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88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务
分类号: F832.7
页数: 9
摘要: 旧州镇的税务概况。
关键词: 旧州镇 税务 概况

内容

一、农业税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税条例》规定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率,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60.5公斤起征点,最低税率2%;人均收入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2%,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收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的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全额累进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收入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5%,平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佃地加成或减成的计算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产量、纠正畸高畸低、低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制、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根据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也相应改变,实行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计征,对初级社和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率,以户为单位计征。税率和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执行结果,平均税率为15.59%,其中初级社为15.35%,个体农户为17.62%。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1957年,农业税任务数比上年增加7.13%,为确保任务完成,在常产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不论社或户,在上年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对照顾农业社之间的负担平衡以及个体农户增加比便高于当地农业社的原则,采取分配任务逐级控制、包干完成的办法。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征。
  1958年,安顺县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查调整,在1952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调高9.54%,使产量与实产接近,农业社的税源也趋于合理。当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实行比例税制,核定税率为14.8%。
  1959~1962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仍按1958年的14.8%执行。农业税附加1959~1960年为正税的15%, 1961年免征,1962年为正税的2%。
  农业税征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4月起到下年的3月底止)改历年制(即1月1日起~31日)。
  1963~196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生产队为单位,采取分配任务,包干完成的办法,实际负担率为10%~12%,农业税附加,1963年为3%,1964年为8%。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负担政策,税率按上年不变,农业税任务在1964年的基础上另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计征。农业税附加按8%计征,延续到1999年未变,农业税结算实行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入库实行“先征后购”,公粮作价按当时的中等稻谷价计算,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当时农业税以每50公斤8.3元计算。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不变。
  1972~1978年,执行“五五”计划期间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对部分畸重畸轻的生产队的税进行调整。在“四五”计划期间核定常年产量的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调整税率“一定五年”不变。公粮价格1978年由每50公斤稻谷9.6元调到11.55元。
  197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减轻农民负担,解决温饱问题,使之得以休养生息,实施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主产稻谷地区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单产地区17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5~50元,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1980~1982年,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起征点办法以队、组为单位,实行任务包到户,由农户交纳,经1979年为基础,对原税负担的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生产、生活得到改善,实有粮食和收入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为此,根据(1983)黔农字第16号和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到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税恢复“五五”计划期间(即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继续执行上年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基减免”政策,即以“五五”计划期间(91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数,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税任务数。原旧州镇当年任务数为25.6公斤,折款82237元。
  1988~1989年,“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已结束,恢复执行1976年“五五”计划期间农业税任务。
  公粮计价。1988年每50公斤稻谷由原来的16.1元调整为24.1元,调增收入全部上缴上级财政。
  1990~2001年,公粮任务继续执行“五五”计划期间农业税任务。
  1992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1989年的每50公斤23.1元调整为26.1元。
  1993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26.1元调整为34元。
