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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财政 税务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875
颗粒名称:
第十八章 财政 税务 金融
分类号:
F832.7
页数:
28
摘要:
旧州镇财政、税务、金融介绍。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金融
内容
第一节 财政
一、财政机构
现旧州镇是原旧州区公所所在地,“撤、并、建”后,包括原旧州镇、詹家屯乡、陇灰乡。1950~1984年,财政机构设置于县或市,区级设财粮助理员一人,负责全区所属的农业税决算和行政人员工资发放。
1984年上半年以前,安顺市的财政收支统一由市或县核算,各乡未设财政机构,1984年下半年,农业生产体制发生变化,农业税以1980年前的236个生产队为征收单位。土地承包到户后,农业税涉及到5300多户农户,原旧州镇始建财政机构,聘用专职会计1人;陇灰乡财务所,聘用专职会计1人;詹屯乡建财务所,聘用专职会计1人。财务人员负责乡镇的农业四税征收结算,协助税务部门征收工商税、领发本级政府各单位的工资,管理本级政府的各项财务活动。
1988年8月26~27日安顺县召开乡(镇)财政所成立大会,正式成立各乡镇财政所。县级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定收定支”的财政政策,建立旧州镇财政所,聘用财政人员4人;建立詹家屯乡财政所,聘用财政人员3人;建立陇灰乡财政所,聘用财政人员3人。但当时原旧州镇与詹屯乡的财产和账务都未分开,两个乡镇是合并记账,直到1989年两个乡镇才分开开始单独记账。
1992年,建、并、撤后原旧州镇、陇灰乡、詹屯乡合并为新旧州新,旧州镇财政所人员增至11人。由于财政体制下放,镇财政所成为镇的财政实体,负责全镇的财政收支工作,编制每年的财政预算。
1995年,有财政人员12人;1998年,有财政人员11人;2002年,有财政人员10人。
二、财政体制
乡镇在建财政所之前,财政税收工作由县级统收统支,乡镇财政收入由区级按县级体制分配收支任务完成,财政税收任务由区税务所派人征收。区设粮财助理员,在区内发生的财政收支活动向县级财政部门办理领报手续。1986年基层财务所根据安顺县政府(1986)8号、915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区财政收支管理试行办法,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短收超支不补、自求平衡、“一定两年”不变的原则。财政体制包干的范围:(一)全预算管理单位的经费,分为个人部分、公用部分。个人部分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公用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不包括洗理费)。(二)、差额预算单位的经费,包干范围仅限于工资,即卫生部门的工资按80%核定。包干办法:1.包干指村为“一定两年”、年初包干、中途不再增加,包干指标按上年底各单位在册人数工资核定,即个人部分按工资核定,公用部分按在册人数,每人每年162元(包括炊事员工资在内)。2.节余奖。全额单位包干按人均90元发给,由区统一管理,上半年发30元,下半年根据收支情况,结合岗位责任制再发60元。3.各乡镇各部门增加的人员,其经费由各单位负责。包干经费核定后,年初由区财政一次分配,按每月核定的经费逐月划拨。
1988~1990年,旧州区公所对各乡镇预算单位实行“收支挂钩,定额上交或定额补贴、超收分成、歉收不补、超支自付、结余留用、一定三年”的包干体制。各乡镇超收分成比例为:区级提取30%,乡镇留70%作为当年或下年预算安排。旧州镇、陇灰乡、詹屯乡均为补贴单位。
1990年,安顺县、市合并后,仍执行上年财政体制。
1992年新建旧州镇后,经核定“一定两年”的财政包干体制,核定旧州镇财政收入66.97万元,财政支出118.92万元,体制定额补贴58.75万元。1994年工资改革后,财政支出大幅度增长,工商税由上一轮体制的28万元调整到39万元,其他税收也相应提高。年终市级实行财政过渡体制,年初市级确定旧州镇财政收入目标任务95.24万元,年终结算财政收入108.75万元,支出148.38万元。
1995年,根据市府通(1995)22号文件规定,实行“一定三年”的财政包干体制。当年,工商税分为国税、地税、分出国税为中央财政收入,核定旧州镇财政收入基数为84.56万元,支出基数为179.39万元,体制定额补助94.83万元,超收部分,按体制实行倒二八分成,20%上交市财政。
1998年,由于“五大生”(电大、业大、大、函大、成人大学)及民办教师转正等新增因素,旧州镇财政供养人数已达415人(不包括代课教师等),财政收支大幅度递增。根据市府通(1998)26号文件规定,镇实行“一定四年”的财政体制,核定旧州财政收入149.75万元,财政支出235.97万元,市级定额补助86.23万元,超收按倒二八分成,20%上交市财政,返还镇财政上台阶奖7万元。
2002年是实行第五轮财政体制的第一年,但体制未定,仍执行上轮体制,旧州镇财政供养人数已达577人。当年也是农村税改革实行的第一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扩大到全省,这次税费改革是解放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为减轻农民负担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三、财政收入
清末至民国年间,财政收入称“岁入”,一般由县级到县级以上财政机关征收核算。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称“地丁钱粮”,分别计算,合并征收。民国时期征收的税捐有牙税、契税、屠宰税、斗斛捐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2年,财政收支由县级财政机构核算,每区设置1个财粮会计,财政收入任务由县安排到各区税务所收缴工商税,农业税由区财粮助理员兼会计负责结算,划交县级财政。
1983年,县市各区建立财政所。原旧州镇、陇灰乡、詹家屯乡属原旧州区财政所管辖。预算编制由县市级财政对各区实行一定的财政体制。区财政所的职能是督促完成各区范围内的财政收入任务,年初把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工商税由各区税务所负责征收。
1991年,旧州区财政核定预算收入为148.29万元,其中:工商税36万元,农业税67.13万元,农业特产税1.4万元,契税4555万元,农特税14万元,契税0.03万元,其他收入0.1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0.35万元。当时,旧州镇核定收入数为17.94万元,实际收入为18.20万元,上级补助10.35万元,超收0.46万元。
1992年,市级核定旧州镇财政收入为66.99万元,其中:工商税28万元,农业税37.18万元,特产税1.11万元,契税0.5万元,其他收入0.2万元。年终完成收入数为67.75万元,其中:工商税26万元,农业税39.55万元,特产税1.39万元,契税1.02万元,其他收入0.2万元,总数超收0.77万元,其中:工商税欠收2.4万元,农业税超收2.38万元(主要是政府组织清收历年尾欠),特产税超收0.28万元,契税超收0.52万元,以上数计不包括当年上级补助收入58.75万元和不进入体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0.85万元。
1993年市级仍实行1992年体制。本级年初经镇第二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收入为67.15万元,因农业税依粮计征,粮价提高,工商税也调整收入,调整收入数为78.44万元。全年执行结果,累计完成财政收入88.13万元,其中:工商税38.51万元,比上年增收12.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28.37%。农业税43.69万元,由于粮价提高,比上年增收4.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00%,属上交省财政的耕地占用税0.21万元。
1994年,改革财税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实行过渡体制,国税和地税的征收机构未分开,市级财政实行过渡体制,年初经镇二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收入为95.24万元,其中:工商税39万元,农业税50.19万元,农业特产税3.8万元,耕地占用税1.5万元,契税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128.8%;农业特产税3.48万元,短收0.32万元;应上交省级财政的耕地占用税1.32万元,契税0.58万元,增收0.58万元,其他收入0.3万元,超收500元。当年上级补助收入为49.4万元,其他补助收入(农业税减免款)3.7万元,全年可安排财力为166.69万元。
1995年,财政体制按国税和地税税种分开,重新测算财政体制,3月下旬在镇政府召开的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按1994年在册人数测算支出数提请大会审议通过,到6月下旬,市政府“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出台,核定旧州镇的财政收入为84.56万元,因把国税23.5万元作为考核基数划出后,地税核定任务为14万元,农业税66.67万元,农业特产税3.34万元,其他收入0.25万元。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不进入体制,但每年都有考核任务,全年执行结果,完成财政预算收入89.29万元,占全年总任务的105%,超收4.73万元,其中:工商税16.82万元,占年初核定预算数的120.14%,超收3.1万元。契税0.46万元,实际完成数为90.5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决算数为98.64万元。当年可安排财力为181.17万元。
