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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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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480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7.73
页数:
35
摘要:
1950年-2004年间,大西桥镇的经济管理概述。
关键词:
地方
经济
建设
内容
一、财政管理
(一)财政机构
1950~1984年,境内行政区划经历了“永兴乡、中所乡等七个乡”,“第七区”、“大西桥公社、马场公社”。“大西桥镇、马场乡”四个阶段,财政机构设置于县,区级设财粮助理员一人,负责全区所属的农业税决算和行政工资发放。
1984年上半年以前,财政收支统一由县核算,各乡未设财政机构。1984年下半年,农业生产体制发生变化,农业税在1980年前,以生产队为征收单位,土地承包到户后,农业税以户为征收单位。大西桥镇始建财政机构,聘用专职会计1人;马场乡始建财政机构,聘用专职会计1人。财务人员负责乡镇的农业税征收结算,协助税务部门征收工商税,领发本级政府各单位的工资,管理本级政府的各项财务活动。
1988年8月26日至27日安顺县召开乡(镇)财政所成立大会,正式成立各乡镇财政所。县级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定收定支”的财政政策,建立大西桥镇财政所,聘用财政人员2人;建立马场乡财政所,聘用财政人员2人。
1992年2月,“撤、并、建”后,大西桥镇、马场乡合并为大西桥镇。大西桥镇财政所人员增到13人,由于财政体制下放,财政所成为镇的财政实体,负责全镇的财政收支工作,编制和执行每年的财政预决算。
1993年到2004年同样履行1992年以来的财政职能(2002年负责税改的数据核定整理归档),到2004年有财政人员10人。
(二)财政体制
乡镇在建财政所之前,财政税收工作由县级统管,乡镇财政收入由区(属县级派出结构,按区划辖一定数量的乡镇,下同)级按县级体制分配收支任务完成,财政税收任务由区税务所派人征收。区设粮财助理员,在区内发生的财政收支活动向县级财政部门办理领报手续。1986年基层财务所根据安顺县政府(1986)8号、9号、15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区财政收支管理试行办法,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短收超支不补、自求平衡、一定两年”不变的原则。
财政体制包干的范围:
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经费,分为个人部分、公用部分。个人部分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公用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不包括洗理费)。
2.差额预算单位的经费,包干范围仅限于工资,即卫生部门的工资按80%核定。
包干办法:
1.包干指标为“一定两年”、年初包干、中途不再增加,包干指标按上年底各单位在册人数工资核定,即个人部分按工资核定,公用部分按在册人数,每人每年162元(包括炊事员工资在内)。
2.节余奖。全额单位包干按人均90元发给,由区统一管理,上半年发30元,下半年根据收支情况,结合岗位责任制再发60元。
3.各乡镇各部门增加的人员,其经费由各单位负责。包干经费核定后,年初由区财政一次分配,按每月核定的经费逐月划拨。
1988~1990年,二铺区公所对各乡镇预算单位实行“收支挂钩,定额上交或定额补贴、超收分成、欠收不补、超支自付、结余留用、一定三年”的包干体制。各乡镇超收分成比例为:区级提取30%,乡镇留70%作为当年或下年预算安排。马场乡为补贴单位。大西桥镇为结余单位。
1990年,安顺县、市合并后,仍执行上年财政体制。
1992年新建大西桥镇后,核定“一定两年”的财政包干体制,核定大西桥镇财政收入110.5万元,财政支出84.8万元,体制定额补贴14万元(含二铺区结余分成3.72万元)。
1994年工资改革后,财政支出大幅度增长,工商税由一轮体制的80万元调整到140万元,其他税收也相应提高。年终市级实行财政过渡体制,年初市级确定大西桥镇财政收入目标任务188.3万元,年终结算财政收入155.8万元,支出135.56万元。
1995年,根据市府通(1995)22号文件规定,实行“一定三年”的财政包干体制。当年,工商税分为国税、地税,分出国税为中央财政收入,核定大西桥镇财政收入基数为150.6万元,支出基数为158.1万元,体制定额补贴66.9万元,超收部分,按体制实行上二下八分成,上交了超收部分的20%。
1998年,由于“五大生”(电大、业大、职大、函大、成人大学)及民办教师转正等新增因素,大西桥镇财政供养人数已达415人(不包括代课教师等),财政收支大幅度递增。根据市府通(1998)26号文件规定,镇实行“一定四年”的财政体制,核定大西桥财政收入155.01万元,财政支出260.24万元,市级定额补助66.97万元,超收按上二下八分成,上交了超收部分的20%。
2002年是实行第五轮财政体制的第一年,但体制未定,仍执行上轮体制,大西桥镇财政供养人数已达486人。当年也是农村税费改革实行的第一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扩大到全省,这次税费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为减轻农民负担的又一次重大改革。2003年按2002年税改后的财政体制执行。2004年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一号文件》的精神,农业税又降低一个百分点征收,并实行粮食直补和粮种直补政策,更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
(三)财政收支
1.收支概述
收入概述:清末至民国年间,财政收入称“岁入”,一般由县级或县级以上财政机关征收核算。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称“地丁钱粮”、分别计算,合并征收。民国时期征收税捐有牙税、契税、屠宰税、斗斛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82年,财政收支由县级财政机构核算,每区设置1个财粮会计,财政收入任务由县安排到各区税务所收缴,农业税由区财粮助理员兼会计负责结算,划交县级财政。
1983年,县各区建立财政所,大西桥镇、马场乡属二铺区财政所管辖。由县级财政对各区实行一定的财政体制。区财政所的职能是督促完成各区范围内的财政收入任务,年初把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工商税由各区税务所负责征收。
支出概述:1986年,县财政对各区财政实行包干体制,各区按“县财政包干”的原则对各乡镇核定财政收支基数,并文下发,于5月份开始向乡镇拨款,各乡镇自行安排支出。从此,乡镇开始有了经费支出的业务,结束了几十年的行政经费领报制度。
2.财政收支情况:
1992年 大西桥镇的财政预算,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核定收支基础上,经镇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收入预算为110.52万元,支出预算为84.78万元,全年执行结果,财政收入完成120.37万元,加上上级各项补助收入9.89万元和上年二铺区结余分成3.72万元,财政税收完成133.97万元,比年初预算增收23.46万元。
收入由下列税种组成:
(1)工商税完成75.08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1%,增收0.08万元;
(2)农牧业税收完成36.25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05.6%,增收1.94万元,其中,农业税完成33.07万元,增长0.01万元,农林特产税完成1.42万元,增收0.42万元,契税完成1.76万元,增收1.51万元;
(3)耕地占用税完成8.76万元(此税金额上交中央和省级,不纳入本级财政安排财才);
(4)其他收入完成0.2万元,增收0.06万元。
支出方面:1992年上级核定的支出基数为84.78万元,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年初预算安排为79.60万元,加上预备费5万元和少解的上解支出支出0.24万元,共为84.78万元,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大西桥镇属新建镇,机构延伸,部门人员增加,再加上国家增资政策的出台,根据大西桥镇的实际困难,上级在10月份调整大西桥镇预算支出数为101.98万元(含上级对大西桥的各项专款补助)决算执行结果,支出完成101.07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20%,为调整预算的99%。其中,行政基建支出7万元,农、林、水、气象部门事业费支出4.42万元,支援农村生产合作组织资金3.20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52.6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9.88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23.97万元(含专款0.59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19.03万元,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支出0.38万元)。
1993年 大西桥镇的财政预算编制方法按复式预算编制,经大西桥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经常性收入安排114.26万元。其中:工商税安排81.00万元,农业税安排33.06万元,其他收入0.20万元;建设性收入安排3.60万元,其中:农林特产税安排2.60万元,契税安排1.00万元,后经调整,工商税为78.00万元,经常性收入实际为111.27万元。收入共安排了114.87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收入完成137.40万元,加上上级补助收入16.00万元和上年结余4.00元,财政总收入完成157.40万元,比年初预算增收42.54万元。
收入由下列税种组成:
(1)工商税完成88.05万元,为年初预算数的113%,超收10.05万元;
(2)农业税完成43.10万元,为年初预算数的130%,超收10.03万元;
(3)契税完成1.60万元,为年初预算数的160%,超收0.6万元;
(4)农林特产税完成1.40万元,短收1.20万元;
(5)耕地占用税完成3.00万元(此税全额上交,不作本级财力安排);
(6)其他收入完成0.25万元,超收0.05万元。
支出方面:1993年,根据年初预算,大西桥镇支出基数(经常性)为101.13万元,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安排101.13万元,加上预备费5.00万元,共为106.13万元,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人员增加,公用经费增加过大,再加上增资政策出台较多,根据大西桥镇实际困难,在11月份,经请示镇人大主席团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调整大西桥镇预算支出数为127.03万元(含上级对大西桥镇的各项专款补助支出),为年初预算的120.5%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0%,其中:行政基建支出5.00万元,支援农村生产支出1.50万元;农、林、水、气象部分事业费支出8.94万元,为年初预算数的114%,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63.91万元,为年初预算数的115%;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8.23万元,为年初预算数的130%,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6.55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17%;行政管理费支出31.89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52%,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0.1万元,其他支出0.9万元。
1994年 是大西桥镇上一轮财政体制结束、新一轮财政体制开始的一年,即彻底贯彻新税制财政体制全面实施的一年。按照中央财政部的要求,编制预算必须按复式预算编制,由于上级未确实大西桥镇的财政体制,大西桥镇仅仅根据镇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财政收入目标任务,确定大西桥镇的财政收支预算。
其编制情况是:全年的财政收入预算数为188.3万元,其中:工商税140万元;农业税43.05万元;农业特产税3.1万元(含烤烟税1.5万元);耕地占用税1.5万元:契税0.4万元;其他收入0.25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收入完成155.77万元,其中:工商税完成80.47万元,短收60万元;农业税完成63.34万元,超收20.30万元,此超收数属粮食提,价超收,金额上交地区和市级,乡镇不准予参与分成;农业特产税完成0.31万元;耕地占用税完成0.21万元;契税完成0.40万元;其他收入完成0.3万元;专款补助6.02万元。以上各税种,除工商税外,其余各税都超额完成。如剔除农业税赳的20.30万元,全年实际完成135.50万元,比市政府核定大西桥镇的收入数短收52.90万元。
支出方面:预算支出编制列口径与大西桥镇的现有人员进行编列,其情况是:全年支出数核定为135.56万元,其中:农业事业费2.38万元,畜牧事业费1.45万元,农机事业费1.02万元,林业事业1.33万元,土管事业费0.96万元;乡镇企业事业费1.30万元;教育事业费56.74万元,卫生事业费2.19万元,广播事业费0.59万元;计生事业费2.27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5.54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类5.08万元;行政支出13.64万元,党派团体补助支出1.29万元,公费医疗费2.99万元,总预备费为6.4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总支出数144.96万元,其中,农业事业费支出2.95万元,超支0.57万元;畜牧事业费支出1.83万元,超支0.38万元;农机事业费支出1.37万元,超支0.35万元;林业事业费支出1.82万元,超支0.49万元;土管事业费支出1.38万元,超支0.41万元;乡镇企业事业费支出1.67万元,超支0.37万元;教育事业费支出72.80万元,超支16.10万元;卫生事业费支出2.53万元,超支0.34万元;广播事业费支出0.69万元,超支0.10万元;计生事业费支出2.81万元,超支0.55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8.03万元,超支2.49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类支出5.07万元;行政支出38.41万元,超支24.77万元;党派团体补助支出2.00万元,公费医疗费支出1.59万元,总预备费支出6.40万元,专款补助支出6.02万元,以上各款支出比年初预算支出数135.56万元增支9.40万元,与市级只承认大西桥镇的全年支出数115万元相比,超支29.96万元。
