战略的部署,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并重,以规划为先导,优化工业结构和产业区域布局,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构建工业园区平台,加大工业投入,实施对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按照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会议上确定的“改造提升冶金矿产业,做深做精农特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发展壮大能源产业,做强做大建材业”的产业定位,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全面完成“连续倍增计划”各项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1.工业发展速度与效益目标(以2004年为基数)。工业总产值(现价),在2004年35.65亿元的基础上翻一番,到2007年达73.5亿元,年均增长27%;到2010年达150亿元,年均增长27%。
  2.工业增加值,在2004年11.48亿元的基础上翻一番,到2007年达23亿元,年均增长26%;到2010年达45亿元,年均增长25%。
  3.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缴税金在2004年1.87亿元的基础上翻一番,到2007年达3.75亿元,年均增长26%;到2010年达7.5亿元,年均递增26%。
  4.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在2004年1.25亿元的基础上翻两番,到2007年达5亿元,年均增长59%;到2010年达10亿元,年均增长26%。
  5.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市工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2007年达18%;2010年达25%。
  6.所有制结构调整目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到2007年力争达50%。
  7.企业技术创新目标:技术进步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2007年达20%;2010年达25%;新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到2010年达10%。
  8.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每万元产值能源消耗,2007年控制在2吨标准煤/万元以下;2010年控制在1.8吨标准煤/万元以下。工业污染治理,工业废水、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允许值范围内;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2007年达15%以上,2010年达20%。
  9.工业投入目标:2007年达25亿元,2010年达31亿元。
  (三)工作重点
  1.突出抓好《保山市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五大重点产业。按照“改造提升冶金矿产业,做深做精农特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发展壮大能源产业,做强做大建材产业”的产业定位,激活资源和资产存量。力争2007年冶金采选工业实现产值25亿元;2010年达50亿元。2007年农特产品加工业产值达15亿元;2010年实现产值30亿元。新兴产业2007年达5亿元,2010年达10亿元。能源产业产值2007年达10亿元,2010年达20亿元;建材产业2007年实现产值5亿元,2010年实现产值10亿元。
  2.建立激励机制,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推动和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从2006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对除“两烟”以外,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2004年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41户为基数,逐年同步增加。到2007年争取全市销售收入上亿元的工业企业不少于10户,达5000万~1亿元的工业企业不少于15户,达1000万~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不少于40户,以上工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到2010年,争取全市销售收入上亿元的企业不少于20户,达5000万~1亿元工业企业不少于30户,达1000万~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不少于60户,以上工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销售收入的70%以上。
  3.集中力量抓重点工业项目,实施项目扩张。结合存量资源,借助外力,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突出重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酝酿论证一批,集中精力抓好重点项目,充分发挥大项目的强力拉动作用,膨胀工业经济总量。
  4.抓好工业园区规划修编和基础建设工作。加强对园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将工业园区作为发展工业的主战场,加快硬件建设,完善政策体系,合理安排企业布局,落实好招商引资和园区发展的有关政策的扶持资金,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产业和企业集群,把工业园区培植成经济增长支撑点。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工业发展资金。要通过政府预算资金安排、政府举债、争取国家扶持、资产重组、国有资本退出等多形式筹措工业发展资金,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扶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本、外来投资投向工业领域,园区建设、技术改造、非公经济、乡镇企业发展等专项扶持资金要向“连续倍增计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倾斜。
  (二)因势利导,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继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对冶金矿产业、农特产品加工业、新兴产业、能源产业、建材产业等五大重点产业规划实施的指导和调控。实施积极的产业政策,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特别是投资向重点产业集中。深化对糖业的整合,推进主要矿产资源、建材业的整合,促进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和骨干企业集中,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促进经济结构和企业布局的调整,提升集约化经营水平。
  继续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非公、乡镇等各类中小企业,合理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结构,营造公平、公正的体制、法规和政策环境,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三)按照五大产业定位,依据我市资源状况和工业现状,激活资源和资产存量,在重点产业的总量扩张上,进行梯次安排。一是将矿电产业和建材业作为实施“连续倍增计划”的支撑性产业,膨胀总量。以省政府实施大企业(集团)销售收入“倍增行动”和大力发展高载能产业为契机,在2010年全市工业生产总值目标不变的同时,争取把矿电产业和建材业的总量扩张到2007年达40亿元,2010年达80亿元,起重点支撑作用。二是将农特产品加工制造业和木材加工业作为矿电建材支撑产业之后的骨干产业,巩固基础,提升质量,2007年和2010年分别形成20亿元和40亿元的总产值。三是丝麻、生物制药等新兴产业要加快发展步伐。到2007年和2010年分别形成5亿元和10亿元的产值。另外,煤炭、竹纸业、旅游产品、装备制造也要加大扶持力度。
  (四)切实抓好工业发展中的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相关部门对现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技术达标和污染源治理达标要进行认真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对于有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充分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新上工业项目要严格按便于环保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依照规划科学布局,并督促企业业主将安全生产和环保的技术要求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跟踪督促、监测分析和协调服务工作。对在实施“连续倍增计划”过程中起重点推动作用的重点工业行业和企业,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跟踪和督促,通过监测分析,掌握运行情况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协调和服务,保证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好这些行业和企业的拉动作用。
  (六)加快信息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全市工业经济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工业信息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大资源和项目网上宣传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上网,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强对工业企业管理层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支队伍的培训提质,到2010年,使企业管理层人员综合或单项管理知识培训面达8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例达15%以上。
  (七)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连续倍增计划”由保山市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连续倍增计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立市”的具体体现。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工业立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在实施“连续倍增计划”方面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加大措施,狠抓落实,形成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工业、督促工业,分管的领导和相关部门具体抓工业的氛围。把“连续倍增计划”的重点产业、项目的督促、协调、跟踪、服务分解到部门和责任人。2007年、2010年两个倍增期结束时,由市经委牵头,会同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连续倍增计划”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考核,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有关部门、重点行业、相关企业都要围绕“连续倍增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连续倍增计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快全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一)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有利于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有利于缓解教育事业发展与政府投入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创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环境。
  (二)通过努力,2006年、2010年,全市各种形式民办教育在校生占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比例分别达到15%、25%。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优惠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不断增加民办教育资源总量;挖掘盘活现有民办学校资源,扩大现有学校规模;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公办学校试行“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办学形式,壮大民办教育规模。逐步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新闻媒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发展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力宣传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制定政策,促进发展
