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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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513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政工作
分类号: K297.35
页数: 5
摘要: 2004年止,大西桥镇的民政工作概况。
关键词: 地方 民政 发展

内容

一、行政区划及基层选举
  (一)区划
  1950年6月,大西桥镇境内按安顺县政府的统一区划,为第七区,下辖永兴乡(今石板房村)和尚武乡(今九溪村)。1952年撤销永兴乡和尚武乡,改为中所乡、石板房乡、九溪乡、狗场屯乡、鲍屯乡、驿马寨乡共7个乡。1956年8月,驿马寨乡划归蔡官区后,鲍屯乡和三铺乡合并为三铺乡,九溪乡和中所乡合并为马场乡,石板房乡与狗场屯乡合并为狗场屯乡。
  1958年9月实行“人民公社化”后,乡镇几易其地和其名,直至1960年3月,小寨人民公社(前身是狗场屯公社)合并为大西桥人民公社后,境内的大西桥公社和马场公社才定下来,归二铺区所辖。马场公社辖7个生产大队,大西桥公社辖17个生产大队。
  1984年6月,改人民公社为乡镇,境内马场乡和大西桥镇仍隶属二铺区。
  1991年12月,撤区、并乡、建镇,马场乡和大西桥镇合并,统称大西桥镇,所辖24个行政村,44个自然村。
  (二)选举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组织法》颁布,具有选举资格的选民都于同年8月至次年3月参加了基层人民代表的第一届选举。第二届基层人民代表于1956年9月选举。第三届于1958年3月选举。第四届于1960年12月选举。第五届于1963年3月选举。第六届于1965年11月选举。后因“文化大革命”,选举没有继续,直到1979年安顺第七届基层人民代表选举产生。1984年第九届选举。1989年5月第十届选举。1992年马场乡与大西桥镇合并,进行第一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是于1984年6月大西桥镇、马场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的,当时民主选举产生了24个村民委员会,选出村民委员会主任24人,副主任5人,委员48人。
  根据《村(居)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村(居)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1991年“撤并建”后,大西桥镇民政股(办公室)在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指导完成了4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在全镇各村推行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各村制作了村务公开宣传栏,定期进行公开,逐步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在各村建立“村民监事会”、“村民议事会”等组织,通过贯彻《村居委会组织法》,在各村都建立治保、调解、妇女、老协、民兵、共青团等配套组织,并理顺了镇政府与各村村委会和各配套组织之间的关系,使各村广大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村民自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拥军优属
  贵州解放以后,各区、乡认真贯彻执行内务部1950年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法规,依靠社会力量,深入开展优抚工作。
  从1952年起,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等节日,各乡党政、群团都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给军烈属送慰问品,贴春联,帮他们挑水、送煤等。
  1953~1966年,各乡党组织对农村烈军属进行普查登记,建立该项优抚制度,兴办与发展多项优抚事业单位,优抚工作得到了普及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拥军优属活动,优抚工作形成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1986年,对军烈属、伤残军人核实登记,送军烈属证书,发放抚恤费及慰问品。
  1992年撤区、并乡、建镇后,政府从财政拨出专项资金对烈属、病故属、残疾军人及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标准地给予优抚,对现役军人家属则从多级统筹提留款中给予优待, 1987~2004年,由各村统筹资金直接兑现给优待对象,每户优待金50~100元不等。1985年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统一兑现。农业人口从农业税征收中统一提起,每人每年0.3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年0.5元,国家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元,由乡镇统一收款上交民政局,然后按全市统一标准返回各乡镇统一兑现给优待对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优抚优待标准也相应得到提高。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建国初期即1950~1958年,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做好复退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原则上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工作中要“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辅之以政府协助,保证不使一人流离失所。根据复退军人的技术专长,安置了部分人进入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1959~1962年由于国家压缩城市人口,精简职工,对家居农村在城市企事业单位或家居城市而入伍前没有职业的社会青年,动员其自觉到农村参加生产。