1996年,经镇三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数为125.79万元,其中:工商税19万元,农业税101.66万元,农业特产税4.63万元,其他收入0.5万元。年终因粮食提价等原因,财政收入决算数为134.06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6.58%,超收0.83万元。其中:工商税29.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52.9%,超收10.05万元;农业税94.13万元,短收8.53万元;农业特产税8.19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76.8%,超收3.65万元;其他收入0.5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0%,耕地占用税176.8%,超收3.56万元;契税0.38万元,其他收入0.5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0%;耕地占用税1.18万元。
1997年,经镇三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收入为84.56万元。其中:工商税14万元,农业税66.97万元,其他收入0.25万元。年终执行结果,旧州镇当年财政收入为166.95万元,其中:工商税37.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67.8%,超收23.49万元;农业税94.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41%,超收27.47万元,特产税32.80万元,其中烤烟税29.89万元(实际完成35.57万元,其中5.68万元市级决定转到下年结账),一般特产税2.91万元,短收0.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87.1%;其他收入1.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447.12%,超收0.87万元;不纳入预算的契税380元;耕地占用税1.07万元,本年上级补助收入94.83万元。
1998年,市对乡镇制定的“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结束,旧州镇三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在4月份召开,市对各乡镇还未重新制定体制,按年初市对旧州镇核定的财政收入目标任务执行。7月下旬,市级新的财政体制确定,新一轮财政体制的原则是“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收分成、短收不补、自求平衡、自谋发展、‘一定四年’”。新体制核定旧州镇财政收入为160.5万元(含农业税附加),其中:工商税45万元;农业税106万元;农业特产税8.5万元;契税0.5万元;其他收入0.5万元;上级财政补贴86.2万元;市级财政各项一次性专款补助10.6万元;年终财政结算,旧州镇全年财政收入为17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10%,超收1万元;农业税106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0%;农业特产23.5万元,占年预算数的151%,超收8万元,超收的主要原因是烤烟特产税年末未纳入体制,其收入金额纳入旧州镇财力,上级不参与分配;其他收入0.6万元,占年初数的12%,超收0.1万元;契税完成0.8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5%,超收0.3万元。
1999年,在旧州镇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年初预算数为162万元,其中:工商税45万元;农业税106万元;特产税10万元;契税0.5万元;其他收入0.5万元。年终执行结果,旧州镇财政收入为15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93.08%,减收11.2万元,原因是政策性粮价下调,其中:工商税50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11%,超收5万元;农业税90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84.9%,减收16万元;契税0.5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0%;其他收入0.5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0%;当年市财政补贴86万元,一次性专款补助1.6万元。
2000年,在旧州镇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财政预算收入为159.5万元,其中:工商税55万元;农业税90万元;农业特产税11.5万元;契税0.5万元;耕地占用税2万元。年终执行结果,财政收入为160.1万元,其中:工商税62万元,占全年预算数的112%,超收7万元;农业税85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94.4%,由于粮价下调减收5万元;农业特产税11.5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0%;契税1.1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220%,超收1.6万元;当年上级补助收入为86.2万元,一次性专款补助为15万元。
2001年,旧州镇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财政预算收入为164.8万元,其中工商税67万元;农业税85万元;农业特产税11万元;契税1.1万元;其他收入0.7万元。年终执行结果,旧州镇财政收入为16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96.3%,减收4万元;农业特产税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61.8%,短收4.2万元;契税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00%;其他收入0.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100%;区级一次性补助195万元。
2002年,年初因上级财政对基层还未制定相应的财政体制,因此,仍暂时执行上轮体制。在旧州镇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财政预算收入为164.8万元,其中:工商税67万元;农业85万元;农业特产税11万元;契税1.1万元;其他收入0.7万元。但由于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因此财政收入与年初预算数有较大差距,税改后取消了“三提、五统”,同时农业收入任务增至120万元,契税1.43万元。由于实行“税改”政策后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因此,中央财政决定用“转移支付”的办法补助地方财政不足部分。根据西秀区财政局预(2002)4号文件的安排,旧州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指标数为184.35万元,其中:农村义务教育支出92.22万元(由区教育局安排支出);计划生育经费5.38万元;乡村优抚费14.52万元;乡村道路建设费5万元;乡镇机构正常运转经费40.48万元;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11.35万元;农业税减收补助15.41万元。年终执行结果为:工商税91万元;农业税106.16万元;农特税4.72元;契税1.43万元;耕地占用税455元,累计收入为203.35万元。
1992~2002年,市(区)政府实施了五轮财政体制,旧州镇财政收入中工商税1992~1993年的体制为28万元,到1993年结算已完成37.5万余元, 1994年实行过渡体制又增长11万元。1995~1997年的“一定三年”体制,国、地税分开,工商税降到14万元,到1997年底结算实际收入已增加到37万余元,平均年增长7.6万元。1998~2001年“一定四年”的体制增加到45万元,到2001年已增加到67万元,年增长13.25万元,2002年目标数已增加到77万元。
1986年,县财政对各区财政实行包干体制,各区按“县财政包干”的原则对各乡镇核定财政收支基数,并行文下发,于5月份开始向乡镇拨款,各乡镇自行安排支出。从此,乡镇开始有了经费支出的业务,结束了几十年的行政经费领报制度。当时虽然原旧州镇与詹家屯乡是两个行政实体,但在财产和账务上还未分开,因此,对这两个乡镇是统一拨款,统一支出。
1991年,由于5月份提高粮食价格补助,9月份增加三费开支,乡广播员转正和“五大生”分配等,财政支出大大增加。
1992年,旧州镇政府履行原区行政职能,增设机构,行政人员增加,财政供养人员增加到420余人(含教师),预算支出为118.92万元,年终决算支出为129.37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8.8%,其中:人员经费超支8.31万元;公用经费超支6.28万元。人员经费超支的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因素超支。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年初未安排的支出有:(1)奖励工资6.78万元;(2)离退休人员10%的增资数0.52万元;(3)提高工龄津贴支出3.26万元;(4)新分入大中专毕业生24人,增支2.82万元;(5)其他增支1.19万元;(6)调出人员减支0.63万元。公用经费超支主要是镇政府兴建办公楼两栋,翻修铺整街道路面,安装有线电视等,在经费分类支出中:支援农业生产支出0.56万元;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支出6.77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67.67万元;基他部门事业费8.87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4.69万元;行政管理费39.24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0.41万元;其他支出1.17万元。