  (四)积极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发展民办教育。对引进市外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举办民办学校的引资者,县(区)政府按2‰~7‰的比例给予奖励。市内副处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及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项目、资金的个人不属于引资者。
  (五)对举办规模在1000人以上,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学校,市财政分两期给予承担两年的银行贷款利息。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县(区)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教育成本核拨教育经费。
  (六)对在校生规模在5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政府按照一定比例选派公办教师支持民办学校。被选派的公办教师由市、县(区)教育局管理,工资由财政支付。
  (七)凡给予公办学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收费问题,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基础教育工程建设项目规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18号)给予优惠和减免。民办学校排污费、环保费、水电费等收费不得以民营企业标准收取,统一按公办学校标准收取。
  (八)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予以优惠。鼓励县(区)、乡(镇)政府以无偿提供土地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的闲置土地,可低价或无偿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
  (九)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省外、市外受聘于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允许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当地城镇落户,落户后在子女就学、升学、就业、购房等方面,与本地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十)建立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相互流通的机制。在公办学校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超编教师,经市、县(区)教育局审批,推荐到民办学校聘用任教,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受聘学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有教师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其他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聘用学校自筹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原学校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等的依据,退休后由原学校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民办学校聘用后又解聘且达不到公办学校教师退休条件的,可以到公办学校受聘,未受聘者按《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到公办学校竞聘。
  (十一)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民办学校的,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最长年限5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或辞去公职;也可一次性领取5年的工资,辞去公职。
  (十二)凡城区学校、完中以上学校和经济条件较好地区的农村学校都可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不断扩大公办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范围。参与公办学校后勤服务的投资者,可以享有民办教育投资者同样的政策待遇。
  (十三)在实施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地、各校和学生家庭的实际,为不同类型学生提供不同层次的住宿、生活条件,让学生自主选择。后勤社会化收费,由投资者按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十四)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承担起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发展民办教育的领导。要把发展民办教育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制定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确保全市民办教育有较大的发展。市政府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对县(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同时建立民办教育奖励制度,每两年表彰一次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学校和个人。
  (十五)民办学校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学校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课程方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七)民办学校要依法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建设一支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他合法权益,必须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
  (十八)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考试、转学、评选先进、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公办、民办学校之间,高三学生除父母因工作调动可办理转学手续外,其他一律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其他年级学生自愿提出转学的,所在学校应予办理转学手续,为转学学生提供方便。
  (十九)民办学校收费可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的高低、办学条件的不同,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坚持和完善年检年审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民办学校的党团组织、工会妇联组织的建立,按党章和有关组织规定,在办学所在地党委、团委、工会、妇联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交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二十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省对“十一五”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一五”规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中央提出提高执政能力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背景下编制的五年规划,是我国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条件下编制的五年规划,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十一五”规划对我市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强化总体规划功能,做深做实重点专项规划,加强规划衔接,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健全规划实施机制,使“十一五”规划成为最贴近人民、有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分析研究我市“十五”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突出有限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紧扣市情,编制出一个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科学务实的规划。
  2.坚持衔接平衡的原则。“十一五”规划涉及的范围很广,涉及的层次也很多,要加强规划的衔接平衡,保证规划的整体性,形成合力。全市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要围绕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区域发展方向、土地供应、城镇建设、投资安排、重大政策等方面内容进行衔接。纵向主要搞好县(区)规划与市级规划的衔接、市级规划与省级规划的衔接。横向主要搞好重点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各县(区)间的规划衔接。同时,还要做好“十一五”规划与当前我市已制定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的衔接。
  3.坚持依法编制的原则。规划编制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将要出台的《规划编制条例》,规划方向、重点领域的选择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前期工作、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批准、公布、评估、修订和废止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规划编制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避免规划编制的随意性,做到依法编制规划,依法实施规划。
  4.坚持民主参与的原则。用开放的方法编制规划,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完善规划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通过组织论证、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开辟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的畅通渠道,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划、参与规划、认知规划,进而实践规划。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十一五”规划真正成为体现政府意图、反映人民呼声的规划。
  二、“十一五”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
  新时期、新形势对编制“十一五”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必须创新规划编制理念,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
  一是突出规划理念的科学性。编制“十一五”规划,要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思想,努力统筹经济与社会、城镇与农村、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好规划的协调性、统筹性问题,规划目标的确定,既要反映发展需要,又要结合实际,留有余地。
  二是突出规划思路的战略性。“十一五”规划是一个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体系,是制定今后五年我市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的依据,要增强规划的纲领性、宏观性和前瞻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具有明确方向性的战略方针、任务、布局、措施,以提升规划的层次和水平。
  三是突出规划领域的有限性。“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要改变大而全、政府职责与市场界线不清的传统规划编制方式,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淡化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内容,充实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与保护、公共服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化发展环境等政府履行公共职责、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