  1994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每50公斤34元,调整为50元,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为75.53元,当年完成64.63元。
  1995年,仍执行上年政策。
  1996~1998年,农业税计价由1994年每50公斤50元调整为72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87.04元。1996年完成农业税任务94.14万元,占全年任务的92.5%;1997年完成农业税任务为94.44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41%;1998年完成农业任务数94.64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89%。
  1999年,由于粮食价格稳中有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元,调整为61元,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为106万元,当年实际完成90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84.9%。
  2000年,粮食价格两度下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元下调到55元,调整后农业税任务为85万元,全年完成任务数为81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95%。
  2001年,粮食价格又再度下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58元下调到55元,调整后农业税为85万元,全年完成任务数为81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95%。
  200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到全省,目的是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面临的问题。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参照湄潭、贵定、铜仁3个县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经验进行,具体是基准年度以1999年的各项统计参数为基准。农户数改革前以1999年年报数为准,改革后以2001年统计年报为准;承包人口承包耕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数为准;现有计税面积公式计算为:现有计税耕地面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新增计税耕地面积=按省规定应核减的计税耕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为:以1994~1998年5年间农作物(折稻谷)的平均产量为依据原则上以村民组为单位合理确定。计税常年产量总产=计税常年产量亩产×现有计税耕地面积。实行“税改”政策后,旧州镇农业税收入一项就减少收入30多万元,根据西秀区财政局西区财预(2002)4号文件批复决定给旧州镇农业税减收补助154102元。
  二、农业特产税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贵州省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实施办法》,于199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
  办法规定:
  (一)纳税对象: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特产收入的国家农、林、牧场(包括劳教、劳改场)和集体、个人及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二)征收品种:(1)园艺收入: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苗木、花卉、熏制茶叶花料、食用日用香料以及人工培植药材产品的收入;(2)林木产品的收入:包括原木(方材、原竹、油桐子、油茶子、木柚子、生漆、柞树皮(养柞蚕)、白蜡、棕片、干鲜竹笋、核桃、板栗、木炭、香菇、木耳、竹、木制品用材等产品的收入);(3)各县(市)认为应当征入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1989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39号文件对办法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征收品种:新增水果、瓜类、采集野生药材收入。
  (二)计税收入计算标准:除桑叶、柞树皮、白蜡的计税收入仍按原规定7%不变外,其他农林特产品均按产品收入计征,同时取消以20元为起征点的规定。
  (三)全省统一税率为:(1)水珍品为15%,其中淡水养殖为10%;(2)种植品为5%;(3)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其他水果为10%;(4)水果瓜类为10%;(5)等级内木材(包括房料)为8%,其他竹林或竹木制品用料、木炭、中幼林转让、茶叶、药材、林产品、花卉、食用香料、干鲜香菇、木耳、苗木统一为7%。
  农林特产税附加均按正税的8%计征,农林特产税归纳为本级财政收入。
  1989年完成特产税2300元,原陇灰乡完成农业特产税800元;1991年原旧州镇完成特产税1449元,原詹家屯乡完成农业特产税929元;1992年旧州镇完成特产税1.39万元,1993年旧州镇完成特产税4.26万元。1994年1月,国务院143号令和贵州省1994年6月黔府发(1994)36号《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对原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工商税中征收的烟叶税(包括烤烟税)收入,牲畜毛皮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划归特产税征收,并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后的征收范围:(1)烟叶收入;(2)园艺收入;(3)水产收入;(4)林木收入;(5)牲畜收入;(6)食用菌收入;(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收入调整后的征收办法分为生产环节征收和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园艺品中毛茶、果蔗、药林、花卉、食用香料7%;经济林苗木为5%;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桂园、草霉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2)水产品为8%。(3)林木产品中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油桐子、油茶子、竹木制品用料为7%,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4)食用菌为8%。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烤烟)31%;(2)园艺产品中毛茶为16%;(3)林木产品中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4)水产品为5%。(5)食用菌中黑木耳、银耳为8%;(6)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兔毛为10%。征收办法分园林征收和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和查田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按8%计征。
