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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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轿子山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250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6
摘要: 轿子山镇民政概况。
关键词: 地方志 劳动 民政

内容

明清时期,由知府、知县主掌民政。民国时期,乡级设民政助理或干事,负责民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1年,乡(镇)公社设民政助理,1991年后,设民政福利股,配备股长1人,助理员1~3人,承担民政、老龄、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1997年,民政福利股改为民政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
  一、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及地名普查
  1984年3月,轿子山镇、跳蹬场乡、孙家庄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抓好村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人数,民主提名推荐村委会候选人,公布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等工作,经过选民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了38个村、1个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任期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1991~2002年,轿子山镇民政股(民政办)在镇党委和镇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指导完成了5次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在全镇各村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至1997年6月止,全镇制作村务公开专栏37块,定期公开村务;建立健全村民监事会、老协会、红白理事会、关心下一代协会、村民议事会、计生协会、禁赌协会等12个组织,理顺了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的关系,促进了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1996年5月完成了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二、拥军优属
  从1952年起,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乡(公社)党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教育和慰问活动,对境内驻矿部队进行走访慰问,深入农村走访慰问烈军属,召开拥军慰问座谈会等,为军烈属贴春联、挂光荣花、送慰问品。1952年8月,组织评选烈军属模范活动,评选出一批思想觉悟高,劳动生产好的烈军属代表参加安顺县召开的表彰大会。
  1954年春节期间,在全国同庆抗美援朝胜利的形势下,组织到农村、驻地厂矿和部队进行走访慰问,针对部分烈军属的困难,拨出专款作为烈军属和复员军人的补助费。
  1952~1966年,拥军优属形成制度,每年乡(公社)都投入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烈军属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困难,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活动未能扎实开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拥军优属制度,1986年,对烈军属、伤残军人普遍专访慰问,发给烈军属证书、抚恤金及慰问品。
  1992年“撤、并、建”后,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92~2002年,共拨出经费5万余元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到每年走访慰问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不少于3次,走访慰问驻镇部队3次以上。
  优待烈军属,1951~1954年主要采取群众优待(群众代耕和优待救济),对生活较困难的烈军属则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优待粮。1955年对有耕地的烈军属由群众代耕改为集体代耕,1956年改为优待烈军属劳动日的制度,1961年,对贫困烈军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享受优待劳动日外,对无依无靠,困难特大的孤老烈军属、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老复员退伍军人,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优待劳动日制度一直持续到1980年底。1981年试行优待金,统筹集资,统一兑现,即在优待劳动日发放实物办法的基础上,计算生产大队优抚对象基本金额,由生产大队统筹提成集资,直接兑现给优待对象,优待金额各大队不同。1985年,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统一兑现优待金办法,即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3元,非农业人口每人年交0.5元,国家职工每人年交1元,由乡(镇)收取上交安顺市(县)民政局,再按发放标准返回乡镇,统一兑现给优抚对象,标准为农村烈军属每户150元,城镇每户80元,随后逐年提高优待标准。
  1995年,按农村户均500元,城镇户均120元标准,发放现役军人家属31户,优待金14740元;发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及伤残军人144人,定补34560元;发放在乡烈属5户,定补1200元。1997年发放各项定补72404元。1998年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农村按150元,城镇按120元标准兑现,1999年再次提高优待金标准,年优待烈属5户,6人,发放补助金3900元;复退军人131人,发放金89404元;革命伤残军人7人,发放金6300元。2000年,发放各项定补99604元。
  三、救济、救灾
  (一)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社会救济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给予孤老残幼和贫困户救济扶持,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
  1952年,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主要以实行对困难较大、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户,定期给予指标救济;对有一定实际困难,但具备一定生产能力的农户,以生产自救、互助、互济为主,帮助解决农具、耕牛、种子,扶持发展生产,必要时给予适量的临时救济;对孤老、残幼、五保户,实行集体供养、国家救济的办法。1956年后,对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制度。
  1969年,在救济工作中,白坟公社发放救济款200元;跳蹬场公社发放救济款250元;孙家庄公社发放救济款220元。
  1975年,白坟公社发放救济棉被33床,棉衣112件;跳蹬场公社发放救济棉43床,棉衣153件;孙家庄公社发放救济棉被20床,棉衣140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步入正常化。