  四是突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着力改变过去规划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增强规划落实到年度、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可操作性。努力推进规划指标体系创新,在研究提出预期性、导向性指标的同时,增设一些具有约束力、能检查、可评估的指标;强化总体规划的空间特点,不再另作全市空间规划。在形成方向性思路的同时,对市域空间做出总体安排和合理布局,将总体目标分解到具体空间;在对具体领域提出具体思路的基础上,形成实实在在的项目支撑,制定各类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案。
  五是突出规划期限的灵活性。“十一五”规划编制不再要求所有规划都以五年为期编制。总体规划期限以五年为主,同时兼顾近期建设与远景展望,主要发展目标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衔接,展望到2020年。重点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规划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灵活合理确定。
  三、“十一五”规划体系构成和责任分工
  (一)规划体系构成
  根据国家、省对“十一五”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十一五”规划体系由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五县(区)总体规划构成。
  (二)责任分工
  1.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
  主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围绕既好又快的发展,突出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政策,提出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方向、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体现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发展环境优化等政府履行公共职责内容,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总体规划由市计委组织完成,市“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2.重点专项规划(25项)
  重点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延伸,是政府指导相关领域发展,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国家投资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尤其要集中精力做深做实专项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选择论证,既要做到与省级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应和衔接,又要与全市总体规划、县(区)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根据各重点专项规划所涉及内容,规划编制主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完成,相关部门参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把关。
  保山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共分农业、工业、社会事业和综合类四个部分共25项。
  (1)农业(5项)
  ①保山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围绕解决“三农问题”,重点突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耕地保护、农产品基地建设、新兴产业发展、小城镇布局、农村公共服务、扶贫开发、提高劳动力综合素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由市计委组织完成,市委政研室、市农业局、市创新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烟草公司、保山香料烟公司参与。
  ②保山市水利发展规划。由市水利局组织完成,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③保山市畜牧业发展规划。重点突出提高科技含量、良种引进与繁育、防疫体系建设、重点畜产品产业化开发等。由市畜牧局组织完成,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④保山市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突出中药材基地建设与生物制药开发。由市计委组织完成,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保山卫校、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参与。
  ⑤保山市生态建设规划。重点突出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由市林业局组织完成,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环保局、高黎贡山保山管理局参与。
  (2)工业(4项)
  ①保山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由市经贸委组织完成,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参与。
  ②保山市矿电产业发展规划。由市计委组织完成,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电力股份公司参与。
  ③保山市石材产业集群规划。由市经贸委组织完成,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
  ④保山市农产品加工集群规划。由市经贸委组织完成,市生物创新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
  (3)社会事业(10项)
  ①保山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由市科技局组织完成,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经贸委、市人事局参与。
  ②保山市教育发展规划。由市教育局组织完成。
  ③保山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由市文化产业办组织完成,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建设局参与。
  ④保山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文化局组织完成,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局、团市委参与。
  ⑤保山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重点突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疾病信息网络建设、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艾滋病防控体系建设。由市卫生局组织完成。
  ⑥保山市人才发展规划。由市人事局组织完成,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参与。
  ⑦保山市体育发展规划。由市体育局组织完成,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⑧保山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计生委组织完成。
  ⑨保山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由市旅游局组织完成,市文化局、市林业局、高黎贡山保山管理局参与。
  ⑩保山市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规划。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组织完成,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参与。
  (4)综合类(6项)
  ①保山市城镇体系发展规划。由市建设局组织完成,市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参与。
  ②保山市“兴边富民工程”规划。由市计委组织完成,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高黎贡山保山管理局、市扶贫办、市民宗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外事办、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③保山市禁毒规划。由市公安局组织完成。
  ④保山市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由市环保局组织完成,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参与。
  ⑤保山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重点突出路网建设、物流设施、站点建设。由市交通局组织完成,市交通集团、市公路总段参与。
  ⑥保山市防震减灾规划。由市地震局组织完成。
  3.五县(区)总体规划。由各县(区)组织编制。
  四、“十一五”规划编制步骤
  全市“十一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4月底前,为前期调研和基本思路形成阶段。主要任务是请国内知名专家作规划知识讲座,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内外调查研究,形成《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思路》,同时开展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阶段:2005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总体规划草案形成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总体规划草案的起草,完成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搞好上下左右的衔接及专题论证。其中:2005年6月底完成重点专项规划草案编制工作,9月底以前完成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工作。
  第三阶段: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2月底,为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主要任务是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对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确保总体规划按时提交人代会审议。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编制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工作要求高。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并把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抓紧抓好。市县(区)“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要确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展。
  (二)强化前期调研和业务培训,提高规划质量。前期研究是编制规划的基础,市里将就“十一五”期间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键领域、重大项目等进行调研,紧紧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依托区位优势和市场需求,着力谋划论证一批关系全市发展大局、带动作用明显、能够支撑“十一五”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进入“十一五”规划,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用规划指导项目,以项目支撑规划,增强规划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各(县)区要选派规划编制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规划业务培训和调研考察,开阔视野,启迪思维,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