  1963~1965年,特别是“三线”建设部分企业进入贵州后,为充实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大西桥公社、马场公社的一部分复退军人被安排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大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70年代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伍军人安置要按照“面向农村”,遵循“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复退军人全部安排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各公社基本做到“回来一人,入社一人,巩固一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1981年召开的全省退伍军人安置会议精神,凡城镇退伍军人,其父母是正式职工的,由其父母所在系统或单位接受安置。街道居民子女,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统筹安置。
  三、救灾救济
  农村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弱病残之人以及无劳力的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或因遭受天灾人祸等重大灾害事故而无力自救者,给予救济。
  解放初,这类人主要靠人民政府下拨救济款和亲属邻里帮助。1958年人民公社以后,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五保对象由集体供养,有条件的村建立养老院集体供养,没条件的村采取分散供养。
  九溪村五保对象一直是集体供养,人数最多时达9人,村集体负责生养死葬。
  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由乡(镇)、村统一供给五保户粮食、菜金。五保户应分的一份责任田由亲属或其他人代耕,国家负责寒衣和棉被的救济。
  从1997年开始,五保供养逐步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西桥镇原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低管理。
  1992~2004年,救济粮款发放情况如下:
  1992年发放救济粮64685公斤,共救济2593户次,共10367人次,发放救济款2773元。
  1993年,发放救济粮12315公斤,救济725户次,共2303人次,发放救济款6742元。
  1994年,经清理整顿,对全镇的五保、孤儿及残疾,特困等对象251户实行挂牌管理,发放救济款8560元,救济846人次,发放寒衣50件,裤子48条。
  1995年,发放救济粮3000公斤,救济89户次,345人次,救济款9168元,救济户次285户次,818人次。发放寒衣46套(件),被8床,救济56人。
  1996年,发放救济粮9500公斤,救济588户,1775人次,救济款4430元,救济113户,337人次,救济寒衣36套,被褥14床。
  以后的几年中,青岛市对贵州贫困县市采取对口帮扶政策,所捐赠衣物,平均每村至少是3~5包(大包装)。1996年初,江常村黄兴仁户、杨家关谢昌明户,原住茅房遭暴风雨袭击,倒塌,每户拨给1000元,重新修建房屋。
  1997年发放救济款5538元,233人次,粮5000公斤,83户,259人次。
  贵州省人民政府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于1997年12月27日下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它的建立和实施,实现了救济对象由单纯的随意救济向标准制度化救济的转变。
  1998年,低保户37户,发放低保金额5910元。
  1999年,低保户25户,发放金额7748元。
  2000年,低保户63户,发放金额5782元。
  2001年,低保户83户,发放金额76178元。
  2002年,农低126户,162人,发放金额4516元;城低109户,199人,发放金额36792元。
  2003年,农低230户,578人,发放金额67945元;城低159户,250人,发放金额127326元。
  2004年,农村最低244户,607人,保障金72016元;城低219户,337人,保障金337370元。
  四、农村互助储金会的始末
  农村互助储金会从1988年开始建立,到1996年全镇共有中所、吉昌、马场、新寨、九溪、下九、河桥、石板房、江常、狗场屯、小寨、大西桥、鲍屯、西陇、三铺、小屯、白泥等和吴廷海共18个行政村设立储金会,占全镇行政村75%。
  开始时是国家民政部门以粮食折金为基础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农村互助储金会是农村一种互助互济的金融群团组织,借款不出村,只能在本村内互济。1994年以前发展是比较好的,临时解决了群众的化肥、种子、婚丧嫁娶及天灾人祸中的一些困难,同时对集体事业也作出了一定贡献。如中所村储金会就拿出6000元在简槽上(地名)修了一座桥;大西桥村储金会为修水利资助了3000多元;江常储金会资助闭路电视6000元;河桥储金会资助修路7000元。但是,后来管理混乱,偏离了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用高利息吸收民间资金,高利放贷。1994年下半年至1996年各村的金融出现畸形的繁荣,1996年出现金融混乱。1996年8月后国家开始压缩整顿,2000年加强清理整顿并逐步停止这一组织的营业活动。
  五、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提倡婚姻自由。
  1955年,国家内务部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按照登记办法规定,凡结婚男女必须到当地区、乡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1980年后,按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对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进行了依法办理。
  1992年,撤区、并乡、建镇后,此项工作由民政福利股(民政办公室)负责登记。
  1992年至2003年9月30日,全镇办理婚姻登记情况如下表:
  自2004年以后,大西桥镇内的结婚登记已不在乡镇办理,由民政局统一办理。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的境域及建制、自然地理、人口民族宗教、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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