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特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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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885
颗粒名称: 二、农业特产税
分类号: F832.7
页数: 2
摘要: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贵州省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实施办法》,于199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
关键词: 农业 特产税 实施

内容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贵州省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实施办法》,于199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
  办法规定:
  (一)纳税对象: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特产收入的国家农、林、牧场(包括劳教、劳改场)和集体、个人及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二)征收品种:(1)园艺收入: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苗木、花卉、熏制茶叶花料、食用日用香料以及人工培植药材产品的收入;(2)林木产品的收入:包括原木(方材、原竹、油桐子、油茶子、木柚子、生漆、柞树皮(养柞蚕)、白蜡、棕片、干鲜竹笋、核桃、板栗、木炭、香菇、木耳、竹、木制品用材等产品的收入);(3)各县(市)认为应当征入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1989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39号文件对办法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征收品种:新增水果、瓜类、采集野生药材收入。
  (二)计税收入计算标准:除桑叶、柞树皮、白蜡的计税收入仍按原规定7%不变外,其他农林特产品均按产品收入计征,同时取消以20元为起征点的规定。
  (三)全省统一税率为:(1)水珍品为15%,其中淡水养殖为10%;(2)种植品为5%;(3)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其他水果为10%;(4)水果瓜类为10%;(5)等级内木材(包括房料)为8%,其他竹林或竹木制品用料、木炭、中幼林转让、茶叶、药材、林产品、花卉、食用香料、干鲜香菇、木耳、苗木统一为7%。
  农林特产税附加均按正税的8%计征,农林特产税归纳为本级财政收入。
  1989年完成特产税2300元,原陇灰乡完成农业特产税800元;1991年原旧州镇完成特产税1449元,原詹家屯乡完成农业特产税929元;1992年旧州镇完成特产税1.39万元,1993年旧州镇完成特产税4.26万元。1994年1月,国务院143号令和贵州省1994年6月黔府发(1994)36号《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对原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工商税中征收的烟叶税(包括烤烟税)收入,牲畜毛皮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划归特产税征收,并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后的征收范围:(1)烟叶收入;(2)园艺收入;(3)水产收入;(4)林木收入;(5)牲畜收入;(6)食用菌收入;(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收入调整后的征收办法分为生产环节征收和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园艺品中毛茶、果蔗、药林、花卉、食用香料7%;经济林苗木为5%;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桂园、草霉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2)水产品为8%。(3)林木产品中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油桐子、油茶子、竹木制品用料为7%,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4)食用菌为8%。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烤烟)31%;(2)园艺产品中毛茶为16%;(3)林木产品中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4)水产品为5%。(5)食用菌中黑木耳、银耳为8%;(6)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兔毛为10%。征收办法分园林征收和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和查田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按8%计征。
  1994年,旧州镇征收农业特产税3.48万元,1995年征收8.19万元,1997年征收6.51万元,烤烟特产税26.29万元;1998年征收农业特产税7.48万元,烤烟特产税13.24万元,1999年旧州镇征收特产税8.67万元,烤烟特产税13.59万元,2000年征收一般特产税6.69万元,烤烟特产税14.02万元,2001年征收一般特产税5.96万元,2002年征收一般特产税4.7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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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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