  (三)明确工作职责,通力协作配合。各部门要根据我市确定的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安排,明确各自职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作为全市“十一五”规划主要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规划编制牵头、组织和协调等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县(区)要积极配合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认真做好本部门和各县(区)的规划编制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推动规划编制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四)保障“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为切实保证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确保规划编制的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县(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负责,市级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规划工作经费要本着必须、节约、合理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五)加强舆论宣传,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优势,定期、不定期的对“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一个社会各界参与规划、认知规划的氛围,帮助规划部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2005年9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招商引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树立机遇意识
  (一)进一步提高对招商引资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提高利用外来投资水平,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加快保山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充分有效地利用外来投资,将从根本上弥补我市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是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需要;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是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拓展外部市场的需要;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城市化、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因此,全市上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刻理解和充分认识利用外来投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强化招商、亲商、护商、扶商、富商的意识,切实做好做实招商引资工作。
  (二)进一步增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机遇意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外资向中国投资将不断增多,区域互补型合作经济发展不断加快,这就为我国特别是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随着320国道大保高速公路的开通、保龙高速公路、腾密(腾冲至缅甸密支那)国际大通道的开工建设,保山的区位条件将得到极大改善。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开发的推进以及云南启动走向南亚战略的实施,保山成为中国走向南亚的重要商品集散平台日益凸现,这些都为加快我市招商引资步伐创造了条件。各县(区)、各部门要抢抓机遇,树立责任意识,要从贯彻落实“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亲自联系重大项目和重要客商,亲自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和引进,积极构建“政府带动,企业主动,社会参与”的招商引资联动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县(区)、部门、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和激励力度,使招商引资实绩与各单位的工作业绩密切联系起来,千方百计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二、树立正确的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思想,把握对外招商重点领域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大胆创新,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我市的区位及资源优势为依托,以优势项目开发、包装、推介为突破口,以优化环境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保障,坚定不移地实施“走出去、请进来”战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我市利用外来投资的规模速度扩大,质量明显提高,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
  (四)对外招商重点领域。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今后一段时期,对外招商重点领域是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生物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旅游文化产业、国有企业嫁接改造、边贸出口及加工、房地产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对外招商的重点区域应面向“长三角”、“泛珠三角”、“环渤海”及东盟等地区。
  三、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方法,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
  (五)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
  1.招商引资工作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区)党委、政府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本地经济发展的“第一要事”来抓,党政主要领导要学习、熟悉和掌握招商引资工作,要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体系,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2.成立保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位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合办(招商局),由经合办主任(招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3.加强市县(区)招商引资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充实招商力量。市经合办加挂市招商局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专门机构,充实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并在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证,使招商引资工作有专人负责,工作落实。
  4.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招商引资工作是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招商引资工作一盘棋的思想,从大局出发,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领导带动、地区互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工作机制。
  5.建立招商引资领导接待制度和重点项目联系推进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层层建立招商引资领导接待制度。各级领导要通过这个制度介入本地区、本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并借此大力宣传介绍保山市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广交朋友,以商会友,着力推动与协调项目的对接与实施工作。
  (六)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舆论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我市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扩大我市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塑造我市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在城市各主要出口、公共场所及重点交通路段,合理设置大型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的公益广告牌及形象口号;要及时宣传报道我市招商引资典型事例;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开创全市招商引资新局面的有关政策与措施;要充分利用各类展洽会以及我市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的契机,突出宣传我市名牌产品、优势企业及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编撰、制作我市招商引资的对外宣传品。宣传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市招商部门一道认真策划组织专项对外招商引资的推介交流活动。通过以上举措在全市形成对外招商引资的整体合力,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眼球,使其关注保山,向往保山,投资保山,切实有效地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
  (七)创新招商方式。坚持“企业唱主角,政府作指导,部门搞服务”的招商引资工作原则,整合招商资源,增强招商实力,改善全民招商,突出园区招商,着力县(区)招商,坚持节会招商,探索网上招商,实施项目招商、代理招商,鼓励部门招商、行业招商等策略。把更多的企业推向招商引资第一线,使其成为招商主体,变被动为主动,同时在海内外聘请兼职招商顾问、招商员;充实招商引资客商库,充实完善“保山市招商网”;发挥侨办、侨联、商会、协会的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同胞、侨胞的联络,加强与海内外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合作,鼓励开展委托招商。发挥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推动和领导作用,组织好综合主题招商和专业化招商活动,大力推介保山的产业、项目、品牌、资源、环境、政策、人文优势等,为企业组织客户、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每年由市级领导率队,采取“小分队”出击的方式,主动走出去上门招商,根据不同情况每年在省外重点地区开展3—4次,在境外开展1—2次招商活动。当前,我市应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为契机,把握打通面向南亚通道机遇,引进一批有实力的投资商,推动“兴边富民”工程的顺利实施。
  (八)规范招商程序,明确招商主体,提高工作效率。招商引资工作是一项社会参与面广、涉及行业多、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规范招商程序,明确招商主体,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对外招商,市、县(区)招商部门,要加强业务学习,重视投资市场的信息调查,在各部门的配合协作下,要积极主动承担起该区域的招商引资主体工作。各部门涉及的招商活动,要及时与招商部门认真研究策划,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规范操作。招商部门对各部门提供的优势特色项目,要根据国家政策,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包装,并在第一信息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发布、推介、洽谈、签约和跟踪问效等,实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服务,发挥好招商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
  (九)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夯实招商引资项目基础。按照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招商部门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加快招商引资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包装推介,扩大对内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的范围和领域。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投资市场导向,必须每半年一次收集汇总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从中筛选出一批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能够延伸产业链、对整体经济有带动作用的项目列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各县(区)、各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吸引力和招商引资成功率。