  1989年,轿子山镇、跳蹬场乡、孙家庄乡贯彻执行“政策公开、数量公开、标准公开”和“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原则,在境内农村试行救济粮款发放挂牌管理(即挂牌救济)的办法。
  1991年12月,“建、并、撤”后,轿子山镇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在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中,坚持一手抓救济,一手抓扶贫,开展多形式的帮扶工作,镇党委、政府每年都定人定点对贫困户进行帮扶,农村党员开展“双带”活动,镇属各部门开展、帮扶,通过送资金、化肥、科技、农业实用技术等方式进行帮扶,至2002年底,全镇325户, 1235人先后脱贫。1992年,发放救济粮5000公斤,救济款9000元。1993年,发放救济粮6000公斤。1994年,发放救济粮4000公斤。1996年,发放救济粮3000公斤,救济款25000元。1999年,发放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5人的保障金。2000~2002年,根据救济对象困难情况都给予了救济。
  (二)救灾
  1951年4月24日,境内跳蹬场、大硐口、木头寨、郭家屯4个乡受雹灾,农作物全毁,房屋受损异常严重,乡政府组织发动群众开展村民相互接济、生产自救,帮助村民解决生活、生产困难。
  1956年夏季,郭家屯乡5个社遭受雹灾,涉及农户386户,重灾户139户,对95户缺粮户给予粮食供应,8户进行救济,36户解决耕牛贷款。
  1958年,白坟、跳蹬场、孙家庄3个公社遭受长达175天的旱灾,公社党委、管委会一面上报灾情,一面领导组织广大群众抗旱,因地制宜,改种农作物,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1962年,大硐口水库坝基渗漏垮塌,跳蹬场公社的大硐口、本寨、各什、新寨、水洞、平桥等村受水灾,淹没稻田3800亩,公社党委、管委会组织受灾村党员、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对缺粮户进行粮食供应。
  1974年4月30日下午6~7时,孙家庄、跳蹬场、白坟3个公社中的21个大队受到暴雨和冰雹的袭击,小麦绝收2709亩,油菜绝收1100亩,水稻秧苗受灾818亩,灾情发生后,公社党委、管委会领导深入受灾大队,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帮助群众解决生活、生产困难。
  1958年,平地场乡团结水库坝基崩塌,洪水下泻,水库下游境内的云盘村、厦耳村农田受灾215亩,绿塘煤厂厂内附属设施受损,轿子山镇组织村民开展生产自救,对受灾严重的农户进行救济,帮助农户、煤厂恢复生产。
  1991年7月,境内连降特大暴雨,洪水泛滥,千峰河流域25个行政村严重受灾,受灾面积9600亩,其中水稻绝收3600亩,水毁房屋36间。灾情发生后,市、区、乡各级领导亲临灾区组织村民抢险救灾,开展生产自救,对重灾区的各什大坝,派工作队进驻到村,将救灾工作落实到户,组织机耕队翻犁田块1000余亩,送油菜、小麦良种、化肥到户,农技人员实行技术跟踪服务,抓秋种、做示范、组织带领村民发展粮食生产和农村经济,同时供应受灾户一年的粮食,解决受灾户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1992年4月,境内遭受严重雹灾,受灾面积5800亩,其中小麦、油菜3700亩,水稻秧苗2100亩,镇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送水稻种到村,农技部门及时采用温室育秧供应农户。
  1999年7月,境内连降暴雨,25个行政村不同程度受淹,受涝面积7500亩,其中1980亩稻田绝收,百余户房屋被淹,灾情发生后,镇组织救灾工作队到村,切实帮助农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重灾户进行救济。
  四、社会福利
  1995年轿子山镇建立了社会福利院,当时将8名自愿入院的孤、老、残、幼人员送进了福利院集中供养。至2002年12月止,全院供养孤老、残幼8人;其中:有一户孤儿3人,3人都送进学校读书,大的男孩2001年已初中毕业出外打工,小的两个弟妹还在校学习。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复员退伍军人,按其技术专长,安置了部分进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1961年规定:凡家居农村或小城镇原属农业人口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回农业生产一线,不得层层扣留;其口粮、房屋、自留地以及必要的生产和生活用具等,一定要安排落实,尽可能地解决他们回乡后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在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等具体问题必须花钱时,可按照节约的原则,在社会救济款内解决。
  20世纪70年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根据中发(1968)58号文件精神进行安置,继续贯彻执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精神,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参军退伍后的安置,同从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一样。1979年,退伍军人安置仍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办理,但对上山下乡知青参军的退伍军人,则按中央(1978)74号文件办理,即不再回农村,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地分配工作,也可由征集地分配工作。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生产生活实际困难较大的,安置在社(队)企业和社(队)办林、牧、渔场。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进行安置,1991年以来轿子山镇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8人。主要安置到农业生产和发展多种经营中去,使他们在部队学到的技术知识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作用。
  六、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4月,中央颁布《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行一夫一妻制,提倡婚姻自由。1954年,内务部正式颁布《婚姻登记法》。按登记法规定,凡结婚男女须到当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1980年后,按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1992年补办结婚证270个;1994年办理结婚登记279对;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288对;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289对,依法清理违法婚姻7起;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296对,依法清理违法婚姻6起;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305对,依法清理违法婚姻6起;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315对,依法清理违法婚姻12起;2000年办理结婚证356个;2002年办理结婚证347个。

知识出处

轿子山镇志

《轿子山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记述轿子山镇的历史,主要记述轿子山镇人民创造历史和改造历史的过程,记述的重点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境内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记事上溯至古代,下迄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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