1993年1月,经旧州镇二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支出数为118.17万元。在支出运行中,由于各种增资因素出现,旧州镇财政供养人数已达438人。年终地方实际支出决算数为135.07万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支出1万元;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8.8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费4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77.4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6.85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费5.43万元;行政管理费28.2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0.41万元;其他支出1.17万元。年终地方实际支出决算数为135.07万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支出1万元;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8.8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费28.2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0.41万元;其他支出2.9万元。当年农业税价款为9.87万元,按60%上交,上交市级支出为5.92万元。
1994年,经镇二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支出数为148.38万元,占上年实际支出数的108.86%。12月底旧州镇财政供养人员已达450人。因工资改革,职工工资增幅较大,年终决算支出数为173.4万元,年初预算支出数的116.86%,支出分类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11.09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104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13.2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4.44万元,行政管理费40.67万元,当年赤字8.03万元。
1995年6月底,财政供养人数为447人,其中:正式职工295人,民办教师59人,退休干部43人,集体及代课教师50人。经镇二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支出数为171.36万元,年终决算实际支出数为181.79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6.1%。分类支出: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12.44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105.36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7.72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6.54万元;行政管理费42.16万元;其他支出7.75万元。上解上级支出为2.05万元,当年赤字3.62万元。
旧州镇在二届人民代表大会3年期间,全镇的支出数呈逐年上增趋势,预算内支出已达490.26万元。占年初预算支出数437.91万元的112%。
1996年底旧州镇财政供养人数已达478人(不包括遗补18人)。经镇三届一次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支出数为179.39万元,年终决算支出数为185.7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3.51%,占上年实际支出数的102.1%。分类支出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13.42万元;城市维护费0.33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99.37万元;其他部门事业费86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6.54万元;行政管理费40.92万元;卫生经费16.53万元;上解上级支出为39.03万元;体制上解3.23万元;专项上解35.8万元;年终滚存结余为7.61万元。年终总支出数为232.34万元。
1997年,镇三届二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年初预算数为212.66万元,年终决算数为212.66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0%,其中:人员经费164.04万元,占支出数的77.13%;其他费用48.62万元,占支出数的22.87%,比上年增长14.5%,增支26.96万元。分类支出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155.55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116.36万元;其他部门事业12.96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5.6万元;行政管理费46.3万元;其他支出0.6万元;卫生经费15.3万元;上交上级支出为49.29万元,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结余29.89万元,总支出为291.83元。
1995年元月~1997年,旧州镇共新增财政供养人员111人(未减去调出人数)。
1998年,市级体制已于1997年结束,在镇三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按市局新的预算口径和上年度在册人数测算,1997年底旧州镇供养人数为415人,在上轮体制的基础上,原体制人数为303人,测算支出数为246.39万元。7月下旬,市级财政体制已确定,编制口径为上轮体制所增加的人员按三七负责测算,即30%由乡镇财政负责,体制核定支出数为235.97万元。由于人员工资普调,增加月人均30元的菜篮子补贴和增加优抚费等,年终决算全年预算支出数为253.03万元。支出情况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累计支出21.3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工资性支出的占85%,由于压缩公务费支出,公用支出只占15%;文化、卫生支出3.84万元,占年度预算支出的100%,其中工资性支出占80%,福利支出10%,公用性支出占10%;卫生经费支出14.5万元,占初预算的152%,超支5万元;其他事业费支出1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含车辆购置费4万元;行政机关团体补助支出54.3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0%;其他各项专款补助支出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专款补助,比上年增支40.38万元,完成体制核定支出数的107.23%,专项上解58.97万元,其中烤烟税上解40%,5.3万元,耕地占用税上解0.6万元。当年净结余43.9万元。
1999年,经镇四届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预算支出为250.2万元,年终决算实际完成为:本级支出318.47万元,上解上级支出7.75万元,总支出数为326.22万元,本级支出占年初预算数的127.3%。主要支出完成情况是: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累计支出29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工资性支出26.1万元;公用性支出2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支出0.6万元;文化卫生支出3.6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教育经费累计支出168.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工资性支出142万元;福利性支出8.4万元;公用性支出17.8万元;卫生院经费支出15.4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其支出全部为工资性差额补贴支出;其他事业费支出11.2万元,占年初预算数的100%,其中:工资性支出9.5万元,行政团体补助支出74.3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工资性支出59.5万元,公用性支出14.5万元,其他专项补助支出1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专项经费支出,由于当年收入较好,年终净结余41.81万元。
