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知识类型: 内容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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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宋贞、丁艳芳等系列讲座》
唯一号: 260037020220033434
片段名称: 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起止时间: 00:00:06,463-00:01:28,170
分类号: D926
主题词: 司法制度

简介

有一个特殊情况是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应该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首先是对不在中国境内的这些人提起的身份关系的诉讼,应该是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第二是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该也是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第三是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被监禁这些人提起诉讼,一般也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原告就被告,只有这几个特殊情况下,是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知识出处

宋贞、丁艳芳等系列讲座

《宋贞、丁艳芳等系列讲座》

本系列讲座内容包括:宋贞《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的5节课程;丁艳芳《人体工程学在家具设计中的应用》的5节课程;徐宁《高技术战争概述》的5节课程;冯翠娈《大学生恋爱心理透视》的6节课程;李瑞敏《儿童德育教育》的6节课程;董玉洁《室内设计原理》的4节课程;尹兆鲁《习近平文化自信思想研究》的5节课程;王晓晔《体育与健康》的5节课程;石茹月《心理咨询理论》的5节课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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