1995年初 上级未确定镇的财政体制,大西桥镇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特点,按税种确定了1995年的财政收入预算(草案),按1994年12月底在册人数和市级财政通知的预算编制口径,编制了1995年的财政预算支出(草案)。其分别是:全年的财政收入预算为150.63万元,其中:工商税24万元;农业税57.27万元;农业特产税1.94万元;其他收入0.25万元,上级补助收入66.97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收入完成164.20万元,其中:工商税完成37.73万元,超收13.73万元;农业税完成55.62万元;农业特产税完成3.31万元,超收1.37万元;其他收入完成0.2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完成66.97万元;契税完成0.24万元(此税种不进收入基数);耕地占用税完成10.18万元(不进收入基数);专项补助收入3.09万元,扣除体制上解3.02万元(按市级确定的体制,超收部分上二下八分成,故上解超收部分的20%)。
全年的财政支出情况:支出预算为158.12万元,分款项预算为:农业事业费4.64万元,畜牧事业费2.20万元,林业事业费2.73万元,广播事业费1.33万元,卫生事业费3.45万元,教育事业费90.37万元,计划生育事业费4.10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5.38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7.97万元,国家政权建设支出25.04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23.15万元,党派团体补助助1.89万元),公费医疗费3.04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支出共完成143.13万元,分款项支出为:农业事业费支出3.83万元,畜牧事业费支出1.86万元,林业事业费支出2.31万元,农机事业费支出2.80万元,广播事业费支出1.29万元,卫生事业费支出2.21万元,教育事业费支出78.81万元,计划生育事业费3.47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7.43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6.64万元,国家政权建设支出28.50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支出26.10万元,党派团体补助支出2.40万元),公费医疗费支出0.5万元,专款支出2.37万元。
1996年 全年的预算财政收入安排为150.63万元(其中:农业特产税安排1.94万元,工商税安排24万元,其他收入安排2.5万元,上级补助69.97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收入完成192.61万元,超收16.63万元,占任务数的127.9%,[其中:工商税完成38.6万元,超收14.60万元,占任务数的160.8%;农业税完成82.77万元,超收25.29万元,占任务数的144%〈超收部分属粮食提价,超收的数额被全部上交);农业特产税完成3.72万元,超收1.78万元,占任务数的192%;其他收入完成0.5万元,超收0.25万元,占任务数的200%;上级补助收入完成66.97万元;契税完成0.057万元(此税种不进收入基数);耕地占用税完成13.56万元(不进收入基数);各项补助收入完成零元;扣除体制上解33.26万元(按市级确定体制,超收部分上二下八分成,上解超收部分的20%)]。
预算财政支出完成情况:全年支出安排176.96万元。分款项为农业事业费4.10万元,畜牧事业费1.95万元,林业事业费2.40万元,农机事业费1.75万元,土管事业费1.91万元,乡镇企业事业费3.00万元,广播事业费1.35万元,卫生事业费2.40万元,教育事业费95万元,计划生育事业费3.65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7.60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7.97万元,国家政权建设支出28.50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25.50万元,党派团体补助3万元)公费医疗费3.10万元,税收超收分成返还5.90万元,应付上年专款0.72万元,拨付所欠资金5.66万元,执行结果:支出共完成150.45万元,占年初数的85%,其中:农业事业费支出3.94万元,占预算数的96%,畜牧事业费支出1.91万元,占预算数的98%,林业事业费支出2.28万元,占预算的95%,农机事业费支出1.65万元,占预算的95%,土管事业费支出2.12万元,占预算的101%,广播事业费支出1.32万元,占预算的98%,卫生事业费支出2.60万元,占预算的94%,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4.06万元,占预算的111%,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8.10万元,占预算的106%,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4.56万元,占预算的57%,国家政权建设支出25.51万元,占预算的90%(其中:行政管理费支出20.51万元,党派团体补助支出5万元),公费医疗费支出2.6万元,税收超收部分返还零元,应付上年专项支出7.2万元。
1997年 既是举国上下在香港回归的喜庆之中和中共十五大精神的鼓舞和指引下新的一年、又是大西桥镇一轮财政体制的最后一年,在镇人大的的监督和帮助下,以及各单位,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年初的预算编制的原则,即“立足镇情,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在保证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支出适度增长的同时,加大对农业和教育的投入”的原则,完成了1997年的财政预算。
收入完成情况:全年的预算财政收入共安排174.97万元。其中:工商税安排35万元;农业税安排52.77万元;农业特产税1.94万元;体制辅助收66.97万元;烤烟税安排18.3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共完成收入212.05万元,超收了37.07万元,是任务数的121.1%,其中:工商税完成47.28万元,超收12.28万元,是任务数的135%;农业税完成80.77万元;农业特产税完成4.10万元,超收2.1万元,是任务数的209%;上级辅助收入完成66.97万元,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分别完成2.50万元和11.74万元(此两项税和不进收入基数),烤烟税完成13.30万元,是任务数的72.6%。
支出执行情况:全年预算支出共安排168.05万元,分款项为:农业事业费3.94万元,畜牧事业费1.91万元,林业事业费2.28万元,农机事业费1.65万元,土管事业费2.31万元,乡镇企业事业费2.56万元,广播事业费1.32万元,卫生事业费2.32万元,教育事业费98万元,计划生育费4.1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8.1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7.97万元,国家政权建设支出28.50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25.50万元,党派团体补助3万元),公费医疗费3.1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为:支出共完成167.48万元,是预算数的99.7%,其中,农业事业费支出4.31万元,是预算数的109%;畜牧事业费支出1.99万元,是预算的104%;林业事业费支出2.22万元,是预算的97.4%;农机事业费支出1.39万元,是预算的84%;土管事业费支出2.38万元,是预算的103%;教育事业费支出98.02万元,是预算的100.2%;广播事业费支出1,09万元,是预算的82.4%;卫生事业费支出2.54万元,是预算的109%;乡镇企业事业费支出2.82万元,是预算的110%;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7.10万元,是预算的101%;其也部门事业费支出7.10万元,是预算的87%;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6万元,是预算的75%;国家政权建设支出32.38万元,是预算的113%(其中:行政管理费支出28.95万元,是预算的113%;党派团体补助支出3.43万元,是预算的114%);公费医疗支出1.10万元,是预算的35%。
1998年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作指导,在大西桥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跟全年工作目标,立足镇情,把握全局,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保重点、保急需,压缩一般性支出,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了全年的预算任务,取得了全年财政收支平衡。且略有结余。
1998年大西桥镇财政收支预算,经镇三届人大次会议的批准,全镇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安排155.01万元,全镇财政支出预算安排260.24万元,在全年预算执行中因农业税减免和上级追加的专款,财政体制确定等因素,收预算调整为150.00万元,支出预算调整为225.0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全镇财政收入完成为154.47万元,比上年同期数145.08万元增长5.1%,增收7.39万元;支出预算完成194.39万元(含上级追加的专款),为调整预算数225.00万元的86.3%,比上年同期数增长18.5%,增支36.6万元。预算收支平衡情况:1998年完成镇本级财政收入152.47万元,加上上级补助收入79.46万元,加上农业税减免10.00万元,1998年全镇的总财力为221.93万元。1998年全镇总支出为194.37万元,收支相抵,全年财政预算收支节余38.15万元。但由于兑现1995年到今所进人员100%的工资和以往年度税收短收造成的大额赤字,尽管这几年都在努力消化,全年决算后,全镇赤字仍为63.29万元。
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
(1)工商税收完成60.03万元,为调整预算数的103%,比上年同期数47.28增长26.9%,增收12.75万元。
(2)农业税全成82.77万元,为调整预算83.77万元的10%,主要是农业税减免所致。
(3)农业特产税完成6.73万元,为预算数的108%。
(4)其他收入完成0.5万元,为预算数的100%,主要是乱占耕地的罚款收入。
(5)契税完成3.00万元,为预算数的100%。
(6)耕地占用税完成4.77万元,为预算数10%。
(7)上级补助收入完成79.05万元,占预算数的100%。
(8)专款收入完成86.51万元。
支出项目完成情况:
(1)农业事业费支出5.72万元,比上年增长1.41万元。
(2)畜牧事业费支出2.08万元,比上年增长0.84万元。
(3)林业事业费支出3.61万元,比上年增长1.39万元。
(4)农机事业费支出2.73万元,比上年增长1.34万元。
(5)土管事业费支出3.05万元,比上年增长0.67万元。
(6)乡镇企业费支出3.75万元,比上年增长0.93万元。
(7)广播事业费支出1.69万元,比上年增长0.61万元。
(8)卫生事业费支出4.04万元,比上年增长0.40万元。
(9)教育事业费支出113.09万元,比上年增长19.22万元。
(10)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6.38万元,比上年增长2.22万元。
(11)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9.8万元,比上年增次0.89万元。
(12)国家政权建设支出37.70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34.60万元,党派团体补3.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次5.33万元。
(13)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支出8.00万元,比上年增资2.00万元,主要是提高补助标准。
(14)专款支出1.00万元。
(15)公医费支出8.00万元。
1999年 大西桥镇财政工作,根据全国、省、地市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的全年工作目标,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力度,坚持财政工作从源头抓起的指导思想,继续加强财源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经过大西桥镇全体财税干部的辛勤工作和全镇入民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全年的预算收入任务,使大西桥镇的工资发放、机构的正常运行和重点支出的需要得到了保证。
1999年大西桥镇财政收支预算,经镇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大西桥镇地方性财政收入预算安排158.47万元,大西桥镇财政预算支出安排214.39万元。全年执行结果,大西桥镇财政收入完成122.81万元,为全年预算数的77.5%。比1998年同期数152.47万元,减少24%,减收29.66万元。支出预算完成307.29万元(含上级追加专款),比1998年同期数增长58%,增收112.90万元。预算收支平衡情况:1999年大西桥镇财政收入122.81万元,加上级补助收入79.01万元,农业税调价补助8.35万元,农业税减免补助7.00万元,1998年8名教师的拨款13.44万元及调资、岗补、公务费56.82万元。1999年,大西桥镇总财力为279.57万元,大西桥镇总支出为307.29万元。收支相抵,全年财政预算赤字27.72万元。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兑现1995~1999年所进人员100%的工资,及以往化肥厂免税造成的大额欠收,加之1999年农业税26.28万元因入库时间晚,未进入1999年的本级财政收入所致。
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
(1)工商税收完成72.70万元,为年度预算数65.00万元的111%,比上年实际完成数增长21%,增收12.67万元。
(2)农业税全年完成51.00万元,为年度预算83.77万元的60.8%。比1998年下降38.4%,减收34.91万元,主要是由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下调和1999年农业税26.28万元,未进入1999年度农业任务所致。
(3)农业特产税完成3.89万元,为年度预算7.40万元的53%,比1998年下降30%,减收1.72万元,主要是因税源减少所致。
(4)契税完成0.054万元,为预算数0.30万元的18%,比1998年下降8%,减收0.22万元。