2000年,经镇四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支出为356.4万元,根据国家公务员文件的有关规定,提高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待遇,因此,当年预算比上年预算支出增资幅度达42%。年终决算累计支出数为444.1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24%,超支87.7万元,其中:农、林、水、气象等事业费支出34.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29.5万元,占年初预算支出的137%,全部为工资差额部分支出,超预算支出0.5万元;其他事业费24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12%,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1.4万元,修缮费10万元,是公用性预算支出的161%,其中:人员经费65万元,公用性支出7万元,修缮费1万元,业务费10.7万元,其他支出15万元,超预算支出37.4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11.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37%,超预算支出3.1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0.8万元,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专项经费支出,其支出指标为年初预算执行中的一次性财政补助支出。年终赤字55.5万元。
2001年,由于旧州镇财政供养人员增加,以及调资因素,在确保各项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当年财政预算赤字144万元。经镇四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支出为415.8万元,年终财政决算支出数为540万元,占年初预算支出数的140%,支出124.2万元,比上年增支95.5万元,其中: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46.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14%;文体广播事业费33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32%;人员经费29.8万元,其他公用支出3.2万元;教育事业费27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17%;人员经费21.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16%,其中:人员经费13.2万元,修缮费4万元,超预算8.5万元;行政机关管理费111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52%,其中:人员经费80万元,公用费6.74万元,修缮费3万元,业务费11万元,其他正常性支出11万元,超预算38万元,抚恤和社会救济费10.6万元,占年预算的126%,超预算2.2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专款补助23.6万元,当年赤字161万元。
2002年是制定第五轮财政体制的第一年,同时也是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年,旧州镇财政供养人员已达577人。由于体制未定,财政预算按上年底实际在册人员测算,经镇五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支出预算数为539.2万元。年终执行结果全年累计支出数为521.2万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支出15万元;农、林、水、气象等支出63.68万元;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57.46万元;教育事业费支出120.9万元;卫生事业费22.19万元,其他事业费18.69万元,抚恤及社会救济费23.41万元;行政管理费179.10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5.67万元,当年赤字160余万元。
五、预算外资金
(一)预算外资金管理
20世纪50~70年代,预算外资金称为公社或乡自有资金,即预算之外的各种资金由公社或乡镇政府自行收支使用。
1982年11月,贵州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开展公社财务清理的通知》。1984年5月,安顺地区行署财政局农字第38号《关于抓紧公社财务清理迎接组织验收的通知》,安顺县财政局根据地区行署财政局通知精神,于7月对旧州区财务进行了清理,1984年7月,根据安顺县财政局、安顺县劳动人事局(1984)财字1号文件精神,聘用财政专职会计1名。安顺县财政局县财农字第3号制定《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财政专职会计管理核算乡镇财务,资金统一在当地信用社开户,坚持政府领导一支笔签字制度,党委领导监督,并每月向财政局报送月报表。从此,乡镇资金初步走向了规范化管理的渠道,逐渐纳入财政管理和监督。形成后来的财政预算外资金,1990年3月,县财政局财区乡字第1号《关于1990年区乡财政管理工作意见通知》在加强对区乡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管理中强调,按照《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件》的规定,区乡财政应在营业所和信用设立预算外资金专户,乡镇所属范围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存入专户,支出在专户内核拨。
根据1991年安署发(1991)03号文件《关于实施安顺地区计划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1992年把征收的计划生育费设立计划生育专项基金账户,由财政所人员兼专户会计,计生部门任出纳,计划生育罚款从预算外资金中分出。
根据1994年安顺市政府(1994)55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精神,1996年7月,旧州镇对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纳入专户的单位采取强硬措施。经过全面清理,1996年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
对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核拨5%~20%的预算内经费,其余由各单位创收预算外资金补足,并相应的优惠政策,完成比较好的单位,可以给部分公用经费。
1998年,下发了安顺市发(1998)47号《关于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决定》,决定根据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综字(1998)14号及黔府发(1994)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明确规定,对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必须按国务院规定一律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同时还强调指出,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正确观念,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
原旧州镇有水泥厂1个,农具厂1个;詹家屯乡有小高林场1个,拖拉机2台,东风汽车1辆。陇灰乡有林场两个(上、下林场),解放牌汽车1辆,畜牧场1个,煤厂1个。旧州镇与詹屯乡财产及账务在1989年之前都未分开。
1984年7月,安顺县在各乡镇正式聘用财政专职会计1人,负责管理各乡镇的财务收支,申报预算内经费和对各乡镇的财务进行清理。原旧州镇、詹家屯乡资金于7月底清理结束时有余额75.46万元。
1985年,年终决算时原旧州镇、詹家屯乡资金收入45.99万元,其中:计划生育罚款收入5.99万元;其他提成收入33.53万元;其他收入6.47万元;乡、镇企业提成收入8万元,年终累计支出为:计生罚款支出3.56万元,提成支出1.44万元,其他支出34.04万元,各种奖励支出60万元。当时区财政每年都对乡镇下拨一定的费用,称“代管经费”,弥补乡镇的杂项支出。上级拨入代管资金0.7万元,年终累计支出0.7万元,余29万元。原陇灰乡资金年终累计收入2.27万元,其他提成收入8.04万元,其他罚款收入210元,各种奖励收入360元,乡镇农林牧场支出584元,计划生育罚款支出0.81万元,其他提成支出4.38万元,各种奖励支出619元,运输支出0.33万元,其他支出339元,水费支出0.21万元。上级拨入代管费1.02万元,年终累计支出0.73万元,余0.29万元。原陇灰乡资金收入2.41万元,支出2.16万元,余0.25万元
1986年,原旧州镇、詹屯乡资金年终累计收入为8.03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提成收入1.96万元,乡镇农林牧场收入1.8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收入1.91万元,其他提成收入3.58万元,其他罚款收入0.16万元,运输收入0.19万元,其他收入650元,水费收入0.17万元。年终累计支出为3.53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提成支出1.15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支出0.27万元。其他提成支出1.78万元,其他罚款支出300元,运输支出1330元,其他支出620元,水费支出1019元。上级拨入代管经费6.15万元,年终累计支出6.05万元。原陇灰乡资金年终收放入4.07万元,支出1.63万元,余2.44万元。
1987年,原旧州镇、詹屯乡资金年累计收入为11.88万元,其中:计划生育罚款收入1.7万元,其他提成收入4.77万元。支出方面,乡镇企业提成支出1.26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支出3132元,其他提成支出2.8万元,其他罚款支出3401元,各种奖励支出73元,土地征用费支出413元,其他支出2.13万元,水费支出924元,全年累计支出6.98万元。上级拨入代管经费9万元,年终累计支出8.2万元,余0.81万元。
