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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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4814
颗粒名称: 二、财税管理
分类号: F127.73
页数: 6
摘要: 民国时期-2004年间,大西桥镇的财税管理概况。
关键词: 地方 经济 建设

内容

民国时期,农村无税务机构,大西桥镇辖区内农民交纳的牙税、屠宰税都在交易地市场交纳;房捐、户捐统一到城区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区、乡建立交易所,交易员除代征税收外,参加管理市场及农村税收。1953年,各乡配备财税人员(税务的委托临时代征员)。
  (一)税务税收
  1991年,“撤、并、建”时,大西桥税务所由张方财任所长,主持全所税务工作。
  (二)农业税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税条例》规定以户为纲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率,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60.5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2%;人均的收入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2%,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收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全额累进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收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5%,平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田地加层减层的计算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产量、纠正畸高畸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使农户负担趋于合理。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制、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对发展农业生产取到积极促进作用,农业税附加按不超过正税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根据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也相应改变,实行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计征,对初级社和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率,以户为单位计征。税率和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执行结果,平均税率为15.59%,其中,高级社平均为15.51%,初级社为15.35%,个体农户为17.62%。农业税任务数比上年增加7.13%,为确保任务完成,在常产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不论社或户,在上年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又照顾农业社之间的负担平衡以及个体农户增加比例高于当地农业社的原则,采取分配任务逐级控制、包干完成的办法,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征。
  1958年:安顺县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查调整,在1952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调高9.54%,使常产与实产接近,农业税的资源也趋于合理,当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实行比例税制,核定税率为14.8%。至此,农业税征收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
  1959~1962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仍按1958年的14.8%执行。农业税附加1959年~1960年的按正税的15%,1961年免征,1962年为正税的2%。
  农业税征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4月起到下年的3月底止)改历年制(即1月1日起至31日)。
  1963~196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生产队为单位,采取分本任务,包干完成的办法,实际负担率为13%~15%,农业附加税,1963年为3%,1964年为8%。
  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负担政策,税率按上年不变,农业税任务在1964年的基础上另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计征,农业税附加按8%计征,如遭受自然灾害,实产达不到正常年景的生产队,则按“轻实不减、重实多减、持重全党”的原则办理,延续到1999年未变。农业税结算实行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入库实“先征后购”,公粮作价按当时的中等稻谷价计算,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不变。
  1972~1978年:1972~1975年,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执行,对畸重畸轻的部分生产队的税负进行调整,对基建占地,农业税实行豁免政策;1976~1978年,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为使税负趋于全理,1976年对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四五”期间核定常年产量的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调整税率“一定五年”不变,公粮价格由1978年每50公斤9.60元调至11.55元。
  1979年:为使农业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减轻农民负担,解决温饮问题,使之得以休养生息,实放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主产稻谷地区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兼产地区17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0~45元,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1980~1982年: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起征点办法以队、组为单位,实行任务包到户,由农户交纳,以1979年为基础,对原税负担的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生产逐步发展,生活得到改善,实有粮食和收入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为此,根据(1983)黔农字16号和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到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税恢复“五五”期间(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农业税征收没有较大的变动,继续执行1983的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即以“五五”期间(19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数,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任务数,公粮价格由原来的50公斤11.55元调整至16.10元。
  1988~1989年:“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已结束,恢复执行1976年“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
  公粮价格:1988年调整为每50公斤18.10元,1989年调整为23.10元。调增收入全部上缴上级财政。
  1990~2001年:公粮任务继续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
  1992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1989年的每50公斤23.10元调整为26.10元。
  1993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每50公斤26.10元调整为34.00元。