  (十)提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档次,充分发挥好园区招商引资平台作用。要以我市工业园区开发为契机,把园区建成招商引资的主战场。进一步理顺园区管理,强化园区管委会职能。加大园区资金投入和对外宣传力度,做强园区实力,提高园区开发建设档次,完善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增强园区竞争力。加大园区土地整治和盘活闲置土地力度,千方百计争取和筹措用地指标,用足用活园区政策,充分发挥好园区招商引资平台作用。
  (十一)落实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树立诚信招商形象。国家、省、市、县(区)出台的各项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市、县(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只顾眼前利益、不按政策办事、“圈凤拔毛”、言行不一的行为出现,要站在立足长远发展的高度,用足用活各项政策。各级政府对外商投资承诺的条件(不违反现行法规)要坚决兑现,树立以诚招商、取信于民的良好投资环境。
  (十二)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在今后一段时期要认真落实《保山市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奖惩办法》(保政办发〔2004〕6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与五县(区)政府每年都要签定利用外资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兑现。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更加完善的考核办法,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以激励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向前推进,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
  (十三)增加财政投入,落实招商经费。“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应根据招商引资工作需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并逐年有所增长,用于招商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包装、项目推介、项目宣传、外商对接、市场开发、委托招商、代理招商及招商信息网络建设。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保证招商引资工作的较好开展。
  (十四)增强优质高效服务意识,维护外商合法权益。各县(区)、各部门要以优质高效服务为目标,努力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一条龙服务、建设开工全方位服务及开工投产后的经常性服务的“三个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企业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推进,办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现以商招商。要切实采取措施,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实行收费许可公示制,保护投资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着力打造吸引外来投资的“投资服务高地”、“投资成本洼地”和“投资安全宝地”,加快发展各类中介机构,使外来投资者“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十六)本《意见》由市经合办(招商局)负责解释。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山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农业标准化是按统一、优化、简化、协调的原则,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体,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进行标准化控制和管理,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活动。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标志,是促进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2001年以来,我市开始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全市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面积达到39万亩,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面积达到88950亩,通过有机农产品认证的面积达到4000亩,有25户企业的32种产品获得无公害认证,有4户企业的4种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1户企业的1种产品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与全国、全省相比,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仍有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农业标准的推广和应用滞后,标准化生产的覆盖面狭窄;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弱;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严峻;缺乏由标准化生产带动的农产品品牌,获得认证的农产品较少,不能有效带动农产品生产效益;标准化示范效果巩固差;农业标准化技术队伍有待加强等。
  为贯彻国家农业标准化发展战略,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53号)的精神,现提出推进保山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工作方针,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创建我市农产品品牌、增强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满足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需要为目标,加快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农业监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建设,全面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建立以粮食、烟草、甘蔗、茶叶、林果、畜牧、蔬菜以及各地特色食品等重点产业为主体的农业标准体系。
  ——建设一批按标准化组织生产的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和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着力创建保山农特产品品牌,积极开展品牌农产品的认定。主要农产品质量基本达到无公害标准要求;优势和特色农产品达到有机食品或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出口农产品达到进口国同类产品标准水平。
  ——建立适应市场运作方式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较高市场占有率的优质农产品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初步形成以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的农业监管体系。
  ——积极做好保山透心绿蚕豆、保山小粒咖啡、龙陵黄山羊、腾冲饵丝等地方名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三)2006~2010年工作目标
  1.完成10个国家级、省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示范面积达100万亩以上;创建2个养殖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创建1个林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示范面积3万亩。
  2.组织制定15个地方名特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加工规程和产品生产、加工质量标准。
  3.完成3个市级专业性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1个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和6个农药残留快速监测站建设。
  4.80%的农业生产实现无公害标准化生产,80万亩耕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40家生产单位60个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5家生产企业5个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5家生产企业5个产品通过有机食品认证。
  5.培育5个按标准化、规范化运行和管理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6.培养一支100人以上的农业标准化推广队伍,建立农业标准审核专家库;建立农业标准化信息平台。
  二、初步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
  (四)做好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用、转化工作。积极做好农产品的标准收集,充分利用我国各类涉及农业产业种植、养殖标准和各种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加工的标准,研究我市利用这些标准的可行性和推广价值。
  (五)加强农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保山名特产品积极组织制定农业产地环境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这些名特产品的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农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等级、检验检测和农业设施等标准,促进特色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鼓励龙头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先进的企业标准;鼓励各县(区)根据当地需要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和规范。
  三、加快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和组织实施
  (六)加强农业标准化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县、乡(镇)农科人员、技术干部农业标准化培训,让他们首先熟悉和掌握,再向农村辐射。农业、科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部门开展的农业培训工作,要把农业标准化知识作为培训或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充分发挥农民“田间学校”的优势,以乡(镇)、村(办事处)为单位举办各种层次的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班,以农村中青年群体为对象培养一支既具有相应标准化知识、又懂农业专业技术的推广队伍。要注意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要围绕农、林、水、牧、副、渔业等建设项目,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组织管理较为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区域。示范区要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与国家实施的“名牌战略”、“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三绿工程”、“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林业工程”等政府实施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科技园等项目相结合,在重点产业和特色农业中开展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从重点环节入手抓标准的实施,产前抓投入、产地环境的标准化,产中抓农、牧、渔、林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和管理规范的标准化,产后抓加工、分级、包装储运、贸易的标准化。以实施技术标准为主体,把农业标准实施作为农业科技入户、测土配方施肥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作用,采取“公司+农户+标准+基地”的模式,进一步加快各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试验示范区的建设,以点带面,典型引路,滚动发展,把示范区建成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和推广高新技术的“中间试验场”,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真正成为品牌农产品、出口创汇农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活动。