1988年,原旧州镇、詹家乡资金年终累计收入为6.38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提成收入0.38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收入1.61万元,其他提成收入4.09万元,各种奖励收入300元,土地征用费收入2826元。上级拨入代管资金1.8万元,年终支出累计6843元,结余1.12万元,原陇灰乡资金收入5.26万元,年终共支出2.26万元,余3万元。
1989年,原旧州镇资金收入2.66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提成收入1.72万元,各种分成收入118万元,其他提成收入0.92万元。上级拨入代管经费112万元,年终累计支出6.01万元,余1.06万元。原陇灰乡预算外收入中其他收入1.59万元,余1.08万元。乡自筹资金7.66元,支出为4.78万元,余2.87万元。
1990年,原旧州镇乡镇资金年终累计收入为5.85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提成收入2.1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收入0.75万元,各种分成收入118元,其他收入243万元,其他罚款收入425元,各种奖励收入200元,土地征用费2239元,其他收入2763元。年终累计支出4.41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提成支出1.87万元,计划生育罚款支出1.05万元,其他提成支出1.19万元,其他支出3084元。原陇灰乡资金收入6.99万元,其中:畜牧场收入1371元,计生罚款1546元,提成收入2.6万元,土地费收入362元,运输收入1533元,其他收入1107元,行政收入7159元,煤厂收入7000元,年终乡资金支7.28万元,超支2850元。
1991年旧州区预算外资金收入为21.24万元,其中:集体事业收入0.1万元,其他收入15.3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5万元,上年结余收入5.34万元。支出教育经费500元,行政机关事业费14.93万元,其他支出2.57万元,本年支出18万元,年终滚存结余3.32万元,自筹资金收入17.43万元,其中:教育费收入0.53万元,牲畜防疫费1520元,民兵训练费0.82万元,优抚经费0.79万元,水费0.31万元,村干部报酬4.14万元,社会公益事业费收入0.43万元,其他专项统筹收费9.92万元,上年结余收入0.33万元,支出为1.04万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0.78万元,村干部报酬2.37万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支出0.32万元,其他专项统筹支出11.34万元,年终结余0.13万元。
1992年新建旧州镇,镇管辖范围和管理职能增大,预算外资金收入同时增多,把计划生育费和有关收入列入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外总收入18.1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3.15万元中集体企业收入1.58万元,集体事业收入772元,其他收入10.79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73万元,上年结余收入3.23万元。支出为17.57万元,基本建设支出5万元,行政机关事业费3.39万元,其他支出9.28万元,年终滚存结余0.55万元,自筹资金收入8.08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986元,乡镇统筹收入6.6万元(民兵训练费收入0.75万元,优抚费收入0.25万元,其他专项统筹收入5.6万元),上年结余1.38万元;支出总计为8.08万元,其中乡镇统筹支出6.06万元(民兵训练费支出0.75万元,优抚经费支出0.33万元,其他专项统筹支出4.98万元),其他支出1.38万元,年终结余0.64万元。
1993年,旧州镇各项附加收入3万元,集体企业收入1900元,集体事业收入1.25万元,其他收入3.01万元,上级补助收入6.67万元,上年结余收入5465元,合计为14.78万元。同时支出为:农林水事业费4164元,行政机关事业费30.4477万元,其他支出10.21万元,上年结余收入1336元,合计收入为3.97万元。支出情况为:行政机关事业费1.44万元,乡镇统筹支出2.2万元,本年支出合计为13.67万元,合计收入为3.97万元。支出情况为行政机关事业费1.44万元,乡镇统筹支出2.35万元(优抚经费支出7557元,净结余1789元)。本年支出合计为3.79万元,净结余1789元。
1994年,收入情况为:集体事业收入1.74万元,集体企业收入1.52万元,其他收入1.46万元,上年结余收入1.11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02万元,收入合计6.85万元。支出情况为:行政机关事业费1.68万元,其他支出5.15万元,本年合计支出6.83万元,年终滚存结余198元。自筹资金部分收入情况为:乡镇统筹支出1.79万元(民兵训练费支出5050元;优抚经费支出1万元;其他统筹支出2842元),其他支出2.05万元,结余188元。
1995年,收入情况为:集体企业收入8.17万元,集体事业收入4000元,其他收入7.6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6700元,上年结余收入198元,收入合计16.88万元。支出情况为:行政机关事业费6.17万元。其他支出9.68万元,本年支出15.85万元,结余1.03万元。自筹资金部分收入情况为:其他事业收入6.32万元,上年结余188元,合计收入为6.34万元。支出情况为:其他支出5.97万元,结余3690元。
1996年预算外收入情况为:集体企业收入176万元,乡镇统筹收入7.25万元,其他收入6.53万元,上年结余收入1.03万元,收入合计16.56万元。支出情况为:行政机关支出8.25万元,其他支出7.54万元,本年支出合计15.79万元,年终滚存结余7713万元。统筹资金部分,收入情况为:其他统筹收入5.83万元,上年结余收入3690元,合计收入6.2万元。支出情况为:其他统筹支出4.4万元,本年支出4.4万元,滚存结余1.8万元。
1997年,预算外收入情况为:乡镇自筹、统筹收入6.12万元(乡镇自筹资金1.13万元,乡镇统筹资金4.99万元),上年结余收入7713元,合计收入6.89万元,支出情况为:乡镇和自筹、统筹支出5.82万元(乡镇自筹资金584元;乡镇统筹资金5.77万元),本年合计支出5.28万元,结余1.07万元。当年基金收支情况为:教育费附加收入19.83万元,上级补助收入6.3万元,合计收入26.13万元。支出情况为:农村教育费附加支出19.21万元,结余6.93万元。
1998年,旧州镇预算外资金运行情况为:乡镇自筹、统筹收入23.82万元(乡镇自筹资金8.15万元;乡镇统筹资金15.31万元),年终结余1.07万元,本年合计收入24.89万元,行政事业支出3.28万元,乡镇自筹、统筹支出20.11万元,本年支出合计23.39万元,结余1.5万元。
1999年,预算外资金运行情况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33.28万元(教育费附加收入30万元),乡镇自筹、统筹收入23.83万元,上年结余1.07万元,收入合计为58.18万元。行政事业支出53.62万元,年终滚存结余4.56万元。
2000年,预算外收入为59.1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55.27万元,上年结余3.88万元。支出总计为56.7万元,年终结余2.45万元。
第二节 税务
一、农业税
1950年,根据贵州省《农业税条例》规定以户为纳税单位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率,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总收入60.5公斤起征点,最低税率2%;人均收入1700公斤以上者,税率为42%,自耕地收入按实际收入计征,出租收入加收20%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的15%计征。
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后,进行“查田评产”,落实农业人口和常年产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改革区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执行全额累进税制,对原定税级、税率和起征点作如下改变:起征点改为以人均全年农业税收入75.5公斤以上税率最低为5%,平均全年总收入84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地方附加粮为正税额的20%,同时取消租佃地加成或减成的计算规定。
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产量、纠正畸高畸低、低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政策,经过调整,比1951年降低4.5%,人均负担比上年减少30%。
1953~1955年,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政策,农业税制、税率沿用1952年调整后的常年产量计征。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实行征、购、销“三定”。根据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农业税的征收也相应改变,实行差别比例税制,以社为单位计征,对初级社和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率,以户为单位计征。税率和计税办法,以上年计征收入税率乘以当年的计税收入即为本年应征税额。执行结果,平均税率为15.59%,其中初级社为15.35%,个体农户为17.62%。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1957年,农业税任务数比上年增加7.13%,为确保任务完成,在常产和税率不变的原则下,不论社或户,在上年依率计征的基础上,本着既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对照顾农业社之间的负担平衡以及个体农户增加比便高于当地农业社的原则,采取分配任务逐级控制、包干完成的办法。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2%计征。
