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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劳动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71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劳动工资
分类号:
F244
页数:
4
摘要:
主要从劳务管理和社会就业、工资福利等几方面介绍了双堡镇的劳动工资情况。
关键词:
劳动
工资
就业
内容
一、劳务管理和社会就业
1966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力,一般均根据其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分别采用固定工制度、半固定性质的亦工亦农轮换工、城镇长期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和集体包工制、民兵建勤(义务)和家庭工制,在确定用人制度时,严格控制增加固定工,能用民工、包工或家庭工的就不用临时工或季节工,能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就不用轮换工或城镇合同工,能用轮换工、合同工的就不用固定工。从社会上招用固定工、轮换工和合同工,要按劳动计划管理和审批权限办理,中央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劳动局统一安排进行招用。
1979年国家恢复高考后,双堡镇接收了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另外接收安置了部队转业的部分干部和军人。
1987年双堡区公所招聘6名计生人员。
从1988年开始,安置不包分配的“五大”生(电大、业大、函大、职大、成人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统一划线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经过一年职业培训的非农业人口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同年双堡区公所招聘8名财务工作人员。
1990年,双堡镇开始按照国家政策接收“五大”生,充实基层计生工作队伍和财政工作队伍。
1991年后,双堡镇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等,至2002年,双堡镇乡镇企业共解决280余名劳动力就业,从事个体工商业(商业、饮食业、木材加工、运输、建筑等)800余人。近年全镇21个行政村外出打工人员3200余人。外出地点有浙江、上海、广东、深圳、福建、云南等地,从事工种繁多,是一支推动家乡经济建设的新生力量。
二、工资福利
民国时期,政府机构、公立单位职员以及长期聘用人员主要实行月薪(俸薪)制,正薪一般相对较低,很难维持生活,乡允许向农民收取食米菜金,作为正薪之外的补助。食米菜金可因各个时期物价与生活水准及收取的难易程度而不同。民国33年(1944年),职员月发食米8斗,生活补助费560元(当时币),民国34年(1945年)以后,月发食米不变,生活补助费增加为800元(当时币)。随着国民政府的法币贬值,虽然货币工资增加,也远不及物价上涨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实行供给制,初发衣物大米,月发零用钱2万元《当时币)。1950年下半年,按职务分10等30级评定津贴;1956年全部改为薪给制,每月发货币工资,分级评定工资额。1959年进行工资调整,工交系统和市以下企业分种别实行八(七)级工资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分级评定工资制,调整企事业单位部分员工工资待遇,规定农、林、水、粮食部门人均增资不超过3.50元至4元,个人增资最多不超过6元。文教卫生人员月增资不超过4.50元至5元,工人增资不超过6元,技术人员的工资相当于其他人员的工资,管理区干部可高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工资适当高于1958年后人员的工资。1958年和1959年还发给职工跃进奖金。1959年,公社副书记工资级别从原26级提高为24级。1960年又对工、建、交、文教卫生、商业、粮食等部门分别不同程度进行工资调整。
1963年国家拨出专项资金进行职工工资升级,其政策为:“不可不增,不可多增”。
1964年,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进行了规定,即普通高中修学3年以上的为26元,普通初中修学3年以上的和初中肄业的为20元。
1966年,国家因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职工实行补贴,每个干部、职工每月补贴3元,补助对象为:一是14级以下干部的工程技术人员、文化工作者等,二是正式工人,三是经劳动部门批准、连续工作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四是其他纳入国家工资计划的职工。1972年又一次调整工资。
1977年对新招职工(包括自然减员招补和退休退职后子女顶替)的工资待遇加以明确,国家行政机关27级、小教10级、卫生技术人员21级是最低工资,作为新招职工的定级标准,中学教员因原工资标准起点较高,不适用社会上新招人员定级标准,因此,将中学教员工资10级以下标准,作为新中学教员定级使用。9月又进行调资,其人数范围是:1977年9月30日在双堡的固定职工,只要是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除行政17级和工资额相当于行政17级的干部已按年限调资的人数外,其余均属按比例调整工资范围人数。
1985年,双堡公社、塘山公社和江平公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标准调整,企业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工资改革和调整脱钩,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6.67元。
1994年,根据(1994)省通字第11号文件规定,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最低为50元,最高为630元;级别工资共分15级,每级设置一个工资标准,级别最低为55元,最高为470元,所有职务人员基础工资相同,标准为9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直到离退休当年停止。事业单位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有3种工资管理办法,即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拔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节余由单位自由安排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教育、科研、卫生、新闻出版等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工资制。
1997年,根据黔人资(1997)12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1999年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和黔府发(1999)19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740元提高到85~720元;对机关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人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30元;对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人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30元。
2001年,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和黔府办发(2001)41号文件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720提高到115~1166元;对机关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人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95,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415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也相应提高。对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人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95,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415元。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录了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人口与民族、党派与群团、军事、农业、经济、畜牧与水产、商贸、财政、税务、金融、文化教育、方言等的发展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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