  已经验收的示范区,要加大农民应用标准生产的力度,把贯彻实施标准作为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抓好,杜绝示范后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情况。
  鼓励县、乡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应用现有国家标准、农业部标准中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进行示范推广。
  (八)创建保山品牌农产品。农业标准化是发展品牌农业的重要技术基础,培育品牌农产品又是推行农业标准化的重要手段。
  鼓励以特色农产品主产地的乡村为单位,组建农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运作中要积极发挥对农产品生产实行“统一品种、统一生产管理、统一产品品牌、统一包装标识”的管理作用,按照产业化经营模式,实行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把广大农民带入标准化生产的轨道,打出保山无公害农产品、保山绿色食品、保山有机食品的品牌。
  鼓励龙头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先进的企业标准,对其产品原料、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实施全程质量控制,推动种植、养殖和加工行业的标准化生产,促使农民按标准生产。
  可以根据市场运作要求,设立品牌农产品专营区、专卖店以及各种形式的展览、展销,提高名特优新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四、加强农业监测、监管体系和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九)建立健全农业监测、监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制度,扩大监测品种和范围,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监测信息,积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农业标准的实施在更大范围内得到经常性监测。农业部门建立市级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加大市级财政投资,预计2010年底检测中心建设可以通过省级计量认证。进一步完善农业监测、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监督检验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指导生产,保护消费。农业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上级确定的强制检验农产品目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扩大监测品种和范围,及时发布例行监测信息,积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各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秩序,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对不合格产品责令退出市场。
  (十)加强完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农业部门要按照有机、绿色、无公害“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加快县级认证机构设置,财政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将认证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
  市、县(区)两级政府要继续落实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认证的奖励政策,从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资金中预算实施奖励。制定中国名牌、云南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等获证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政策。
  在农业生产过程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标准和认证,在兽药生产行业积极推行GMP认证,在饲料生产、农产品加工、畜禽水产养殖行业积极推行HACCP认证及相关产品认证。今后凡是各级财政投入的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示范场和示范区项目,都要把是否通过质量认证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抓好第一批小麦粉等五类、第二批肉制品等十类、第三批糖果制品等十三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产品范围,强化食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
  (十一)加强领导。为切实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县(区)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将农业标准化工作列入县(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业标准的起草、制定、贯彻和项目实施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和发布”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审查、标准信息服务、标准颁布、标准统一协调和标准执行监督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要重点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并根据财政增收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对列入省部级的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市级财政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县(区)财政也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
  坚持“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省内外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企业到保山开展标准化生产的农产品订单农业。按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质量认证。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或产地认定的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按省农业厅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积极投入农业标准化工作。
  各级下拨或筹集的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完全用于农业标准化工作。
  六、积极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宣传
  (十三)做好宣传工作。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与省内外的发展都有很大差距,人民群众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作用认识不足,必须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认识、支持和参与农业标准化工作,要在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用于标准的宣传贯彻。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营造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增强我市吸引金融资源尤其是信贷资金的竞争力,促进金融资源向我市合理流动,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结合全市“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现就如何加强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所处微观层面的外部金融运行环境,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银企关系、银行与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关系等内容。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的重要前提。一个地方金融资源投入的多少与该地区的金融生态状况是密切相关的。无论是政策性金融还是商业性金融,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近年来,随着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逐步加强,部分银行已开始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建立内部评级制度,其中包括对不同地区的金融生态进行内部评级,作为其内部资金调度、规划信贷投放或授权授信时的重要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金融资源在地区间的流向和流量。我市产业基础相对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更应该把改善地方金融生态作为吸引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尽快形成吸引金融资源的比较优势,从而为我市产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以增强金融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而增加信贷有效投放,支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为立足点,从着力解决制约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入手,努力构建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
  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要以打造“诚信保山”为平台,形成“企业重信誉、法人讲诚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形成宽松有效的政策环境和公正严格的执法环境,保证金融资产安全有效运行和信贷资金投入渠道顺畅,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不断增强。
  (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信用环境、机制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建设,推进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增强地方经济吸引金融资源的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信贷结构调整,合理配置经济金融资源,逐步优化金融业运行环境,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努力营造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目标:一是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完善信贷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社会共享;二是构建规范的机制环境。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逐步形成政、银、企密切配合、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三是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四是构建协调的市场环境。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强化中介服务质量;五是努力营造改革和创新的金融环境。通过努力,使我市经济吸引信贷资金的竞争力明显提高,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保持较高水平,金融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努力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1.加快信贷诚信体系建设。人民银行要认真做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工作,扩大数据采集内容,增加信息产品种类,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继续做好个人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扩大在公安、法院、保险、工商、税务、通讯、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信用信息采集,建立起以依法收集、管理、使用和保护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权为主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发挥其在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优化客户资源、防范信贷风险和推进货币政策实施及加强金融监管等方面的作用,为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建立政府内部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把政府内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明确工商、税务、质监、司法、金融、物价、审计、建设、通讯及社会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信用信息采集职责和使用权限,实现信息互通、资料共享。健全收集、整理、传输、发布和使用的制度和办法。依托政府内部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借款人、纳税人、债务人的监督和约束。从正面激励和逆向惩戒两个方面,推动全社会加速形成重诺守信的良好信用文化。