1958年,安顺县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调查调整,在1952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调高9.54%,使产量与实产接近,农业社的税源也趋于合理。当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农业社为征收单位,实行比例税制,核定税率为14.8%。
1959~1962年,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以生产队(1961年以生产大队)为征收单位,以1958年常年产量为基础,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仍按1958年的14.8%执行。农业税附加1959~1960年为正税的15%, 1961年免征,1962年为正税的2%。
农业税征税征收年度由1955年的押年制(即当年4月起到下年的3月底止)改历年制(即1月1日起~31日)。
1963~196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生产队为单位,采取分配任务,包干完成的办法,实际负担率为10%~12%,农业税附加,1963年为3%,1964年为8%。1965~1967年,实行“一定三年”的稳定负担政策,税率按上年不变,农业税任务在1964年的基础上另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计征。农业税附加按8%计征,延续到1999年未变,农业税结算实行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入库实行“先征后购”,公粮作价按当时的中等稻谷价计算,一直延续到1999年未变。当时农业税以每50公斤8.3元计算。
1968~1971年,继续执行1965~1967年,“一定三年”不变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其征收办法不变。
1972~1978年,执行“五五”计划期间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对部分畸重畸轻的生产队的税进行调整。在“四五”计划期间核定常年产量的基础上增加7%的机动数,调整税率“一定五年”不变。公粮价格1978年由每50公斤稻谷9.6元调到11.55元。
197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减轻农民负担,解决温饱问题,使之得以休养生息,实施农业税试行起征点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均口粮和收入水平确定农业税起征点,主产稻谷地区200公斤,主产杂粮地区150公斤,稻谷杂粮单产地区175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5~50元,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队,给予减征或免征。
1980~1982年,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继续实行起征点办法和起征点减免的规定。其起征点办法以队、组为单位,实行任务包到户,由农户交纳,经1979年为基础,对原税负担的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1983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生产、生活得到改善,实有粮食和收入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为此,根据(1983)黔农字第16号和第52号文件精神,对已达到起征点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起征点减免“一定三年”的规定不再执行,农业税恢复“五五”计划期间(即1976年)的征收任务。
1984年继续执行上年规定。
1985~1987年,农业税执行“一定三年”、“四基减免”政策,即以“五五”计划期间(9176年)农业税任务为基数,扣除“四项减免”后作为当年农业税任务数。原旧州镇当年任务数为25.6公斤,折款82237元。
1988~1989年,“一定三年”、“四项减免”政策已结束,恢复执行1976年“五五”计划期间农业税任务。
公粮计价。1988年每50公斤稻谷由原来的16.1元调整为24.1元,调增收入全部上缴上级财政。
1990~2001年,公粮任务继续执行“五五”计划期间农业税任务。
1992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1989年的每50公斤23.1元调整为26.1元。
1993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26.1元调整为34元。
1994年,农业税任务价格由每50公斤34元,调整为50元,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为75.53元,当年完成64.63元。
1995年,仍执行上年政策。
1996~1998年,农业税计价由1994年每50公斤50元调整为72元,调价后的农业税任务为87.04元。1996年完成农业税任务94.14万元,占全年任务的92.5%;1997年完成农业税任务为94.44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141%;1998年完成农业任务数94.64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89%。
1999年,由于粮食价格稳中有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元,调整为61元,调整后的农业税任务为106万元,当年实际完成90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84.9%。
2000年,粮食价格两度下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72元下调到55元,调整后农业税任务为85万元,全年完成任务数为81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95%。
2001年,粮食价格又再度下降,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价格由每50公斤58元下调到55元,调整后农业税为85万元,全年完成任务数为81万元,占全年任务数的95%。
200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到全省,目的是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面临的问题。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参照湄潭、贵定、铜仁3个县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经验进行,具体是基准年度以1999年的各项统计参数为基准。农户数改革前以1999年年报数为准,改革后以2001年统计年报为准;承包人口承包耕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数为准;现有计税面积公式计算为:现有计税耕地面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新增计税耕地面积=按省规定应核减的计税耕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为:以1994~1998年5年间农作物(折稻谷)的平均产量为依据原则上以村民组为单位合理确定。计税常年产量总产=计税常年产量亩产×现有计税耕地面积。实行“税改”政策后,旧州镇农业税收入一项就减少收入30多万元,根据西秀区财政局西区财预(2002)4号文件批复决定给旧州镇农业税减收补助154102元。
二、农业特产税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贵州省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实施办法》,于199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
办法规定:
(一)纳税对象: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特产收入的国家农、林、牧场(包括劳教、劳改场)和集体、个人及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二)征收品种:(1)园艺收入: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苗木、花卉、熏制茶叶花料、食用日用香料以及人工培植药材产品的收入;(2)林木产品的收入:包括原木(方材、原竹、油桐子、油茶子、木柚子、生漆、柞树皮(养柞蚕)、白蜡、棕片、干鲜竹笋、核桃、板栗、木炭、香菇、木耳、竹、木制品用材等产品的收入);(3)各县(市)认为应当征入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1989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39号文件对办法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征收品种:新增水果、瓜类、采集野生药材收入。
(二)计税收入计算标准:除桑叶、柞树皮、白蜡的计税收入仍按原规定7%不变外,其他农林特产品均按产品收入计征,同时取消以20元为起征点的规定。
