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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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968
颗粒名称: 五、农业税
分类号: F127.73
页数: 7
摘要: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税条例》规定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制,2002年,税费改革工作在全镇范围内全面铺开,镇政府将此项工作作为该年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 商贸 经济 税务

内容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税条例》规定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制,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60.5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为2%;人均年收入达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收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金额累计进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5%,人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佃地加成或减成的计算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关于“调整产量、纠正畸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制、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根据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也作相应改变,实行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征收,双堡对部分初级社和个体户仍实行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征收。税率与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
  1957年,农业税任务数比上年有所增加,为确保任务的完成,在常产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不论社或户,在上年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益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又照顾农业社之间的负担平衡以及个体农户增加比例高于当地农业社的原则,采取分配任务,逐级控制、包干完成的办法。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证。当时双堡镇范围内有农业初级社96个,人口4689户17681人;个体农户3641户10323人,核定应征农业税公粮662万公斤,灾欠减免76.12万公斤,实征585.8万公斤,其中:农业税附加117.2万公斤。
  1958年,安顺县对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1952年常产的基础上平均调高9.54%,使常产与实产接近,农业税的税源也趋于合理,是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实行比例税制,核定税率为14.8%。该年双堡镇(即原来的双堡公社、塘山公社、江平公社)的公粮任务为601.2万公斤,其中附加12万公斤,灾欠减免9.12万公斤。
  1959~1962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按1958年的14.8%执行。农业税附加1959~1960年按正税的15%计征,1961年免征附加,1962年按正税的2%征收附加。
  农业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4月起到下年3月底),改为历年制(即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1963~196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生产队为单位,采取分配任务,包干完成的办法,实际负担率为10%~12%,农业税附加,1963年为3%,1964年为8%。
  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负担政策,税率按上年不变,农业税任务在1964年的基础上另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计征,落实“一定三年”的任务数为634.76万公斤,其中,双堡公社314.85万公斤,塘山公社136.03万公斤,江平公社183.87万公斤。
  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8%计征,从1964年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农业税结算实行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入库实行“先征后购”的原则,公粮作价按当时的中等稻谷价计算,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当时的农业税以每50公斤8.38元计算。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的“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也不变。
  1972~1975年,根据上级的要求改为执行“一定五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并对部分畸重畸轻的生产队的税负进行调整,全镇当时有21个大队,调整了3个大队,调整率为14%。调整内容为偏低调增1.36万公斤,偏高调减0.21万公斤,调整后全镇的任务为681.86万公斤。
  1976~1978年,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为使税负合理, 1976年对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四五”期间核定常产的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调整税率“一定五年”不变。调增后的负担额为691.02万公斤,公粮价格1978年由每50公斤稻谷9.6元调到11.55元。
  197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减轻农民税负,解决温饱问题,使之得以休养生息,实施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标准(人均口粮标准:主产稻谷地区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单产地区17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5~50元),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1980~1982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征收办法仍以队、组为单位,实行任务包到户,由户交纳,以1979年为基础对原税负担的不合理部分局部进行调整。1980年在1979年的基数上除基建占地作部分减免仍保持外,其余的减免数已恢复1978年的任务数,该年的农业税征收情况详见如下统计表。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生产发展、生活得到改善,实有口粮和收入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为此,根据(1983)黔农字第16号和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到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税恢复“五五”计划期间,即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继续执行上年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的政策。即以“五五”计划期间(19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数,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税任务数。公粮价,1985年由原来的50公斤11.55元调为16.1元,调增的收入上解安顺县财政。
  1988~1989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的政策已经结束,恢复执行1976年“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公粮计价,1988年又由原来的每50公斤16.1元调为23.1元,调增收入仍全部上解上级财政。
  1992年,建、并、撤后,双堡镇辖原双堡镇、江平乡、塘山乡两乡一镇的农业税征收业务。是年,农业税价格由1989年的每50公斤23.1元调为26.1元,农业税折款25.73万元,当年实际完成23.42万元,占任务数的91%。
  199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又从每50公斤26.1元调为34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33.51万元,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30.19万元,占任务的90%。
  1994年,农业税计税价格又从每50公斤34元调为50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53.23万元,实际完成农业税任务47.44万元,占任务的89.1%。
  1995年农业税调整预算数为48.31万元,实际完成数为45.3万元,占任务的94.2%。
  1996~1998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从1994年每50公斤50元又调为72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1996年为53.23万元,实际完成66.46万元,占全年任务的124.8%。1997年实际完成农业税66.56万元。占全年任务的86.8%。1998年完成68.17万元,占全年任务的90.3%。
  1999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为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贵州省先在贵定、眉潭两县搞税费改革试点,继而逐步推行。双堡镇作为安顺市的一个农业大镇,税费改革工作亦首当其中,于1999年在全镇范围内进行税费改革前摸底工作。粮食价格实行稳中有降的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元调降为61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58.56万元,实际完成58.56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0%。农业税减免补助为5万元。
  2000年,农业税折款58.56万元,实际完成58.56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0%。2001年仍完成58.56万元,占任务的100%。
  2002年,税费改革工作在全镇范围内全面铺开,镇政府将此项工作作为该年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并抽派镇机关干部抓此项工作的落实,经过努力,税改工作很快取得成功,达到减负的目的和要求。全镇平均每人(指承包人口)减负28.6元,减负率为20%。是年,农业税任务为62.9万元(含附加),实际完成62.9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0%。(详见下表)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录了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人口与民族、党派与群团、军事、农业、经济、畜牧与水产、商贸、财政、税务、金融、文化教育、方言等的发展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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