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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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688
颗粒名称: 一、民国时期
分类号: E158.9
页数: 2
摘要: 介绍了双堡镇民国时期的兵役情况。
关键词: 军队 地方 武装

内容

中华民国建立之初,贵州处于军阀统治,连年军阀混战,各地军阀拥兵割据,各自为政,其兵源主要靠招募,一般实行募兵制。
  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除服常备兵役外,其余服国民兵役。兵役制度从民国25年(1936)起执行,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国民兵役分为初期国民兵役、甲种国民兵役和乙种国民兵役。男子年满18岁服初期国民兵役,役期2年,在所在地参加军事训练。初期国民兵役期满后,凡未服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甲种国民兵役的,服乙种国民兵役,并进行适当的军事训练。国民兵在国家战争时期或非常事变时期要接受召集,担任补充作战和当地的防勤务,维护地方秩序,必要时参加作战。
  常备兵役的服役年龄为20~45岁,分为现役、正役、续役三类,平时征集20~45岁的男性,入营服现役,役期为两年,期满后转为正役,服正役6年后转为续役,年满45岁转为甲种国民兵。服正役和续役的常备兵均不在营中,但平时必须按规定参加检阅和军事训练,战时随时应征入营。平时训练国民兵在不影响职业的原则下,利用适当地点和空隙时间,进行疏散或巡回军事训练,而常备兵役之现役训练则必须入营集中进行。
  民国32年(1943),国民政府颁布第二部《兵役法》。
  民国35年(1947),国民政府颁布第三部《兵役法》。规定中华民国男性皆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为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国民兵役三种。补充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现役由适合服常备兵役的超额男性,视国防的需要每年征集一部分入营,由常备师或管理区进行4~6个月的军事训练,期满退役转为预备役至45岁除役。
  民国36年(1947)国民政府征兵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乡级建立兵役协会,协助役政机关征集兵员,乡、保壮丁,“三步抽签”征定新兵,强行抽抓,民国后期在境内共被抓丁323人。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录了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志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人口与民族、党派与群团、军事、农业、经济、畜牧与水产、商贸、财政、税务、金融、文化教育、方言等的发展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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