(5)耕地占用税完成12.63万元,为年度预算数2.00万元的6.3%,比1998年下降73.5%,减收187.37万元。
(6)其他收入完成0.23万元,为年度预算数0.58万元的40%,比1998年下降4%,减收0.27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完成79.05万元,占预算数100%。
(8)专款收入完成77.71万元。
支出项目完成情况:
(1)农业事业费支出7.74万元,占年度预算数132%,增长32%,增支1.88万元。
(2)畜牧事业费支出2.90万元,占年度预算数112%,增长12%,增支0.32万元。
(3)林业事业费支出5.53万元,占年度预算数148%,增长48%,增支1.81万元。
(4)农机事业费支出6.51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20%,增长20%,增支1.10万元。
(5)土管事业费支出3.70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25%,增长25%,增支0.76万元。
(6)乡镇企业事业费支出5.60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32%,增长32%,增支1.39万元。
(7)广播事业费支出3.31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44%,增长44%,增支1.01万元。
(8)卫生事业费支出6.26万元,占年度预算的150%,增长50%,增支2.11万元。
(9)教育事业费支出165.32万元,占年度预算的120%,增长20%,增支27.82万元。
(10)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9.16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30%,增长30%,增支2.16万元。
(11)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13.65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39%,增长39%,增支3.85万元。
(12)国家政权建设支出55.51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18.91万元),党派团体补助0.66万元,占年度预算的123%,增长23%,增支10.51万元。
(13)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支出8.94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11%,增长11%,增支0.94万元。
(14)专款支出2.00万元。
2000年 大西桥镇财政工作,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的全年工作目标,立足镇情,解放思想,在大西桥镇人大的监督帮助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经济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强强财源建设,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了2000年的预算收入任务。
2000年大西桥镇财政收支预算,经大西桥镇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全镇地方性财政收入预算安排175.50万元,大西桥镇财政预算支出安排362.37万元。全年执行结果,大西桥镇财政收入完成178.60万元,为全年预算数的101.8%,比1999年同期数122.81万元,增加31%,增收55.80万元。支出预算完成367.49万元(含上级追加专款),比1999年同期数增长16%,增支60.20万元。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000年本级财政收入178.60万元,加上级补助收79.05万元,农业税调价补助16.09万元,农业税减免补助6.00万元,调资补助、岗补、公务费53.90万元。2000年大西桥镇总财力为354.06万元,大西桥镇总支出为367.49万元,收支相抵,全年财政预算赤字13.43万元。主要原因是兑现1995~2000年所进人员100%工资和教师中民转公增资以及增补岗位津贴等原因所致。
收入项目完成情况:
(1)工商税收完成85.01万元,为年度预算84.32无的100.8%,比1999年实际完成数增长17%,增收12.32万元。
(2)农业税全年完成99.76万元,为年度预算77.28万元的129.2%,比1999年增收48.76万元,其中追收1999年农业税尾欠26.258万元。
(3)农业特产税完成4.09万元,为年度预算8.33万元的49%,比1999年增长5.1%,增收0.20万元,主要原因是因税源减少所致。
(4)契税完成2.69万元,比预算数0.061万元超收2.63万元,比1999年增收2.63万元。
(5)耕地占用税完成2.34万元,为年度预算2.00万元的117%,比1999年增收2.21万元。
(6)其他收入完成0.28万元,为年度预算数0.28万元的100%,比1999年增长21.7% ,增收0.05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完成79.05万元,占预算数的100%。
支出项目完成情况:
(1)农业事业费支出9.87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00%。
(2)畜牧事业费支出3.68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00%。
(3)林业事业费支出6.87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00%。
(4)农机事业费支出8.06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00%。
(5)土地管理费支出4.62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00%。
(6)乡镇企业费支出7.45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00%。
(7)水利事业费支出2.85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00%。
(8)广播事业费支出4.62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00%。
(9)卫生事业费支出7.34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00%。
(10)教育事业费支出208.83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00%。
(11)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11.51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00%。
(12)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11.30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19%。
(13)国家政权建设费支出65.38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12%。
(14)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支出14.21万元,占年度预算数的137.4%。
(15)专款支出0.90万元。
2001年 大西桥镇的财政收支预算,经镇第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全镇地方性财政收入预算安排175.15万元。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大西桥镇财政收入完成175.76万元,为全年预算数的100.4%。支出预算完成493.52万元,区级财政补助收入为254.83万元,全年总支出500.80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493.53万元,上解支出7.27万元;收支相抵后,全年财政赤字94.32万元(主要原因是该年的两次调资和边远津贴的取薪所导致)。
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
(1)工商税完成96.04万元,为年初任务数91万元的106%,比上年同期增长13%,增收11.03万元。
(2)农业税完成69.68万元,为年初任务数73.48万元的100%,比上年减少9.96万元。原因有:①农业税的计税价格从1.16公斤/元下降到1.10公斤/元。②受区级政策性减免所造成。
(3)农业特产税完成3.69万元,为年初任务数8.33万元的44.3%,减少4.64万元。原因是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降低了毛茶的征收税率和一部分税源枯绝所致。
(4)契税完成0.97万元,比年初任务数608元增长16倍,增收0.91万元。
(5)耕地占用税完成1.23万元,为年初任务数2万元的64.9%。
(6)其他收入完成0.28万元元,为年初任务数100%。
(7)上级补助收入完成79.05万元,占预算数的100%。
(8)专款收入完成0.8万元。
支出项目完成情况:
(1)农业事业费支出13.67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16.4%,超预算1.93万元。
(2)畜牧事业费支出4.98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17.5%,超预算0.74万元。
(3)农机事业费支出11.89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4.2%。
(4)林业事业费支出9.51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8%。
(5)水利事业费支出2.87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88.8%。
(6)企业事业费支出9.53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9.3%。
(7)土地管理事业费支出6.22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16%。
(8)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支出6.54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26.5%。
(9)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16.60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9.3%。
(10)教育事业费支出282.70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14.5%。
(11)卫生事业费支出8.90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1.8%。
(12)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11.57万元,占年初预算九的137.3%。
(13)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支出8.20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83.2%。
(14)行政管理费支出95.50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85.3%。
(15)上解支出7.27万元。
(16)专款支出4.88万元。
2002年 大西桥镇的财政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的职能作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通过改革促发展,狠抓管理增效益,调整结构保重点,强化征管增收入,厉行节约保平衡,推动了大西桥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圆满完成了镇五届一次入民代表大会批准的2002年财政预算收支任务。
200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年初,财政收入预算177.18万元,支出预算为550.56万元。截至12月31日止,共组织财政收入203.34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14.8%;财政支出为534.13万元(含教育系统1月至6月份支出),为年初预算的97.01%。财政收支平衡情况是:本级财政收入203.35万元,加上上级补助收入243.57万元,总财力为446.91万元。本级支出456.62万元,加上体制上解各项支出146.02万元,总支出为602.63万元。
收支相抵,支大于收155.72万元。主要是上一轮财政体制上解146.02万元和新增增支因素较多造成的。
本级地方财政收入主要项目完成情况:
(1)工商税收入119.12万元,完成预算的121.5%;
(2)农业税收入77.10万元,完成预算的121.5%;
(3)农业特产税收入2.40万元,完成预算的80%;
(4)耕地点用税收入2.94万元,完成预算数的147%;
(5)契税收入1.78万元,完成预算的891.8%。
本级地方财政支出项目完成情况:
(1)支援农业生产支出16.00万元,属新增项目;
(2)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79.78万元,占预算的119.5%;
(3)文件广播事业费支出56.23万元,占预算的190.6%;
(4)卫生经费支出15.37万元,占预算的76.9%;
(5)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21.15万元,占预算的220.7%;
(6)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20.83万元,占预算的106.7%;
(7)行政管理费支出143.71万元,占预算的222%;
(8)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5.00万元,属新增支出;
(9)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1.00万元,属新增支出;
(10)上解支出146.02万元;
(11)村级运转支出29.04万元,属新增支出。
2003年 既是大西桥镇新一轮财政体制的第一年,也是大西桥镇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和落实的第一年。
200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2003年全年预算支出共安排310.82万元,全年执行结果为316.34万元,是预算的101.7%。分项目执行情况如下:
(1)农业事业费预算安排48.33万元,全年执行结果44.57万元,占预算的92.2%:同比增长;