  1994年,旧州镇征收农业特产税3.48万元,1995年征收8.19万元,1997年征收6.51万元,烤烟特产税26.29万元;1998年征收农业特产税7.48万元,烤烟特产税13.24万元,1999年旧州镇征收特产税8.67万元,烤烟特产税13.59万元,2000年征收一般特产税6.69万元,烤烟特产税14.02万元,2001年征收一般特产税5.96万元,2002年征收一般特产税4.72万。
  三、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旧州镇开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上解市级财政,征收单位在年终决算时返还5%的手续费,不列入镇财政的预算盘子,但每年都是下达考核任务。1991年原旧州镇耕地占用税收入为2864元;原詹家屯乡耕地占用税收入540元;1992年旧州镇耕地占用税收入为8501元,1993年为2066元,1999年为564元;2000年为1.33元;2002年为455元。
  四、契税
  契税税率为3%,契税收入为本级财政收入,列为本级财政预算。契税收入自1990年财政包干后列入本级财政收入,1991年原旧州镇契税收入2850元;原陇灰乡为307元;1992年旧镇契税收入380元;1998年为8332元;1999年8689元;2000年为1.15万元;2001年为9546元,2002年为1.43万元。
  五、工商税
  (一)税务机构人员
  民国时期,农村无税务机构,旧州镇辖区内农民交纳的牙税、屠宰税都在交易地市场交纳:房捐、户捐统一到城区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区乡建立交易所,交易员除代征税收外,参加管理市场及农村税收。1953年,各乡配备财税人员(税务的委托临地代征员),1991年“撤、并、建”时,旧州税务所由许家祥任所长,主持全所税务工作,负责原旧州区公所辖区内税收工作。
  1991年,安顺市对旧州镇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工商税收单独核算。有税务干部8人,许家祥任所长,方志忠任指导员。
  1992年,戴敏、刘苏红、张景东调入,李丽兰调出,税务干部增至9人。
  1993年,戴敏、张建格、陈胜勤调出,税务干部减到6人。
  1994年,国税、地税分设,根据地税按行政机构设置的精神,于8月20日正式设立旧州镇地方税务所。当时税干有张文龙、刘晓红、张景东3人,张文龙任所长。
  1996年8月,根据上级安排由旧州财政所借调杨元洪、孙昌琳2人充实地税所。税务干部增至5人。
  1998年,张景东调出,税务干部减到4人。
  1999年10月,根据上级安排,各乡镇财政所原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杨元洪、孙昌琳回到旧州财政所工作。
  2000年,旧州地方税务所新增税干胡克华,税务干部增至3人。
  (二)工商税收
  民国时期的捐税。民国时期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类,旧州镇农村涉及到的地方税有以下税种:(1)牙税:又称牙贴,源起清代,交易者直接计价还价常有不便,置中间人为之撮合,故称“牙口”,交易成立后,又置司理为之称量,以求公平,谓之“行户”。当时政府为防冒滥,乃垂法令,规定居间人及行户请贴始能充当。其手续先由愿承充者具禀府司给予执照,每年纳正供若干两,名曰“牙贴”。其定额多寡,视所业以为断,不论自征或承充者包征,牙捐(含公秤捐)从价征收3%斗息捐从量征收2%;(2)契税:起源于晋代,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收受人交纳的一种税,经社会调查考证,国民3年(1914年),买卖税率为4.32%,14年(1925年)(财政厅税务处专员梁兆鹿其建设案)变更契税税率为买八典四。民国28年(1939年),经过土地呈报后,发现民间白契(民间私立契约未交税的称白契,交税后加盖政府公章的契约称为红契)甚多,经县政府呈请省财政厅批准,将原税率买八典四减征为买四典二,并免征一切罚金,次年又将减征期限延长一年,初期配有契税督催员,后虽裁减,乃由属各保长负责代之征收。(3)屠宰税:源起于清代。民国3年(1914年)称屠宰营业税,仅就屠商售猪、羊征税,自宰自食免征。30年代(1941年),贵州省颁布《屠宰税收章程》,屠宰营业税改为屠宰税,收入全部归县,征收原则是富户多纳、贫户免征。征收标准:凡年收益折合谷19石以下者免征,20~30石的为丙级,30石以上者至40石者为乙级,40石以上者为甲级,甲级以上者为特级,其标准为每年收益折合谷数除以40再乘以6,则得每月应纳税捐之数。(4)其他捐费:据《新生活条刊》之《税捐》载:贵州捐税之重为他省之最,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悉能增税加捐。人民所出,数必倍蓰,所谓官取于民者十之三,豪绅取于民者十之七,临时税捐尤多,共有69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新税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变为现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1月,在废除和整理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同时,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12条,规定中央征收地方的税共有14种,涉及旧州的税种有:(1)交易税:1950年7月,贵州省根据东北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对牲畜、粮食、土布等10余种产品开征交易税,此后,开征项目多调整演变。1953年7月,对牛、马、骡、驴征收牲畜交易税。1950年7月,牲畜交易税起征点为1头税率5%,粮油起征点为油料1市斗,花生20公斤,细糖2市斗,租粮3市斗税率3%。(2)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猪、牛、羊、马、骡、驴等,纳税人为屠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税率为10%,从价计征。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的生猪,在本省内调拨宰杀的生猪,屠宰税由8%减到4%,学校和不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宰杀生猪,改按生猪头数定额计征,即平时每头3元,春节前40天,每头按1.5元计征。1967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民宰杀生猪,不分春节和平时,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1983年5月,省人民政府规定猪的屠宰税由每头3元调到5元。牛、马等大牲畜由每头2元调到3元。(3)货物税共分为10大类42项,1958年9月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税制,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和商品流动税,营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
  1958~1978年,农民以搞农业生产为主,农村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通过供销调剂,农村无商务活动时间。加工副食品或搞小工业,维持最低生活或交口粮款,如挑砂锅、推豆腐、卖凉粉、做甜糕、扎扫帚等进行交易,城乡日常生活用品,一概列入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投机倒把行为,严加限制、取缔、打击,同时农村除了个别集体副业提供少量税收外,绝大多数生产队都无工商税收,仅有农民家庭饲养生猪在市场交易时在集市上交易税,或逢年过节时宰杀肥猪交纳屠宰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工商税收入极低。
  改革开放后,旧州镇各种税收收入都大幅度增长,以下是旧州地方税务所1995~2002年税收收入情况表(包括旧州、黄腊、刘官3个乡镇)。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本书系统记述了安顺市旧州镇的自然地理、人口 民族、党派 群团、政权、军事、公安司法、劳动 人事 民政、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阅读

相关地名

旧州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