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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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137
颗粒名称: 二、拥军优属
分类号: K297.35
页数: 2
摘要: 2004年止,大西桥镇拥军优属情况。
关键词: 地方 民政 发展

内容

贵州解放以后,各区、乡认真贯彻执行内务部1950年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法规,依靠社会力量,深入开展优抚工作。
  从1952年起,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等节日,各乡党政、群团都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给军烈属送慰问品,贴春联,帮他们挑水、送煤等。
  1953~1966年,各乡党组织对农村烈军属进行普查登记,建立该项优抚制度,兴办与发展多项优抚事业单位,优抚工作得到了普及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拥军优属活动,优抚工作形成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1986年,对军烈属、伤残军人核实登记,送军烈属证书,发放抚恤费及慰问品。
  1992年撤区、并乡、建镇后,政府从财政拨出专项资金对烈属、病故属、残疾军人及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标准地给予优抚,对现役军人家属则从多级统筹提留款中给予优待, 1987~2004年,由各村统筹资金直接兑现给优待对象,每户优待金50~100元不等。1985年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统一兑现。农业人口从农业税征收中统一提起,每人每年0.3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年0.5元,国家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元,由乡镇统一收款上交民政局,然后按全市统一标准返回各乡镇统一兑现给优待对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优抚优待标准也相应得到提高。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建国初期即1950~1958年,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做好复退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原则上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工作中要“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辅之以政府协助,保证不使一人流离失所。根据复退军人的技术专长,安置了部分人进入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1959~1962年由于国家压缩城市人口,精简职工,对家居农村在城市企事业单位或家居城市而入伍前没有职业的社会青年,动员其自觉到农村参加生产。
  1963~1965年,特别是“三线”建设部分企业进入贵州后,为充实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大西桥公社、马场公社的一部分复退军人被安排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大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70年代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伍军人安置要按照“面向农村”,遵循“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复退军人全部安排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各公社基本做到“回来一人,入社一人,巩固一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1981年召开的全省退伍军人安置会议精神,凡城镇退伍军人,其父母是正式职工的,由其父母所在系统或单位接受安置。街道居民子女,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统筹安置。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的境域及建制、自然地理、人口民族宗教、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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