(2)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安排7.7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7.42万元,占预算的96.4%;
(3)林业事业费预算安排10.81万元,全年执行结果8.79万元,占预算的81.2%;
(4)水利事业费预算安排3.4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3.25万元,占预算的95.5%;
(5)文化事业费预算安排6.33万元,全年执行结果5.62万元,占预算的88.8%;
(6)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安排27.36万元,全年执行结果27.62万元,占预算的100.9%;
(7)卫生事业费预算安排15.23万元,全年执行结果9.04万元,占预算的60%;(因为差额补助预算时是按70%,后调整到30%,所以占比例较低)
(8)其他部门事业费预算安排12.7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12.50万元,占预算的98.4%;
(9)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预算安排24.93万元,全年执行结果26.48万元,占预算的106.2%;
(10)行政管理费预算安排123.07万元,全年执行结果140.00万元,占预算的113.8%;
(11)村民委员会补助支出安排29.04万元,全年执行结果31.04万元,占预算的106.8%。
2004年 大西桥镇的财政工作,在区财政的大力支持和镇党委、人大和镇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镇属各部门、各村的全力配合下,经过全体财税干部的共同努力和幸勤工作,圆满地完成了2004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200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全年共完成收入781.18万元,分项目为:
(1)本级收入完成139.98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完成60.00万元(正税),欠收2.52万元,是年初预算的96.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完成13.50万元,全部为计划生育会抚养费,年初未下任务。
(2)上级补助款收入完成641.20万元。其中:专项补助收入21.34万元;体制补助收入551.22万元(含税改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188.16万元)。
(3)各项决算补助收入68.64万元。其中:农业税减免补助6.71万元;调资补助7.57万元;增人增资0.75万元;增量补贴6.43万元;降低农业税税率补助14.05万元;村委会“两税附加”补助17.71万元;农业税减收补助15.43万元。
预算支出完成情况:
全年共完成支出805.35万元。分项目为:
(1)本年决算支出326.46万元。其中:农业支出45.33万元,是预算的86.1%;林业支出完成9.26万元,是预算的91.6%;水利和气象支出完成5.70万元,是预算的162.1%;文件广播事业费支出完成45.62万元,是预算的150.7%(本项支出中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38.80万元,是预算的163.8%);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完成16.88万元,是预算的117.3%;抚恤费支出21.00万元,是预算的202%;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完成5.92万元,属新增设机构,年初未预算。
(2)定额上解支出完成478.89万元,分别是教育事业费上划支出423.63万元;土管事业费上划支出7.87万元;卫生事业费上划15.99万元。
(3)体制上解(主要是工商税超收上解80%)16.00万元。
(4)各项决算上解支出完成15.41万元。包括现役军人优待金乡镇负担部分上解支出3.07万元和农低乡镇负担部分上解支出1.65万元。
收支相抵,全年赤字24.17万元。
(四)预算外资金
1.预算外资金概述
20世纪50~70年代,预算外资金称为公社或乡自有资金,即预算之外的各种资金由公社或乡镇政府自行收支使用。
1982年11月,贵州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开展公社财物清理的通知》。1984年5月,安顺地区行署财政局农字第38号《关于抓紧公社财务清理迎接组织验收的通知》,安顺县财政局根据地区行署财政局通知精神,于7月对二铺区财务进行了清理,1984年7月,根据安顺县财政局,安顺县劳动人事局(1984)财字1号文件精神,聘用财政专职会计1名。安顺县财政局县财农字第3号制定《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财政专职会计核算乡镇财务,资金统一在当地信用社开户,坚持政府领导一支笔签字制度,党委领导监督,并每月向财政局报送月报表。从此,乡镇资金初步走向了规范化管理的渠道,逐渐纳入财政管理和监督,形成后来的财政预算外资金。1990年3月,县财政局财区乡字第1号《关于1990年区乡财政管理工作意见通知》在加强对区乡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管理中强调,按照《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区乡财政应在营业所和信用社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存入专户,支出在户内核拔。
根据1991年安署发(1991)03号文件《关于实放安顺地区计划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1992年把征收的计划生育费设立计划生育专项基金帐户,由财政所人员兼专户会计,计生部门任出纳,计划生育罚款从预算外资金中分出。
根据1994年安顺市政府(1994)55号文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精神,1996年7月,大西桥镇对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纳入专户的单位采取强硬措施,经过全面清理,1996年全部纳财政预算外专户。
对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核拨5%~20%的预算内经费,其余由各单位创收预算外资金补足,并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完成比较好的单位,可以给部分公用经费。
1998年,下发了安顺市发[1998]47号《关于强化逄外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决定》,决定根据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综字[1998]14号及黔府发[1994]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必须按国务院规定一律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同时还强调指出,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正确观念,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
2.预算外资金收支
大西桥镇有水泥厂1个,大关林场1个。马场乡有林场2个。
1984年7月,安顺县在各乡镇正式聘用财政专职会计1人,负责管理各乡镇的财务收支,申报预算内经费和对各乡镇的财务进行清理。1984年,年终决算时马场乡收入4.59万元,其中:计划生育罚款收入0.59万元;乡镇企业提成收入0.80万元,其他提成收入2.55万元;其他收入0.64万元;年终累计支出4.50万元,其中:计划生育罚未支出0.36万元,提成支出0.14万元;其他支出3.40万元,各种奖励支出0.60万元;当时县财政每年都对乡镇下拨一定的费用,称“代管经费”,弥补乡镇的杂项支出,上级拨入代管资金0.70万元,年终支出0.70万元,该年度收支相抵,余0.08万元。大西桥镇资金年终收入4.84万元,其中:其他提成1.80万元,计生罚款收入0.48万元,各种奖励收入0.36万元,乡镇企业提成收入2.20万元,年终累计支出4.75万元,乡镇农、林、牧、场支出0.88万元,各种奖励支出0.68万元,运输支出0.34万元,其他支出1.12万元,水费支出0.21万元,上级拨入代管费1.02万元,支出0.85万元,该年度收收支相抵,余0.26万元。
1986年,大西桥镇、马场乡资金全年终累计收入8.22万元,其中:上年结余0.18万元,乡镇企业提成收入1.96万元,在林、牧、场收入0.02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收入1.91万元,其他提成收入3.58万元,其他罚款收入0.16万元,运输收入0.19万元,其他收入0.05万元,水费收入0.17万元,年终累计支出7.71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提成支出1.15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支出0.58万元,其他提成支出1.88万元,其他罚款支出0.03万元,运输支出0.14万元,其他支出3.8万元,水费支出0.13万元,上级拨入代管经费6.15万元,支出6.15万元,该年度收支相抵,余0.51万元。
1987年,大西桥镇、马场乡资金年累计收入8.98万元,其中:上年结余0.51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收入1.70万元;提成收入6.77万元,年终支出累计8.85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提成支出1.76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支出0.21万元,其他提成支出2.50万元,土地征用费支出0.42万元,其他支出2.78万元,水费支出0.09万元,上级拨入代管理经费9.00万元,支出8.80万元。该年度收支相抵,余0.33万元。
1988年,大西桥镇资金年终收入为6.23万元,其中:上年结余0.15万元,乡镇企业提成收入0.38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收入1.61万元,其他提成收入4.09万元;年终累计支出6.04万元,上级拨入代管资金1.80万元,支出1.80万元,该年度收支相抵,余0.19万元。马场乡资金年终收入5.26万元,年终支出4.98万元,余0.28万元。
1990年,大西桥镇资金年累计收入6.08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提成收入2.10万元,上年结余0.23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收入0.75万元,各种分成收入0.02万元,其他收入2.42万元,其他罚款收入0.04万元,各种奖励收入0.02万元,土地征用收入0.22万元,其他收入0.28万元。年终累计支出5.82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提成支出1.87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支出1.18万元,其他提成支出2.19万元,其他支出0.58万元,年终收支相抵,余0.26万元。马场乡资金年终收入6.99万元,其中:畜牧场收入0.14万元,计生罚款0.15万元,提成收入2.60万元,土地费收入0.04万元,运输收入0.15万元,其他收入2.40万元,行政收入0.70万元,煤厂收0.70万元,年终与累计支出7.28万元,收支相抵,超支0.29万元。
1991年,大西桥镇、马场乡累计年终资金收入为15.90万元,其中:集体事业收入0.10万元,其他收入15.3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50万元,年终累计支出12.66万元,其中:教育经费支出0.50万元,行政机关事业费14.73万元,其他支出2.57万元。收支相抵,余3.24万元。
1992年,在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促进各项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抵制一些部门的不合理要求,拒绝执行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工资管理混乱现象,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该年度,大西桥镇预算外资金收入为38万元,预算外支出为:37.39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15.00万元;土地征用费支出7.08万元(主要是化肥厂征用返还给鲍屯村);行政支出7.20万元(主要是政府购买小车费用、修理费、燃料费、会议费、生活招待费等构成);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专款支出1.27万元(补助村级学校建设支出1.00万元,村级维修道路支出0.21万元);返还支出5.84万元;其他支出1.00万元。
1993年,大西桥镇组织的预算外收入完成33.31万元,其中:计划外生育收入5.80万元,企业上交承包费23.18万元(含水泥厂第三轮承包风险金2.00万元),租赁收入0.67万元,其他收入3.68万元。
预算外支出为33.21万元,其中:政府大楼基建支出15.08万元,各村开展各项文艺活动补助支出0.07万元,建烤烟房补助款支出0.14万元,补助各村兴修水利支出1.72万元,新建校舍补助支出1.20万元,购买交通工具支出10.00万元;修建乡村公路支出0.50万元;小车费用2.00万元,生活招待费2.00万元,其他支出0.50万元。
1994年,大西桥镇预算外完成情况是:
(1)收入完成46.57万元。其中:自筹资金收入完成32.90万元;统筹资金收入完成12.46万元;其他收入完成1.13万元。
(2)支出完成36.16万元,自筹资金支出19.18万元;其中:行政支出7.44万元,返还支出0.32万元;补助各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支出0.50万元;支援各村农业及水利设施补助支出7.82万元;建校补助支出3.10万元;统筹资金支出16.99万元;其他支出0.85万元。
1995年,大西桥镇预算外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是:
(1)收入完成情况:全年收入安排为34.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20.00万元,统筹资金14.0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收入完成66.23万元,其中:自筹资金完成20.01万元,统筹资金完成46.21万元(主要是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2)预算外财政资金支出情况:支出共完成19.59万元。
①自筹资金支出19.59万元,其中:用于弥补行政资金不足支出12.38万元,返还支出1.50万元,补助各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支出0.38万元,支援各村农业及水利设施补助支出1.68万元,补助各村建校支出1.96万元;
②统筹资金支出44.35万元;
③其他支出1.69万元。
