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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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4816
颗粒名称: (二)农业税
分类号: F127.73
页数: 4
摘要: 1950年-2002年间,大西桥镇征收农业税产量变化的情况。
关键词: 地方 经济 建设

内容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税条例》规定以户为纲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率,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60.5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2%;人均的收入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2%,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收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全额累进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收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5%,平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田地加层减层的计算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产量、纠正畸高畸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使农户负担趋于合理。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制、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对发展农业生产取到积极促进作用,农业税附加按不超过正税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根据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也相应改变,实行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计征,对初级社和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率,以户为单位计征。税率和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执行结果,平均税率为15.59%,其中,高级社平均为15.51%,初级社为15.35%,个体农户为17.62%。农业税任务数比上年增加7.13%,为确保任务完成,在常产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不论社或户,在上年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又照顾农业社之间的负担平衡以及个体农户增加比例高于当地农业社的原则,采取分配任务逐级控制、包干完成的办法,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征。
  1958年:安顺县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查调整,在1952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调高9.54%,使常产与实产接近,农业税的资源也趋于合理,当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实行比例税制,核定税率为14.8%。至此,农业税征收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
  1959~1962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仍按1958年的14.8%执行。农业税附加1959年~1960年的按正税的15%,1961年免征,1962年为正税的2%。
  农业税征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4月起到下年的3月底止)改历年制(即1月1日起至31日)。
  1963~196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生产队为单位,采取分本任务,包干完成的办法,实际负担率为13%~15%,农业附加税,1963年为3%,1964年为8%。
  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负担政策,税率按上年不变,农业税任务在1964年的基础上另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计征,农业税附加按8%计征,如遭受自然灾害,实产达不到正常年景的生产队,则按“轻实不减、重实多减、持重全党”的原则办理,延续到1999年未变。农业税结算实行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入库实“先征后购”,公粮作价按当时的中等稻谷价计算,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不变。
  1972~1978年:1972~1975年,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执行,对畸重畸轻的部分生产队的税负进行调整,对基建占地,农业税实行豁免政策;1976~1978年,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为使税负趋于全理,1976年对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四五”期间核定常年产量的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调整税率“一定五年”不变,公粮价格由1978年每50公斤9.60元调至11.55元。
  1979年:为使农业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减轻农民负担,解决温饮问题,使之得以休养生息,实放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主产稻谷地区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兼产地区17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0~45元,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1980~1982年: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起征点办法以队、组为单位,实行任务包到户,由农户交纳,以1979年为基础,对原税负担的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生产逐步发展,生活得到改善,实有粮食和收入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为此,根据(1983)黔农字16号和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到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税恢复“五五”期间(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农业税征收没有较大的变动,继续执行1983的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即以“五五”期间(19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数,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任务数,公粮价格由原来的50公斤11.55元调整至16.10元。
  1988~1989年:“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已结束,恢复执行1976年“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
  公粮价格:1988年调整为每50公斤18.10元,1989年调整为23.10元。调增收入全部上缴上级财政。
  1990~2001年:公粮任务继续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
  1992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1989年的每50公斤23.10元调整为26.10元。
  1993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每50公斤26.10元调整为34.00元。
  1994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每50公斤34.00元,调整为50.00元。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为75.53万元,当年完成64.63万元。
  1995年:仍执行上年政策。
  1996~1998年:农业税计价由1994年每50公斤50.00元调整为72.00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87.04万元,1996年完成农业税任务为94.14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8.5%;1998年完成农业税任务数94.64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8.7%。
  1999年:由于粮食价格稳中求有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00元,调整为61.00元。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为106.00万元,当年实际完成90.00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84.9%。主要因当年水稻遭受大面积稻瘟病侵害,产量损失很大,有的甚至绝收。
  2000年:粮食价格再度下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61.00元下调到58.00元。调整后农业税为90.00万元,全年完成任务数为85.00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95%。
  2001年:粮食价格又再度下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58.00元下调到55.00元,调整后农业税为85.00万元,全年完成任务数为81.00万元,占全年任务数95%。
  200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到全省,目的是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面临的问题。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参照湄潭、贵定、铜仁三个县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经验进行,具体是基准年度1999年的各项统计参数为基准。农户数以改革1999年年报数为准,改革后以2001年统计年报为准;承包人口承包耕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数为准;现有计税面积公式计算为:现有计税耕地面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十新增计税耕地面积-按省规定应核减的计税耕地面积。
  计税常年产量为:以1994年~1998年五年间农作物(折稻谷)的平均产量为依据原则上以村民组为单位合理确定。公式为:
  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常年产量亩产×现有计税耕地面积。
  实行“税改”政策后,大西桥镇农业税收入一项就减少收入30多万元,根据西秀区财政局区财预[2002]4号文件批复决定给大西桥镇农业减收补助15.41万元。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的境域及建制、自然地理、人口民族宗教、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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