  3.广泛开展“信用社会”建设工作。要继续开展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各企业要依照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按照真实、合规、透明的要求,主动接受银行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严格执行借款合同,保证按时还本付息。企业在改制、重组、破产过程中,不逃废、悬空金融债务,银行要合理利用相关政策,依法给予支持。继续在全市农村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巩固创建工作中已取得的成果,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为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二)努力构建规范的机制环境
  1.各级政府要把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抓实抓好。通过定期举办银企见面会、项目推介会等,促进银企沟通和合作,实现企业发展对银行信贷资金需求与银行信贷资金适时供给的有效对接。同时,要科学制定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在兼顾当地资源、传统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衔接的前提下,多做大项目、好项目,搞好项目库建设,为银行信贷资金的注入创造条件。逐步完善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以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开披露体系,进一步健全行政许可、决策听证、政府评价、信息公开、服务承诺等保障政府诚信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和办事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政府公信力。
  2.形成更紧密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各经济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研究金融运行动态,人民银行要定期通报金融运行的主要情况,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与企业间存在的问题,加强银企间的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群访情况,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3.新闻、宣传等传媒机构要密切配合全市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舆论工具,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金融生态建设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普及金融基本知识,开展金融法律教育,增强社会各界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营造有利于金融生态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选择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舆论引导,为打造“诚信保山”、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营造正向的舆论氛围。
  (三)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
  1.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和金融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要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在受理金融诉讼案件时,要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审结的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公证业务,充分利用公证的事先预防和强制执行作用,提高违约合同执行率。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金融诈骗、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资产的犯罪案件要快侦快办。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在审理涉及金融犯罪、金融纠纷案件中的查询、冻结、扣划当事人账户资金的执法行为。
  2.积极在金融行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防范金融市场风险。政府法制部门、银监分局和各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在金融行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认真规范借贷合同文本,增加仲裁解决机制条款。仲裁机构对金融经营合同纠纷仲裁申请要快立案,快办理,快结案,方便申请人,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风险。
  3.建立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由银监分局牵头建立金融机构同行业共享的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信息库,制定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包括逃废银行债务同业联合制裁制度,限制其开户、结算和办理信贷业务等。由政法部门牵头制定关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限制措施,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登记、年检等手段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媒体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予以公开曝光,有效维护金融债权。
  4.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及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有效识别非法集资和变相非法集资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银监部门认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公安部门要依法迅速查处,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5.加强反洗钱工作,建立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分局和各金融机构参与,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积极监测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异常和可疑资金活动,及时发现并截断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防止其扩大和蔓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四)努力构建协调的市场环境
  1.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担保机构要围绕扩大规模、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发挥效益的工作重点,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尽快形成制度完善、业务操作规范、防范风险能力强、担保范围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各家商业银行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在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
  2.加快社会服务中介体系建设。积极引进外地具有一定规模、资信等级高、管理和运作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对我市中介服务市场的补充作用。规范培育和发展本地的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从业资格与标准,坚决打击虚假中介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市场公信力。
  3.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确保金融资产安全。要依法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间的沟通配合,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遏制以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为目的的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确保金融资产安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继续抓好“银行信贷诚信企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树立品牌效应,鼓励和引导企业“讲信用、守承诺”,塑造诚信的企业形象。
  4.完善中小企业内部管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委和非公办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帮助和指导,促进中小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依照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五)努力营造改革和创新的金融环境
  1.加强窗口指导。人民银行要按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从保山实际出发,采取各种形式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工作力度,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发挥好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要充分运用好可调控的再贷款(含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在国家总体宏观经济金融政策指导下,结合地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不断深化金融改革,探索金融创新新途径。
  2.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经济金融共生共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要求,整合信贷资源,“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支持地方优势产业发展。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兑现信贷承诺,落实各项信贷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要结合保山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确立在发展中壮大自己,在发展中化解风险的理念,加强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深入企业、增强互信,强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更多的新的信贷增长点。各金融机构每年新增存贷比要达到70%以上,农村信用社要保证新增存款的70%以上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3.以审慎经营为原则,优化内部资源配置,逐步建立网点布局合理,前、中、后台有效制衡,职责清晰,权责利统一的组织构架。继续抓好不良贷款“双降”工作,控制新的不良资产和风险隐患。进一步推进人事与激励约束制度改革,构建与现代金融企业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4.维护辖区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约束金融机构行为,有效避免恶性竞争。保险机构要根据《保险法》开展各项业务,并结合保山辖区未设保监会机构的情况,采取措施,在保险行业内部建立一套行业自律制度、措施,各保险公司之间互通信息、加强交流,健康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优质客户的培育,加大贷款营销,互通信息,防止各种类型的恶性竞争。