1996年大西桥镇的预算外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是:
(1)收入完成情况:全年收入安排为60.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安排20.00万元,统筹资金40.0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收入完成123.89万元,占预算数的206%(其中:自筹资金完成48.21万元,统筹资金完成75.68万元,占预算数的189%)。
(2)预算外资金支出情况:年初预算安排支出为100.0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支出共完成163万元,占预算数的163%。分项为:
①自筹资金支出61.00万元(其中: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及发放工资等支出51.03万元,返还支出1.06万元,补助各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支出3.65万元,支援各村农业及水利设施补助支出5.26万元);
②统筹资金支出74.40万元(其中:补助各村建校支出12.30万元,军烈属优抚费、民兵训练费、防雹费等支出7:31万元,政府宿舍大楼支出28.00万元,教育投入26.80万元);
③其他支出28.00万元。
1997年预算外的财政收支执行情况:
(1)收入完成情况:全年收入安排为73.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安排17.00万元,统筹资金安排56.00万元。全年完成结果:收入共完成109.55万元,是预算数的150%,其中:自筹资金完成25.35万元,是预算的149%;统筹资金完成84.20万元,是预算的150%。
(2)支出执行情况:年初预算外支出安排为73.0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共支出108.39万元,是预算的148%,分项为:
①自筹资金支出38.32万元,其中:归还借款12.78万元,招待费1.22万元,补助各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支出2.10万元,支援各村农业生产和水利设施支出8.03万元,行政支出14.20万元。
②统筹资金支出70.06万元,其中:教育投入59.68万元,军烈属优抚费支出4.13万元,民兵训练费、防雹费支出2.39万元,人口基金支出3.75万元,治安费支出1.09万元。
1998年预算外财政收支执行情况:
(1)收入完成情况:年初收入安排为75.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收入安排22.00万元,统筹资金收入安排53.0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收入完成83.57万元(其中:自筹资金22.37万元,统筹资金61.20万元)主要是粮食价格降低导致,为年初预算数的113%,增收(减收)13.57万元。
(2)支出完成情况:年初预算支出安排75.0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支出完成55.10万元,为年初预算数的73%(主要是部分款领不到位,需跨年度支出)。
预算外收资金的收支平衡情况,收入83.57万元,支出55.10万元,节余28.47万元。
预算外资金支出的主要项目为:
(1)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1.00万元,主要用于水泥厂;
(2)科技三项费用支出11.19万元;
(3)支援农业生产支出5.67万元;
(4)补助各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支出0.30万元;
(5)办公费、招待费支出7.24万元;
(6)行政性支出12.33万元;
(7)教育投入5.96万元,主要用于改建新校舍,危房改造补助;
(8)军烈属优抚费支出0.60万元;
(9)民兵训练费、征兵费用、防雹费等支出2.67万元;
(10)计划生育支出1.44万元;
(11)治安费支出0.16万元;
(12)其他支出6.54万元。
1999年预算外财政收支执行情况:
(1)收入完成情况:年初收入安排为85.00万元,其中的自筹资金收入安排25.00万元,统筹资金收入安排60.0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收入完成58.74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7.86万元,统筹资金40.88万元)为年度预算数的69.1%,减收26.26万元,主要是水泥厂承包款未收齐和当年种植的水稻50%的面积受稻瘟病灾害,10个行政村统筹部分的粮食未收和粮食价格降低所致。
(2)支出完成情况:年初预算支出安排60.0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支出完成62.57万元,占预算数的104.3%。
预算外资金收支平衡情况,收入58.74万元,支出62.57万元,增支3.83万元,收入主要受水稻灾情和水泥厂承包费未收齐的影响,支出主要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投入所致。
预算外资金支出的主要项目:
(1)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支出10.10万元;
(2)政府基建费支出8.25万元;
(3)科技三项费用支出1.50万元,占年度预算3.00万元年50%,节支1.50万元;
(4)支援农业生产支出7.24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6.00万元的120.5%,增支1.24万元;
(5)补助各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支出0.95万元;
(6)办公费、招待费支出8.1万元,年初预算数10.00万元的81%,节支1.90万元:(7)弥补行政费不足0.58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0.50万元的116%,增支0.08万元;
(8)教育10.30万元,占年初预算的6.00万元的71.6%,增支4.30万元(主要用于大西桥镇初级中学学生宿舍建设和其他学校的危房改造);
(9)军烈属优抚费支出0.73万元,点年初预算数的1.00万元的72.6%,节支0.27万元;
(10)民兵训练费、征兵费用、防雹费等支出1.96万元,占年初的3.00万元的65.4%,节支1.04万元;
(11)计划生育支出5.00万元,占年初预算数2.00万元的250%,增支3.00万元;
(12)社会治安治理支出1.86万元,占年初预算数0.50万元的327%,增支1.36万元;
(13)其他支出5.99万元,占年初预算8.00万元的74.8%,节支2.01万元。
2000年预算外财政收支执行情况:
(1)收入完成情况:年初收入安排85.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收入安排25.00万元,统筹资金收入安排60.0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收入完成79.38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38万元,统筹资金78.00万元),为年初预算数的93.4%,减收5.62万元,主要是大西桥镇水泥厂由于未技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以致收不到承包费。
(2)支出完成情况:年初预算外支出安排70.0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支出完成86.22万元,占预算数的123%。
预算外资金收支平衡情况:收入79.38万元,支出86.22万元,增支6.84万元。
预算外资金支出的主要项目:
(1)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支出7.50万元;
(2)政府基建费用支出15.00万元;
(3)科技三项费用支出2.50万元,占年度预算3.00万元的83.3%;
(4)支援农业生产支出6.60万元,占年度预算7.00万元的94.3%;
(5)补助各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支出0.90万元,占年度预算1.50万元的60%;
(6)办公费、招待费支出9.50万元,占年度预算10.00万元的95%;
(7)弥补行政经费不足0.60万元,占年度预算1.00万元的60%;
(8)教育投入24.66万元,占年度预算15.00万元的164%;
(9)军烈属优抚费支出2.66万元,占年度预算1.00万元的266%;
(10)民兵训练费、征兵费用、防雹费等支出4.83万元,占年度预算3.00万元的161%;
(11)计划生育支出2.13万元,占年度预算2.00万元的106.5%;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85万元,占年度预算1.50万元的189.7%;
(13)其他支出6.50万元,占年度预算13.00万元的50%。
2001年预算外财政收支情况:
收入完成情况:收入完成情况。年初预算外收入安排6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收入安排10万元,统筹资金收入安排5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为:收入完成73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0万元,统筹资金63万元),为年初预算数的121.6%。
支出完成情况:支出完成情况:年初预算外支出安排50万元,全年执行结果,支出完成68.85万元,占预算数的138%。
预算外资金收支平衡情况:收支相抵后,结余4.15万元。
预算外资金支出的主要项目:
(1)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支出8.60万元;
(2)政府、初级中学基建费支出10万元;
(3)科技三项费用支出2万元,占年度预算的67%;
(4)支援农业生产支出4万元,占年度预算的80%;
(5)补助各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支出0.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50%;
(6)办公费、招待费支出8万元,占年初预算5万元的160%;
(7)弥补行政经费不足1万元,占年初预算1万元的100%;
(8)教育投入15万元,占年度预算11万元的136%;
(9)军烈属优抚费支出4.89万元,占年初预算2万元的244%;
(10)民兵训练费、征兵用费、防雹费等支出3.78万元,占年初预算3万元的125.6%;
(11)计划生育支出4.18万元,占年初预算1.5万元的278%;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2万元,占年度预算2.5万元的77%;
(13)其他支出5万元,比年初预算1万元增支4万元。
预算外资金收支平衡情况:收支相抵后,结余4.15万元。
2002~2004年,实行税改政策后,无预算外收入。
二、财税管理
民国时期,农村无税务机构,大西桥镇辖区内农民交纳的牙税、屠宰税都在交易地市场交纳;房捐、户捐统一到城区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区、乡建立交易所,交易员除代征税收外,参加管理市场及农村税收。1953年,各乡配备财税人员(税务的委托临时代征员)。
(一)税务税收
1991年,“撤、并、建”时,大西桥税务所由张方财任所长,主持全所税务工作。
(二)农业税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税条例》规定以户为纲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率,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60.5公斤为起征点,最低税率2%;人均的收入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2%,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收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全额累进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收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5%,平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田地加层减层的计算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产量、纠正畸高畸低、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使农户负担趋于合理。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制、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对发展农业生产取到积极促进作用,农业税附加按不超过正税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根据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也相应改变,实行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计征,对初级社和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率,以户为单位计征。税率和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执行结果,平均税率为15.59%,其中,高级社平均为15.51%,初级社为15.35%,个体农户为17.62%。农业税任务数比上年增加7.13%,为确保任务完成,在常产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不论社或户,在上年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又照顾农业社之间的负担平衡以及个体农户增加比例高于当地农业社的原则,采取分配任务逐级控制、包干完成的办法,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征。
1958年:安顺县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查调整,在1952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调高9.54%,使常产与实产接近,农业税的资源也趋于合理,当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实行比例税制,核定税率为14.8%。至此,农业税征收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
1959~1962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仍按1958年的14.8%执行。农业税附加1959年~1960年的按正税的15%,1961年免征,1962年为正税的2%。
农业税征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4月起到下年的3月底止)改历年制(即1月1日起至31日)。