  1994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每50公斤34.00元,调整为50.00元。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为75.53万元,当年完成64.63万元。
  1995年:仍执行上年政策。
  1996~1998年:农业税计价由1994年每50公斤50.00元调整为72.00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87.04万元,1996年完成农业税任务为94.14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8.5%;1998年完成农业税任务数94.64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8.7%。
  1999年:由于粮食价格稳中求有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00元,调整为61.00元。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为106.00万元,当年实际完成90.00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84.9%。主要因当年水稻遭受大面积稻瘟病侵害,产量损失很大,有的甚至绝收。
  2000年:粮食价格再度下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61.00元下调到58.00元。调整后农业税为90.00万元,全年完成任务数为85.00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95%。
  2001年:粮食价格又再度下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58.00元下调到55.00元,调整后农业税为85.00万元,全年完成任务数为81.00万元,占全年任务数95%。
  200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到全省,目的是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面临的问题。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参照湄潭、贵定、铜仁三个县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经验进行,具体是基准年度1999年的各项统计参数为基准。农户数以改革1999年年报数为准,改革后以2001年统计年报为准;承包人口承包耕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数为准;现有计税面积公式计算为:现有计税耕地面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十新增计税耕地面积-按省规定应核减的计税耕地面积。
  计税常年产量为:以1994年~1998年五年间农作物(折稻谷)的平均产量为依据原则上以村民组为单位合理确定。公式为:
  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常年产量亩产×现有计税耕地面积。
  实行“税改”政策后,大西桥镇农业税收入一项就减少收入30多万元,根据西秀区财政局区财预[2002]4号文件批复决定给大西桥镇农业减收补助15.41万元。
  (三)农业特产税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贵州省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实施办法》,于198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2003年税改后,除烟叶外,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
  办法规定:
  1.纳税对象: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国家农、林、牧场(包括劳教、劳改场)和集体、个人以及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2.征收品种:①园艺收入(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苗木、花卉、熏制茶叶花料、食用日用香料以及人工培植药材产品的收入);②林木产品的收入:包括原木(方材、板材)、原竹、油桐子、油茶子、木柚子、生漆、柞树坡(养柞蚕)、白蜡、棕片、干鲜竹笋、核桃、板粟、木炭、香菇、木耳、竹、木制品等产品的收入;③各县(市)认为应当征入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1989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39号文件对《办法》已作如下修改、补充。
  1.征收品种:新增水果、瓜类、采集野生药材收入。
  2.计税收入计算标准:队桑叶、柞树坡、白腊的计税收入仍按原规定7%不变外,其他农林特产品均按产品收入计征,同进取消以20元为起征点的规定。
  3.全省统一税率为:①水珍品为15%,其中淡水养殖为10%;②淡水植物为5%;③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④水果为瓜类为10%;⑤等级内木材(包括房料)为8%,其他竹林木制品用料、木炭、中幼转让林、茶叶、药材、林产品、药材、花卉、食用香料、干鲜香菇、木耳、苗木统为7%。⑥农林特产税附加均按正税的8%计征。
  农林特产税归纳为本级财政收入。
  1989年完成特产税0.23万元,马场乡完成农业特产税0.08万元;
  1991年大西桥镇完成特产税0.15万元,马场乡完成农业特产税0.09万元;
  1992年大西桥镇完成特产税1.42万元;
  1993年大西桥镇完成特产税1.4万元;1994年1月,国务院143号令和贵州省1994年6月黔府发[1994]36号《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对原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工商税中征收的烟叶税(包括烤烟税)收入,牲畜毛皮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划归特产税征收,并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后的征收范围:
  1.烟叶收入;
  2.园艺收入;
  3.水产收入;
  4.林木收入;
  5.牲畜收入;
  6.食用菌收入;
  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收入调整后的征收办法分为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
  1.园艺品中毛茶、果蔗、药林、花卉、食用香料7%,经济林苗木为5%,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桂园、草霉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
  2.水产品为8%;
  3.林水产品中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油桐子、油茶子、竹木制品用料为7%,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
  4.食用菌为8%。
  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
  1.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烤烟)31%;
  2.园艺产品中毛茶为16%;
  3.林木产品中原木、原竹为8%;
  4.水产品为5%;
  5.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兔毛为10%。
  征收办法分园林征收和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和查证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按8%计征。
  1994年大西桥镇征收农业特产税0.31万元;
  1995年征收3.31万元;
  1997年征收4.10万元;
  1998年征收农业特产税6.73万元;
  1999年大西桥镇征收特产税3.89万元;
  2000年征收一般特产税4.09万元;
  2001年征收一般特产税5.96万元;
  2002年征收一般特产税2.40万元。
  (四)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大西桥镇开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上解市财政,征收单位在年终决算时返还5%的手续费,不列入镇财政的预算盘子,但每年都下达考核任务。1991年,大西桥镇耕地占用税收入为0.29万元;马场乡耕地占用税收入0.05万元;1992年,大西桥镇耕地占用税收入为8.76万元;1993年为3.00万元;1999年为12.63万元;2000年为2.34万元;2002年为2.94万元。
  (五)契税
  契税税率为3%,契税收入为本级财政收入,列为本级财政预算。契税收入自1990年财政包干后列入本级财政收入,1991年大西桥镇契税收入0.29万元;马场乡为0.03万元;1992年大西桥镇契税收入为1.76万元;1998年为3.00万元;1999年为0.054万元;2000年为2.69万元;2001年为0.96万元;2002年为1.78万元。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的境域及建制、自然地理、人口民族宗教、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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