(三)全省统一税率为:(1)水珍品为15%,其中淡水养殖为10%;(2)种植品为5%;(3)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其他水果为10%;(4)水果瓜类为10%;(5)等级内木材(包括房料)为8%,其他竹林或竹木制品用料、木炭、中幼林转让、茶叶、药材、林产品、花卉、食用香料、干鲜香菇、木耳、苗木统一为7%。
农林特产税附加均按正税的8%计征,农林特产税归纳为本级财政收入。
1989年完成特产税2300元,原陇灰乡完成农业特产税800元;1991年原旧州镇完成特产税1449元,原詹家屯乡完成农业特产税929元;1992年旧州镇完成特产税1.39万元,1993年旧州镇完成特产税4.26万元。1994年1月,国务院143号令和贵州省1994年6月黔府发(1994)36号《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对原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工商税中征收的烟叶税(包括烤烟税)收入,牲畜毛皮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划归特产税征收,并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后的征收范围:(1)烟叶收入;(2)园艺收入;(3)水产收入;(4)林木收入;(5)牲畜收入;(6)食用菌收入;(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收入调整后的征收办法分为生产环节征收和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园艺品中毛茶、果蔗、药林、花卉、食用香料7%;经济林苗木为5%;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桂园、草霉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2)水产品为8%。(3)林木产品中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油桐子、油茶子、竹木制品用料为7%,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4)食用菌为8%。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烤烟)31%;(2)园艺产品中毛茶为16%;(3)林木产品中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4)水产品为5%。(5)食用菌中黑木耳、银耳为8%;(6)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兔毛为10%。征收办法分园林征收和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和查田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按8%计征。
1994年,旧州镇征收农业特产税3.48万元,1995年征收8.19万元,1997年征收6.51万元,烤烟特产税26.29万元;1998年征收农业特产税7.48万元,烤烟特产税13.24万元,1999年旧州镇征收特产税8.67万元,烤烟特产税13.59万元,2000年征收一般特产税6.69万元,烤烟特产税14.02万元,2001年征收一般特产税5.96万元,2002年征收一般特产税4.72万。
三、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旧州镇开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上解市级财政,征收单位在年终决算时返还5%的手续费,不列入镇财政的预算盘子,但每年都是下达考核任务。1991年原旧州镇耕地占用税收入为2864元;原詹家屯乡耕地占用税收入540元;1992年旧州镇耕地占用税收入为8501元,1993年为2066元,1999年为564元;2000年为1.33元;2002年为455元。
四、契税
契税税率为3%,契税收入为本级财政收入,列为本级财政预算。契税收入自1990年财政包干后列入本级财政收入,1991年原旧州镇契税收入2850元;原陇灰乡为307元;1992年旧镇契税收入380元;1998年为8332元;1999年8689元;2000年为1.15万元;2001年为9546元,2002年为1.43万元。
五、工商税
(一)税务机构人员
民国时期,农村无税务机构,旧州镇辖区内农民交纳的牙税、屠宰税都在交易地市场交纳:房捐、户捐统一到城区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区乡建立交易所,交易员除代征税收外,参加管理市场及农村税收。1953年,各乡配备财税人员(税务的委托临地代征员),1991年“撤、并、建”时,旧州税务所由许家祥任所长,主持全所税务工作,负责原旧州区公所辖区内税收工作。
1991年,安顺市对旧州镇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工商税收单独核算。有税务干部8人,许家祥任所长,方志忠任指导员。
1992年,戴敏、刘苏红、张景东调入,李丽兰调出,税务干部增至9人。
1993年,戴敏、张建格、陈胜勤调出,税务干部减到6人。
1994年,国税、地税分设,根据地税按行政机构设置的精神,于8月20日正式设立旧州镇地方税务所。当时税干有张文龙、刘晓红、张景东3人,张文龙任所长。
1996年8月,根据上级安排由旧州财政所借调杨元洪、孙昌琳2人充实地税所。税务干部增至5人。
1998年,张景东调出,税务干部减到4人。
1999年10月,根据上级安排,各乡镇财政所原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杨元洪、孙昌琳回到旧州财政所工作。
2000年,旧州地方税务所新增税干胡克华,税务干部增至3人。
(二)工商税收
民国时期的捐税。民国时期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类,旧州镇农村涉及到的地方税有以下税种:(1)牙税:又称牙贴,源起清代,交易者直接计价还价常有不便,置中间人为之撮合,故称“牙口”,交易成立后,又置司理为之称量,以求公平,谓之“行户”。当时政府为防冒滥,乃垂法令,规定居间人及行户请贴始能充当。其手续先由愿承充者具禀府司给予执照,每年纳正供若干两,名曰“牙贴”。其定额多寡,视所业以为断,不论自征或承充者包征,牙捐(含公秤捐)从价征收3%斗息捐从量征收2%;(2)契税:起源于晋代,是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收受人交纳的一种税,经社会调查考证,国民3年(1914年),买卖税率为4.32%,14年(1925年)(财政厅税务处专员梁兆鹿其建设案)变更契税税率为买八典四。民国28年(1939年),经过土地呈报后,发现民间白契(民间私立契约未交税的称白契,交税后加盖政府公章的契约称为红契)甚多,经县政府呈请省财政厅批准,将原税率买八典四减征为买四典二,并免征一切罚金,次年又将减征期限延长一年,初期配有契税督催员,后虽裁减,乃由属各保长负责代之征收。(3)屠宰税:源起于清代。民国3年(1914年)称屠宰营业税,仅就屠商售猪、羊征税,自宰自食免征。30年代(1941年),贵州省颁布《屠宰税收章程》,屠宰营业税改为屠宰税,收入全部归县,征收原则是富户多纳、贫户免征。征收标准:凡年收益折合谷19石以下者免征,20~30石的为丙级,30石以上者至40石者为乙级,40石以上者为甲级,甲级以上者为特级,其标准为每年收益折合谷数除以40再乘以6,则得每月应纳税捐之数。(4)其他捐费:据《新生活条刊》之《税捐》载:贵州捐税之重为他省之最,名目繁多,税率不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悉能增税加捐。人民所出,数必倍蓰,所谓官取于民者十之三,豪绅取于民者十之七,临时税捐尤多,共有69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新税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变为现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1月,在废除和整理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同时,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12条,规定中央征收地方的税共有14种,涉及旧州的税种有:(1)交易税:1950年7月,贵州省根据东北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对牲畜、粮食、土布等10余种产品开征交易税,此后,开征项目多调整演变。1953年7月,对牛、马、骡、驴征收牲畜交易税。1950年7月,牲畜交易税起征点为1头税率5%,粮油起征点为油料1市斗,花生20公斤,细糖2市斗,租粮3市斗税率3%。(2)屠宰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为猪、牛、羊、马、骡、驴等,纳税人为屠宰牲畜的单位或个人,税率为10%,从价计征。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的生猪,在本省内调拨宰杀的生猪,屠宰税由8%减到4%,学校和不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宰杀生猪,改按生猪头数定额计征,即平时每头3元,春节前40天,每头按1.5元计征。1967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民宰杀生猪,不分春节和平时,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1983年5月,省人民政府规定猪的屠宰税由每头3元调到5元。牛、马等大牲畜由每头2元调到3元。(3)货物税共分为10大类42项,1958年9月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税制,国务院颁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和商品流动税,营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