1963~196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生产队为单位,采取分本任务,包干完成的办法,实际负担率为13%~15%,农业附加税,1963年为3%,1964年为8%。
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负担政策,税率按上年不变,农业税任务在1964年的基础上另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计征,农业税附加按8%计征,如遭受自然灾害,实产达不到正常年景的生产队,则按“轻实不减、重实多减、持重全党”的原则办理,延续到1999年未变。农业税结算实行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入库实“先征后购”,公粮作价按当时的中等稻谷价计算,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不变。
1972~1978年:1972~1975年,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执行,对畸重畸轻的部分生产队的税负进行调整,对基建占地,农业税实行豁免政策;1976~1978年,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为使税负趋于全理,1976年对常年产量进行调整(在“四五”期间核定常年产量的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调整税率“一定五年”不变,公粮价格由1978年每50公斤9.60元调至11.55元。
1979年:为使农业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减轻农民负担,解决温饮问题,使之得以休养生息,实放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主产稻谷地区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兼产地区17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0~45元,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1980~1982年: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起征点办法以队、组为单位,实行任务包到户,由农户交纳,以1979年为基础,对原税负担的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生产逐步发展,生活得到改善,实有粮食和收入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为此,根据(1983)黔农字16号和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到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税恢复“五五”期间(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农业税征收没有较大的变动,继续执行1983的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即以“五五”期间(19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数,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任务数,公粮价格由原来的50公斤11.55元调整至16.10元。
1988~1989年:“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已结束,恢复执行1976年“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
公粮价格:1988年调整为每50公斤18.10元,1989年调整为23.10元。调增收入全部上缴上级财政。
1990~2001年:公粮任务继续执行“五五”期间农业税任务。
1992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1989年的每50公斤23.10元调整为26.10元。
1993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每50公斤26.10元调整为34.00元。
1994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每50公斤34.00元,调整为50.00元。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为75.53万元,当年完成64.63万元。
1995年:仍执行上年政策。
1996~1998年:农业税计价由1994年每50公斤50.00元调整为72.00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87.04万元,1996年完成农业税任务为94.14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8.5%;1998年完成农业税任务数94.64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08.7%。
1999年:由于粮食价格稳中求有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00元,调整为61.00元。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为106.00万元,当年实际完成90.00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84.9%。主要因当年水稻遭受大面积稻瘟病侵害,产量损失很大,有的甚至绝收。
2000年:粮食价格再度下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61.00元下调到58.00元。调整后农业税为90.00万元,全年完成任务数为85.00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95%。
2001年:粮食价格又再度下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58.00元下调到55.00元,调整后农业税为85.00万元,全年完成任务数为81.00万元,占全年任务数95%。
200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到全省,目的是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面临的问题。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参照湄潭、贵定、铜仁三个县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经验进行,具体是基准年度1999年的各项统计参数为基准。农户数以改革1999年年报数为准,改革后以2001年统计年报为准;承包人口承包耕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数为准;现有计税面积公式计算为:现有计税耕地面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十新增计税耕地面积-按省规定应核减的计税耕地面积。
计税常年产量为:以1994年~1998年五年间农作物(折稻谷)的平均产量为依据原则上以村民组为单位合理确定。公式为:
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常年产量亩产×现有计税耕地面积。
实行“税改”政策后,大西桥镇农业税收入一项就减少收入30多万元,根据西秀区财政局区财预[2002]4号文件批复决定给大西桥镇农业减收补助15.41万元。
(三)农业特产税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贵州省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实施办法》,于198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2003年税改后,除烟叶外,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
办法规定:
1.纳税对象: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国家农、林、牧场(包括劳教、劳改场)和集体、个人以及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2.征收品种:①园艺收入(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苗木、花卉、熏制茶叶花料、食用日用香料以及人工培植药材产品的收入);②林木产品的收入:包括原木(方材、板材)、原竹、油桐子、油茶子、木柚子、生漆、柞树坡(养柞蚕)、白蜡、棕片、干鲜竹笋、核桃、板粟、木炭、香菇、木耳、竹、木制品等产品的收入;③各县(市)认为应当征入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1989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39号文件对《办法》已作如下修改、补充。
1.征收品种:新增水果、瓜类、采集野生药材收入。
2.计税收入计算标准:队桑叶、柞树坡、白腊的计税收入仍按原规定7%不变外,其他农林特产品均按产品收入计征,同进取消以20元为起征点的规定。
3.全省统一税率为:①水珍品为15%,其中淡水养殖为10%;②淡水植物为5%;③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④水果为瓜类为10%;⑤等级内木材(包括房料)为8%,其他竹林木制品用料、木炭、中幼转让林、茶叶、药材、林产品、药材、花卉、食用香料、干鲜香菇、木耳、苗木统为7%。⑥农林特产税附加均按正税的8%计征。
农林特产税归纳为本级财政收入。
1989年完成特产税0.23万元,马场乡完成农业特产税0.08万元;
1991年大西桥镇完成特产税0.15万元,马场乡完成农业特产税0.09万元;
1992年大西桥镇完成特产税1.42万元;
1993年大西桥镇完成特产税1.4万元;1994年1月,国务院143号令和贵州省1994年6月黔府发[1994]36号《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对原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工商税中征收的烟叶税(包括烤烟税)收入,牲畜毛皮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划归特产税征收,并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后的征收范围:
1.烟叶收入;
2.园艺收入;
3.水产收入;
4.林木收入;
5.牲畜收入;
6.食用菌收入;
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收入调整后的征收办法分为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
1.园艺品中毛茶、果蔗、药林、花卉、食用香料7%,经济林苗木为5%,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桂园、草霉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
2.水产品为8%;
3.林水产品中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油桐子、油茶子、竹木制品用料为7%,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
4.食用菌为8%。
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
1.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烤烟)31%;
2.园艺产品中毛茶为16%;
3.林木产品中原木、原竹为8%;
4.水产品为5%;
5.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兔毛为10%。
征收办法分园林征收和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和查证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按8%计征。
1994年大西桥镇征收农业特产税0.31万元;
1995年征收3.31万元;
1997年征收4.10万元;
1998年征收农业特产税6.73万元;
1999年大西桥镇征收特产税3.89万元;
2000年征收一般特产税4.09万元;
2001年征收一般特产税5.96万元;
2002年征收一般特产税2.40万元。
(四)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大西桥镇开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上解市财政,征收单位在年终决算时返还5%的手续费,不列入镇财政的预算盘子,但每年都下达考核任务。1991年,大西桥镇耕地占用税收入为0.29万元;马场乡耕地占用税收入0.05万元;1992年,大西桥镇耕地占用税收入为8.76万元;1993年为3.00万元;1999年为12.63万元;2000年为2.34万元;2002年为2.94万元。
(五)契税
契税税率为3%,契税收入为本级财政收入,列为本级财政预算。契税收入自1990年财政包干后列入本级财政收入,1991年大西桥镇契税收入0.29万元;马场乡为0.03万元;1992年大西桥镇契税收入为1.76万元;1998年为3.00万元;1999年为0.054万元;2000年为2.69万元;2001年为0.96万元;2002年为1.78万元。
三、工商 税务
(一)工商税务结构
1.工商所:1963年3月,成立二铺工商所,境内的工商企业登记税收等由该所负责, 1992年“撤、并、建”成立新的二铺工商所,大西桥镇的工商管理仍由该所负责。
2.税务所:1980年成立二铺税务所,境内的税收管理由该所负责,1983年成立大西桥税务所,负责辖区内的税务管理,1994年建立大西桥国税所和地税所,负责辖区内的税务管理,1998年成立国税二铺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国税管理。2000年成立二铺地税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地税管理。
(二)税制沿革
民国时期的工商税制,分国税和地方税两类。国税为列举项目的大宗收入,主要有厘金、杂税、统税、国产烟酒税、货物税、营业税、特货(鸦片)税等;地方税为国税以外的小宗收入,主要有秤牙捐、斗息捐、契税、屠宰税、户捐及其他杂税杂捐等。国税一般为中央收入或中央与省的分成收入,地方税一般为县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制经过六次大的变革。