  5.农村信用社要依据“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评定结果,在信贷投放额度和利息浮动幅度等方面,落实信贷优惠政策。继续做好‘农户联保”贷款工作,解决农户大额资金需求担保难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和依法清收贷款、打击逃废债工作。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做好农村信用社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兑付工作。银监分局要坚持“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推进。
  6.建立并完善金融风险救助制度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人民银行要密切监测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建立完善金融风险救助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及时发现、及时化解、及时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避免连锁反应。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发现风险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和处置。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保证反应迅速、联络畅通、处置适当,及时控制连锁反应和负面影响,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组织者、引导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涉及面广,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各级政府应予高度重视。经研究,市政府成立由联系金融的副市长为组长,联系金融的副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银监分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工商局、教育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山市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部署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发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息,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相关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
  五、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为保证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市政府决定,把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进行管理。定期分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辖区资金流动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每年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辖区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金融竞争力明显提高,地区信用等级得到提升的县(区)政府予以表彰;对辖区金融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领导不力,银企关系恶化的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保山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程,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公务员尽职尽责,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遵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将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承办的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等情况向社会和群众公开,保障公民对政务工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 基本原则。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五条 工作目标。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从严治政,遏制腐败。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章 市县区政府的政务公开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事权、财权、人事权。
  事权公开的主要内容: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政府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财权公开的主要内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
  人事权公开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任免、调配,公务员录用、奖惩,机构设置,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等。
  第七条 建立市县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作为政府固定的新闻发言人,定期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政务信息。
  第八条 在《保山日报》及县区专版上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发布市政府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重点工作访谈录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落实情况;就全市人民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和关注的焦点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鼓励广大群众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水平。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措施,在正式决定或办理、发布之前将方案或草案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正式公开。
  第十条 定期将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大厅)。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
  第三章 市县区政府部门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权力运行方式和相应职责及职责的承担形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部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督促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
  (二)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以及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含各类学校医院)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四)办理许可证、各种证照、各种审批行为的程序、条件、时限等。
  (五)对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寻求复议、诉讼、投诉的途径、方式、时限等。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结合各单位实际,可采取张榜公布,建立固定公告栏,面对面告知,接待咨询、电话咨询,借助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以及印发专门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实施公开。
  部门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审批收费等内容,应当在固定位置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项制度。在处理到两人以上利害关系人的事务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接触另一方当事人。
  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审批、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接受,并出具回执(含收件清单)。不符合法律规章要求不予办理审批、登记的,收件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的理由和依据;属于手续材料不齐的,应在出具回执的同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其申请应当补充(含修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乡镇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 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
  (二)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乡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的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三)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各乡镇和派驻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
  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在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内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举报投诉。对政府工作部门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与强化监督相结合,通过政务公开方便人大、媒体和司法部门、人民群众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断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法制、审计等专项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相结合。通过政务公开,促使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冤案追究制等执法责任制体系,同时对应当公开的各项执法责任制度,也应纳入政务公开的范畴,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与创建文明窗口和文明单位工作紧密结合,把是否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作为评定文明窗口和文明单位的条件,做到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成立或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和监督工作,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单位和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对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单位,由法制部门、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6

《保山年鉴.2006》

出版者:云南民族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5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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