1958~1978年,农民以搞农业生产为主,农村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交易通过供销调剂,农村无商务活动时间。加工副食品或搞小工业,维持最低生活或交口粮款,如挑砂锅、推豆腐、卖凉粉、做甜糕、扎扫帚等进行交易,城乡日常生活用品,一概列入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投机倒把行为,严加限制、取缔、打击,同时农村除了个别集体副业提供少量税收外,绝大多数生产队都无工商税收,仅有农民家庭饲养生猪在市场交易时在集市上交易税,或逢年过节时宰杀肥猪交纳屠宰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工商税收入极低。
改革开放后,旧州镇各种税收收入都大幅度增长,以下是旧州地方税务所1995~2002年税收收入情况表(包括旧州、黄腊、刘官3个乡镇)。
第三节 金融
一、农村金融机构
(一)农村信用社
1.信用社机构
1954年,农村信用社行政上受当地政府领导,业务受县级银行指导和发生业务往来,并代理银行发放农村贷款。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信用社组织业务不断扩大,对发展农业生产,调剂农业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资料所需的资金,作了有力的保障。
旧州信用社,建于1954年,负责管理原旧州(公社)辖区的信贷业务,同时成立了监事会和理事会,监事会主任是朱明华,理事会主任是周德其,早期负责人是周胜芝。1960年与文星信用社合并,由鲍志华任主任主持工作,1970年到1980年由周德其任主任主持工作,1980~1997年6月由刘光映任主任主持工作,1997~2002年由周桂莲任主任主持工作,2002年4月份后由杨立刚任主任主持工作。
詹家屯信用社,建于1954年,负责管理原詹家屯(公社)乡辖区的信贷业务,早期社址在文昌阁,先名为平寨信用社,60年代改为文星信用社,后迁到旧州场坝百果园,早期负责人是班显平、彭文清。1960年与旧州信用社合并, 1964年又与旧州信用社分开。1966年经过“大四清”后,又与旧州信用社合并。
陇灰信用社,建于1954年,负责管理原陇灰(公社)乡辖区的信贷业务,社址在陇灰村,1972年迁至木叶村。早期负责人是戴周田、杨明新。1961~1991年“撤、并、建”之时,由梅宗文任主任主持工作,刘克勤任会计。
1991年11月,根据上级银行文件“撤、并、建”精神,陇灰信用社归并旧州信用社。2001年11月份刘官信用社、黄腊信用社归并到旧州信用社,合并后有工作人员14人,由杨立刚任主任主持工作。
2.社员股金
股金是人民群众自愿加入信用合作社组织的依据。50年代,入股者享有信用合作社社员资格,有权参与和监督信用合作社的各项经济活动,并享有优先贷款的权利。1954年,新建信用社时期,股额为每股1~3元,有的农户入几股,按《信用社章程》规定召开社员大会,进行股金分红。60~70年代,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监事会已名存实亡,股金分红中断。1980年信用社重新建立监事会和理事会,清股扩股。1997年再次扩股,个人股5元每股。
3.存款与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8年这段时期以发展耕牛、农具贷款为主。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以发放集体耕牛、农具、肥料贷款和社队企业等副业贷款为主,并对部分贫困户发放购买蓑衣、斗笠、锄头、镰刀等生产生活小额贷款。
1990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97万元,贷款余额88万元;1991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05万元,贷款余额为93万元;1992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62万元;1996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203万元,贷款余额为199万元;1997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276万元,贷款余额为574万元;1999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574万元,贷款余额为528万元,其中:支农贷款52万元,个人贷款为10万元;2001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147万元,其中:个人定期储蓄存款596.47万元,个人活期存款305.6万元,借入银行款23万元。发放贷款520万元。2002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791万元,其中:定期储蓄存款859.72万元,活期储蓄存款525.5万元,活期存款406.1万元。贷款余额为1001万元,其中:短期农户贷款309万元,农村小额信用代款211.85万元,其他抵押贷款4万元,逾期农户贷款28.7万元,逾期小额农户贷款41.39万元,呆滞农户贷款353.49万元。
(二)安顺县农业银行旧州营业所
安顺县农业银行旧州营业所,始建于1951年,地址在旧州镇南街原老区公所对面,当时名为安顺县人民银行旧州营业所,1980年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分家后,改名为安顺县农业银行旧州营业所。
1951~1953年,当时未建信用社,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存贷款业务都由营业所负责。
1953~1961年,帅学先任旧州营业所主任主待工作。1954年旧州信用社成立后,营业所只对机关、团体、企事业、集体单位服务。
1958~1961年,全超华任旧州营业所主任主持工作。
1962~1983年,金钟胜任旧州营业所主任主持工作。
1983~1986年,张连学任旧州营业所主任主持工作。
1986~1997年,翟荣华任旧州营业所主任主持工作。
1998~2001年,王辉铁任旧州营业所主任,同年旧州营业所撤销。
1996年末,旧州营业所存款余额为248万元,贷款余额为401万元,呆账18万元;1997年末,存款余额为382万元,贷款余额为461万元,呆账17万元;1998年末,余款余额为471万元,贷款余额为379万元,呆账19万元;1999年末,存款余额为662万元,呆账13万元;2001年,存款余额为796万元,贷款余额为477万元。同年,根据政策撤销旧州营业所。
第四节 农村合作基金会(储金会)
根据中发(1993)11号、省发(1996)黔农(农经)字3号文件精神和安地办通字(1996)02号文件通知,1996年,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把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列为各乡(镇)1996年目标任务之一。
旧州镇基金会。1996年4月19日旧州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筹备小组正式成立,6月底筹建结束。6月11日安顺市农字(1996)47号文件为同意创办旧州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并作了批复。
该基金会拟定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章程),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以《章程》规定内容开展基金会工作。
1996年底,吸收资金总额已达523万元,发放贷款257万元,实现净利润8.5万元。
1998年6月,存款余额达523万元,发放贷款378万元,实现利润17万元。
1998年7月,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清理整顿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7月27日召开基金会监理事会,根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不准国家干部参与基金会工作的精神,监理事会暂停工作,并停止贷款。根据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黔府办(1998)93号文件,基金会除停止贷款外,组织人员加大催收借款力度,保障1998年底正常兑付工作。年终决算吸收资金余额为327万元,借款余额为186万元。1999年底,股金存款降至137万元,借款余额降至113万元。至2000年6月20日存款已兑现结束,贷款余额为4.3万元。
把士村基金会。经市农业局农字(1997)121号文件批准创办,1998年底,共吸收存款75万元,发放贷款70万元,利润收入8.5万元。
根据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的政策,1999年末,只收贷款,不放贷款。年底存款余额为19万元,贷款余额为31万元。
2000年6月,未收贷款21万元,在政府部门的帮助下清收贷款9.4万元,借款余额为19万元。
詹家屯村基金会。根据安顺市农业局市农字(1997)180号文件批复准许开办,1997年7月底,入股金额为28.71万元,其中:固定股28.51万元,普通股2020元,借款余额为25.7万元,亏损9.3万元;1999年入股为36万元,存款余额为27.63万元;2000年6月借款余额为22.98万元;2000年6月存款余额为27.63万元,借款余额为22.98万元。
高坡村储金会。1996年由高坡村委向原安顺市民政局申请,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无偿拨借1万斤玉米给高坡村储金会作为起动资金,1996年12月22日,高坡村储金会正式成立营业。
1999年2月,存款余额为11.73万元,2000年2月25日止存款余额为45.49万元。
安顺市老龄基金会旧州支会点。1997年6月29日,经市老龄委批准后正式成立,入股资金118万元,2000年6月止,存款余额为177.34万元;贷款余额为158万元。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本书系统记述了安顺市旧州镇的自然地理、人口 民族、党派 群团、政权、军事、公安司法、劳动 人事 民政、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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