1.新税制的建立。1950年1月,在废除和整理民国时期捐税的同时,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十二条。规定中央及地方税共为12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等。7月,为简化税种,把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2.修正税制。1953年1月,国家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后,为使过渡时期的税收政策适应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对工商税制作了若干修正,主要有货物税、屠宰税、畜牧交易税等。
3.改革税制。1958年,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税制,国务院公布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称工商所得税。1959年起,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起,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9月停征)。
4.简化税制。1972年3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条例(草案)》,于1973年起全国试行。主要内容是:一是合并税种,把工商企业原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二是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原来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原来的141个减为82个。三是把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对于新兴工业、“五小”工业等企业,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征收或减免。四是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
5.税制改革。1983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县范围内第一步试行国营企业改税,在征收所得税的基础上,实行税利并存。1984年10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实行税制改革,把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开征个人所得税、城镇维护建设税、建筑税等。
6.现行税制。税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分解为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分解为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事业单位资金税、集体企业资金税等。
(三)税收
民国时期的捐税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种。境内农村涉及到的地方税有以下几种:
1.牙税:又称牙贴,源起清代,交易者直接讨价还价常有不便,因置中间人为之撮合,故称“牙口”,交易成立后,又置司理为之称量,以求公平,谓之“行户”。当时政府为防冒滥,乃垂法令,规定中间人及行户须有请贴始能充当。其手续先由愿承当者启禀府司给予执照,每年交纳正供银若干两,名曰“牙贴”。其定额多寡,视其行业为断。不论自征或承充者包征秤牙捐从价征收3%,斗息捐从量征收2%。
2.契税:起源晋代,是土地房屋买场面,典当、赠予或交换订立契约时交纳的一种税,经社会调查考证,民国3年(1914),经过土地呈报后,发现民间白契(民间私立契约未交税的称白契,交税后加盖政府公章的契约称为红契)甚多,经县政府呈请省财政厅批准,将原税率买入典四减征为买四典二,并免征一切罚金,次年又将减征期限延长一年,初期配有契税督催员,后虽裁减,乃由属各保长负责代之征收。
3.屠宰税:源起清代。民国3年(1914)称“屠宰营业税”,仅就宰售猪、羊征收,每头猪0.6元,每头羊0.4元,征税规省,附加税归县。民国30年(1941),贵州省政府颁布《屠宰税征收章程》,屠宰营业税改称屠宰税,征收范围是猪、羊、牛,从价计征,税率5%,收入全部归县。自宰自食免征。
4.户捐税:民国30年(1941)开征,富户多纳,贫民免纳。凡年收益值合谷19石以下者免征;20石以上未满30石者为丙级,月征0.2元;30石以上未满40石者为乙级,月征0.4元;40石者为甲级,月征0.6元;四级以上为特级,其标准为年收益合谷数除以40再乘6,则得每月应纳税捐之数。
5.使用牌照税:民国30年(1941),安顺县开征使用牌照税。开征范围有人力或畜力车辆、肩舆(轿子、滑杆)、驮畜等,按营业或自用分别计征。
6.其他捐费:据《新生活条刊》之《捐税》载:贵州捐税之重为他省之最,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悉能增税加捐,……人民所出,数必倍蓰,所谓官取于民者十之三,豪绅取于民者十之七,临时税捐尤多,共有69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期的税收,新税制的建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变为现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1月,在废除和整理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同时,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12条,规定中央征收地方的税共有14种,涉及境域内的税种有:
(1)交易税:1950年7月,贵州省根据《西南区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对牲畜、粮食、棉花、土布等10多种项产品开征交易税,此后,开征项目多调整演变。1953年7月,对牛、马、骡、驴征收牲畜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起征点为1头,税率5%,粮油起征点为油料1市斗,花生50市斤,细粮2市斤,粗粮3市斤,税率3%。
(2)集市交易税:1962年起,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开征范围原则上规定为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和旧物资等8类。家庭手工业产品税率5%,肉类15%,其余产品10%。1962年8月缩小范围征收,家禽、蛋品免征,家畜只对猪、羊征收,肉类只对猪、羊、牛、马肉征收,干鲜果只对梨、桔子、黄果、核桃征收,家庭手工业产品只对竹、木、藤、棕、铁制品及草席征收。已纳工商统一税者,免征集市交易税。调整税率,肉类、土特产品降为5%。1963年5月,猪、羊由10%降为5%,肉类由5%升为10%。1964年,肉类由10%降为5%。1966年9月1日起,保留税种,暂停征收。198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
(3)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猪、牛、羊、马、骡、驴等,纳税人为屠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税率为10%,从价计征。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的生猪,要本省内调拔宰杀的生猪,屠宰税由8%减到4%,学校和不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宰杀生猪,改按生猪头数定额计征,即平时每头3元,春节前40天,每头按1.5元计征。1967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民宰杀生猪,不分春节和平时,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1983年,省人民政府规定猪的屠宰税由每头3元调到5元。牛、马等大牲畜由每2元调到3元。
(4)货物税:共分为10大类42项。1958年9月在原有税负基础上,为了简化税制,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和商品流动税,营业税合并为简化工商统一税。1958~1978年,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主,农村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通过供销社调剂,农村无商务活动时间。加工副食品或搞小工业,维护最低生活或交口粮款,如挑砂锅、推豆腐、卖凉粉、做甜糕、扎扫帚等进行交易,城乡日常生活用品交易一概列入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投机倒把行为,严加限制、取缔、打击。同时农村除了个别集体副业提供少量税收外,绝大多数生产队都无工商税上,仅有农民家庭饲养生猪在市场交易时的集市交易税,或逢年过节时宰杀交纳屠宰税,文革时间农村工商税收入极低。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的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化、完整化,境域内的各种税收逐年均有增长。对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税收规范化管理,对营业额不满2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免交国税,同时,地方税也约减增收。2002年,实行税改后,取消了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的征收。
(四)稽征管理
税收稽征管理,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税收政策,随着各个历史时期各种经济成份的变化以及中共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征管工作也随之变化,由不够完善逐步走向完善。
1.税收组织
(1)1950年初,成立县工商联合会,下设总评议会。行业分评议会负责本行业各纳税户应纳税额的评议及收缴,总评议会负责各分评议会出纳税户应纳税额审定。1952年,在部分行政村建立税收委员。1953年在9个区先后成立工商联合会,办理工商户的开、停、转、歇,下设各行业公会及摊联会,负责参与各纳税户应纳税额的评定及收缴。1954年5月,成立手工业者协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主任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专业分会主任及税方代表担任,规定各分会主任有权监督催收会员的月税月清。1963年,在部分生产大队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并设立有税收委员。
(2)1951年,乡建立交易所,设有交易员。他们除代征税收外,参与管理集市及农村税收。1953年,撤销交易所,部分人员转入市管会(后改工商行政管理所),部分人员转为税干。1958年,各乡配备财税员,除协助税干征收税款外,参与管理集市及农村税收。1962年,乡财税员除少数转为税干外,其余全部精简。1963年,委托部分公社、信用社苍代征税款。1983年9月,对城乡个体商贩,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向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企业、国营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其应纳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
2.工商管理
(1)工商户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个体商业以走村串寨,短途运输赶“转转场”为主,多为手提肩挑沿街叫卖的小贩。1950年初,鉴于有的工商业户帐务不健全情况,税收征管根据工商业户是否健帐、帐务是否健全以及资本额、营业额的大小,分别采取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或按资本额分等评级、按级定税征收。1953年,中共中央制定过渡时期“一化三改”(即社会主义工业化、实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总路线以后,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开始,个体小商贩分别加入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有的还“升级”、“过渡”到国营或公私合营企业当职工。1956年,“三大”改造初期,对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组)会计制度健全、集体经营管理、统一核算盈亏的,采取查账计征办法;分户生产或分散经营、自负盈亏以及尚未纳入改造的工商业户,除能够掌握货源的户数采用核算计征外,其余列入民主评义征收。1956年起,对国、合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纳税鉴定,逐步推行“三自”纳税(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和自行解库)。1956年底,社会主义对私有制的改造基本完成,城乡个体户所剩无几。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个体工商户被取缔,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出现了“吃饭难”、“修理难”等情况。1980年10月,对有证个体工商户采用“双定”法,做到“专人一条街(或村),各税管起来,任务包到手,奖惩要分开”。1990年,针对漏税突出情况,改征、管、查合一为征、管、查分离。设置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进行征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经济逐年得到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状况。截至2004年底,大西桥镇个体户已有593户,从业人员1164人,其中:从事批发零售296户,从业人员450人;个体饮食业30户,从业人员90人;社会服务业177户,做作业人员354人;制造业90户,从业人员270人。
(2)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境内有猪场、马场、鸡场三个小型场坝,仅供境域内农产品交易,交易量较小。人民政府成立初期,土匪猖獗,每逢乡场,由部队保卫税干,税干一手持枪,一手收税。此后,每逢场天,为了防止税收流失,税干集中力量征管,对应税货物采取上场登记、场中检查和下场销号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主要有大西桥、马场两个交易市场,村民到两地赶集,进行商品交易,商贩收购农牧产品及销售手工业产品,属于自由贸易。1948年,市场管理取消私商贩运,禁止弃农经商,农副产品不准上市。1962年后,国家又允许个体商贩和手工业者开展经营活动。1965年,二铺工商所的主要任务是随时分析投机倒把活动的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对弃农经商人员进行规劝和组织他们投入农业生产。“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严加限制取缔,导致商品供应紧张。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大砍“资本主义尾巴”、没收赶场交易的农副产品,规定十四天赶一次场,阻碍了当时集贸交易的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方针,积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行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后又以“市场经济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经济方针作市场指导。2004年底,大西桥镇境内的马场、大西桥已发展成为两个大型的综合农贸市场,市场经营的主要商品有:蔬菜、副食、水果、肉类、成衣、农产品、畜禽及其产品等,交易非常活跃,工商税收随之增加。
(3)发货票管理
1951年3月,专区税务局制定《私营工商业统一发货票制度》,初为单联裁剪式,收据与存根间粘巾印花税票,后改为2联得写式,除套印该会检印章外,加盖税务机关查验戳。1956年,为适应经济形式发生的新变化,发票分别由工商联、手工业联社和对私改造办等归口管理单位自行筹印。1986年,市税务局制发“批发代扣税专用法票”,分“单栏式”和“多栏式”,起到既当发票又当税票的双重作用,堵寨了有的批发代扣税单位只开发票不代扣税漏洞。1989年3月,发票纳入发票站统一管理,制定本市发票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发票的印刷、保管和发出。1990年5月,制定《安顺市税务局发票管理规程》,对发票的印制、购买、使用的管理及检查,处罚等作了统一规定。
(4)税务稽查
1950年12月,财政部颁布《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税务检查工作的任务、范围、措施、处理规定、工作制度及纪律等。1951年起,设立税务检查站,查缉过往车辆的应税货物。1953年省四届税务会议决定撤消。当年,设专职税务检查员。1958年上级提倡实现税收“四无”(无漏税、无偷税、无欠税、无抗税),然而反偷税和偷漏斗争仍客观存在。1986年,市、县针对偷税、漏税的情况,先后建立了税务稽查队,负责查处各种偷、漏税案件。
四、金融信贷
清光绪时期,商民有缺乏资本的,如有产业抵押与殷实铺保担保,可向因利局申请借款,期限半年到至1年,月息1%。如有延期,须征得局方同意,否则加罚20%利息。民国时期,金融信贷业务主要在商业领域流通,农民银行、合作金库及农村信用社名虽面向农村,实并非为农村生产服务。放款种类有:信用放款,质押放款,进出口押汇,贴息及活存透支等。不论哪种放款,均因人而异。对权贵和资本家,质押放款可以用空头押品,活存透支可以不受限额限制。在农村,每年春耕前,县信用合作社办理农业贷款,程序由社员填写贷款申请,经县合作指导员审查认可,呈县政府核查后,转呈省合作事业主管机关批转县,县政府持省批文到指定银行提取现款转交县合作社,由县合作社指导员或银行农贷员到现场监督发放。农贷员每年坐着滑杆到农村监督放款,由乡、镇、保长及地主、财霸填好贷款申请书,发放时召集佃户,按花名册“唱名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信贷业务正常开展。
(一)农村金融结构
1.农村信用社
1954年,农村信用社行政上受当地政府领导,业务受县级银行指导和发生业务往来,并代理银行发放农村贷款。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信用社组织业务不断扩大,对发展农业生产,调济农业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资料所需的资金,作了有力的保障。
马场信用社,建于1954年,负责管理原马场(公社)乡辖区的信贷业务,社址在马场公社。负责人:朱成明,以后是田应红、张学仕。
大西桥信用社,建于1954年,负责管理大西桥(公社)乡辖区信贷业务,社址在大西桥公社。负责人:周胜芝,以后是周德齐、鲍吉华。
1992年3月,根据上级银行文件精神,“撤、并、建”后,马场信用社与大西桥信和社合成为大西桥信用社。并后有工作人员14人,由张中权任主任主持工作。至2004年底,有职工7人,由鲍中勇任主任主持工作。
2.农业贷款
1951~1952年,贷款扶持贫、雇农和有困难的中农恢复生产;1953~1957年,支持农业合作运动的发展,加速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1979年,支持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发展生产。1951~1979年,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耕牛、农机具、种籽、饲料、化肥、农药,兴修农田水利,植树造林,开发矿产,发展工副业,开发农村科技项目和发展商品经济等,占80%;用于购买口粮、治病、修房建屋、婚丧等,占20%。1980~1990年,随着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贷重点是以支持集体和村民发展农、林、牧、副、渔等业生产。信用社放贷利率,在高于银行农贷利率1%~6%之间浮动。贷款方式一般由农金干部划片包干,通过深入摸底,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农金干部审查,掌握重点,兼顾一般,评议或落实到户。1990~2004年,农贷除用于支持农业发展中农、林、牧、副、渔等外,还用于支持个体户兴办各种小型企业,从单一的支持农业发展为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全面发展。
3.社员股金
股金是人民群众自愿加入信用合作社组织的依据。50年代,入股者享有信用合作社员资格,有权参与和监督信用合作社的各项经济活动,并享有优先贷款的权利。1954年,新建信用社时期,股额为1~3元1股,有的农户入几股,按《信用社章程》规定召开社员大会,进行股金分红。60~70年代,由于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监事会已名存实亡,股金分红中断。1980年信用社重新建立监事会和理事会,清股扩股。1997年再次扩股,个人股5元1股。1998年后,这种入股方式虽有动员,但均没有发展成功。
4.贷款清理
1963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对1962年前逾期农贷进行清理,分别采取收回、缓期、转达期等办法进行清收。对死亡绝户、外迁无着落和贷款无效益等确实无法或无力归还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核转省人行批准豁免。1981~1985年,县农行对1982的逾期农贷进行清理。对部分无法收回的贷款,鉴于国家不再实行豁免政策,银行列入“呆账”处理。1990年,县农行对1989年前的贷款分别进行清理。
(二)安顺县农业银行大西桥营业所
安顺县农业银行大西桥营业所,始建于1951年,1980年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分家后,改名为安顺县农业银行大西桥营业所。1990年9月,撤消原县、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成立安顺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大西桥营业所更名为安顺县人民银行二铺区营业所大西桥分理处。
1951~1953年,当时未建信用社,机关、企业业单位、集体、个人存贷款业务都是由营业所负责。
(三)典当与民间借贷
1.典当
清代,典铺、当铺须向布政司衙六注册领“牒”(许可证)方准开设,每年向官府交纳牒银24两。如领“库本”(借资本),每百两每年交息金12两。典当者入当实物,值十当三,用息3%,当期以1年为期限,“留票”者(打条子续当)当期宽限1~2月,逾期不赎,由当铺出号变卖。
2.小押当
清咸丰至宣统年间,当者以实物入押,值十押三,月息5%,当期以6个月为限,逾期不取,即出号变卖。
3.抵当
抵当在民国时期较盛行。如债务人急需用钱而在短期内又无力归还者,以田土或房屋契据及产权暂移转于债仅人,书立当契,接受当价后,所当田土或房屋由产权人受兴益,债务人按期赎回后,方能将产权收回。
4.抵借
民国时期,民间抵借较多。如债务人急需用钱,以田土或房屋契据作抵押,向债仅人贷债,面议利率(月息一般为2%~3%),书写借据,按期交息,定期还款,产权不变。
5.信誉借贷
民间信誉借贷较多。双方关系密切,互相信任,债务人临时急需,额小期短,债权人愿意帮助,不书写借据,不计利息。
6.高利贷
民国时期城乡较多,境域内中所村1940年~1949年10年间,除8户地主外,405户贫苦农民均借过高利贷,息谷和息金折合稻谷总计720.48万市斤,户均18530市斤。其方式主要有:买卖青苗,青黄不接时借杂粮秋后加1~3成归还主粮,借现金利滚利并按月息1~5成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利贷者虽大大减少,但个别地方仍时有发生。
(四)货币流通
1.铜钱
明末清初,境域内流通的铜钱,包括毛钱、均钱和重钱。毛钱、均钱以枚计,重钱则以重量计,每百两面约易银七钱。清道光年间,铜钱禁止使用,改用制钱,铸造多系清朝,杂有唐、宋、元、明的制品,与生银的比值,随市场涨落不定,千枚可易银5钱至1两。民国12、13年(1923~1924)间,大批铜元涌入境域内,制钱逐步被淘汰。
2.生银
清咸、同以后,市面交易大都有使生银,主要种类有:宝银,分船形、方形、圆形三种。其重约50两,来自湘、川、粤、桂者质色十足,属票银,船形,其重约10两,来自淞江者质色最低,属锄头银,锄头形其重约5两,来自广西,质色为99.5;牌坊银,牌坊形,其重约5两,来自云南质色为九九;槟榔锭,槟榔形,其重约1两,质色十足;滴水珠,圆珠形,其重5~6钱,来自湖南、四川,质色十足;火宰银,砖块形,用时以火宰为方块,来自广东,质色十足;纹银,圆片形,为安顺银匠所铸,质色九成。光绪中期,奸商串通银匠作伪,在市银内灌铅2~3分至6~7钱,制造“卷口银”、“半边俏”、“透身酥”等,俗称滥市银。
3.银元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银元开始流入境内。主要种类有:飞鹰洋(即墨元)、站工洋(即英元)、搬桩洋(即洁元)、日本洋、广东龙元及银毫、北洋龙元、江南龙元、湖北银元及银毫等。光绪末年,四川龙元、云南龙元也先后流入。民国初期,先后流入的有袁像银元、帆船银元及滇造五解银元。民国16年(1927),周西成入黔主政时,发行“汽车”银币,但为数不多。24年(1935),国民政府通令禁止银币,推行法币,但部分银币仍流通于境域内市场。
4.铜元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铜元开始流入境域内,主要有大清铜币与光结晶元宝两种。多由各省铸造,每枚当制钱十文。民国初年,铜元与制钱同时流通。民国12年(1923),外省当十铜元大批涌入境内。由于物价上涨,方孔制钱渐被淘汰,铜元遂占辅币地位。
5.纸币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贵州官钱局安顺分局发行钞票,分一百文、二百文、一千文、一两、五十两、一百两等种,可以兑换生银。民国6年(1917),中国银行发行的钞票流入境内,初期可以兑换袁像银元,入信用较好,后因该行资金被提,钞票信用下降,18年(1929)省政府通令废止。22年(1933)贵州银行存款券流入安顺,百姓因前车之鉴,鲜有信任。24年(1935),国民政府通令改用法币,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当年随着中央军入黔,法币与之流入,当时境内流通的有法币、滇铸五角龙元和当十铜元等种。32年(1943),关金券流入安顺,规定关金券1元折兑法币20元,与法币混合流通。37年(1948)8月,金元券流入安顺,规定金元券1元折兑法币300万元。38元夏季,银元券又流入境内,规定以1比5亿元的比值收回金元券。当时由于物价瀑涨,币价猛跌,市面上不仅出现银元、铜元与银元券一起流通的金融混乱局面,而且还出现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易。当时有人把银元券风趣地称为“掉脸钱”,名是因券面上印有蒋介厂的侧面头像,实则收到后掉过脸就用不出去。国民政府由于滥发货币,影响市场物价稳定,使货币不断贬值。
1949年11月,县人民政府通告禁止金、银和银元券流通,统一使用人民币(银1948年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同时,为减少银元券持有者的损失,人民币与银元券以1比80的比值,由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办事处收兑。1955年3月1日,发行第2套人民币,5分金属辅币,与纸市等值混合流通。1962年4月15日,发行第3套人民币,与2套人民币等值混合流通。同年4月20日,增发黑色1元券和棕色5元券。1964年4月15日,收苏联代印发行的1953年版的3元、5元和10元券,同年5月15日停止其收兑和流通。1980年止,陆续收回第2套人民币10种,继续流通人民币13种。此外,流通的还有1角、2角、5角和1元金属币。1934年10月1日至1987年11月20日,先后发行金属纪念币6套,共10个版面。1987年4月27日,发行第4套人民币,共有主币、辅币9种,1988~2004年,面额增加了20元、50元、100元三种纸币。并且20元、50元、100元、10元、5元、2元、1元、5角、2角、1角的纸币颜色都有了改变,并增添了20元的面额人民币。市场没有外币流通,经外商、归国华侨、旅游观光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流入境内的外币,均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使用。
五、农村储金会 合作基金会
根据中发[1993]11号、省发[1996]、黔发[农经]字3号文件精神和安顺地办通字[1996]02号文件通知,于1996年,安顺市委、市人民政府把建立农村基金会、储金会列为各乡(镇)目标任务之一。
大西桥镇根据本镇实际情况,于1996年4月成立基金会、储金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市民政局和市农业局的文件批复,先后成立了20个村储金会,每个储金会都由市民政局拨给1万斤玉米作为启动资金,随后陆续成立了15个基金会,基金会由几个人或单人筹资而建,储金会和基金会成立后,初期对发展农村经济注入了一定的活力,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驱动,“两会”(储金会和基金会),不断扩大存贷业务,存贷利率也不断提高(高的可达月贷款利息5%,存款月利息可达2%)。存贷业务出现了空前的景象,然而由于某些“两会”初建时,基金额根本不足,只靠集聚储户的存款而开展贷款业务,同时也出现贷款中审核不严格,大额贷款业务增多,造成“两会”逐渐发展成“存而不付或少付,贷而难收或寡收”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1998年7月,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清理整顿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同时根据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黔府办发(1998)93号文件,“两会”停止贷款,根据这些文件精神,大西桥镇于1999年成立“两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同时逐步还清储户贷款。
到2004年止,两会基本取缔。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的境域及建制、自然地理、人口民族宗教、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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