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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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67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6
摘要: 主要从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及地名普查、救灾、救济、拥军优属、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讲述旧州镇的民政。
关键词: 救灾 救济 民政

内容

明清时期,由知府、知县主掌民政。民国时期,乡级设民政助理或干事,负责民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1年,乡(镇)公社,设民政助理。1991年建镇、并乡、撤区后,设民政福利股,配备有股长1人,助理员1~2人,承担民政工作、老龄工作、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1997年,民政福利股改为民政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2002年12月份,民政办公室改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的管理。
  一、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及地名普查
  1984年4月,旧州镇、詹家屯乡和陇灰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经过抓好选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人数,民主提名推荐村委会候选人,公布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等工作。经过选民无记名投票,于8月民主选举产生了24个村民委员会,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主任24人,副主任18人,委员78人。
  1990年4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培训骨干,民主提名推荐候选人,进行选民登记;通过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24个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居委会,即旧州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出居委会主任1人,委员2人。
  根据“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任期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撤、并、建后、旧州镇民政股(办公室)在镇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指导完成4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在全镇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1999年12月止,全镇制作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专栏24块,定期公开村务。建立建全“村民监事会”、“村民议事会”等组织,逐步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贯彻村居委会组织法,建立建全村(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治保、调解、妇女、教科文卫、计生协会、禁赌协会等配套组织,理顺了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的关系,提高了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1980年6月完成了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二、拥军优属
  1952年起,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节、春节等节日,各(公社)党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教育和慰问活动,深入农村走访慰问军烈属,召开拥军慰问座谈会,为军烈属贴春联,挂光荣牌,送慰问品。1952年8月,组织评选军烈属模范活动,评选出一批思想觉悟高、劳动生产好的军烈属代表参加安顺县召开的表彰大会。
  1954年春节期间,在全国同庆抗美援朝胜利的形势下,组织到农村进行走访慰问,针对部分军烈属的困难,拨出专款作为军烈属和复员军人的补助费。
  1952年~1966年,拥军优属形成制度,每年乡(公社)都投入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军烈属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困难,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活动未能扎实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拥军优属活动,1986年对军烈属、伤残军人普遍走访慰问,送军烈属证书,抚恤金及慰问品。
  1991年撤区、并乡、建镇后,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91年~2002年底,共拨出经费2.4万余元用于拥军优属活动,做到每年走访慰问军烈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不少于3次。
  优待烈军属,1951年~1954年主要采取群众优待(群众代耕和优待救济的方式),对生活较困难的烈军属则根据实际发放优待粮。1955年对无耕作能力的烈军属采取集体代耕的方式,1956年改为优待烈军属劳动日制度。1961年,对贫困烈军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享受劳动日外,对无依无靠、困难特大的孤老烈军属、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优待劳动日制度一直持续到1980年底止。1981年试行优待金、统一兑现办法,即在优待劳动日、发放实物办法的基础上,计算生产大队优抚对象基本金额,由生产大队统筹提成集资,直接兑现给优抚对象;每户优待金50~100元不等,各大队不同。1985年,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统一兑现优待金办法,即农业人口每人每年交0.3元,非农业人口每年交0.5元。国家职工每人年交1元,由乡镇收取上交安顺市(县)民政局,再按发放标准返还乡、镇、统一兑现给优抚对象,标准为农村烈军属每户150元,城镇每户80元,随后逐年提高优待标准。旧州镇1991年~2002年优抚情况:
  三、救灾、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社会救济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给予孤老残幼和贫困户救济和扶持,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
  1952年,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主要实行对困难较大,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户,定期给指标救济;对有一定实际困难,但具备一定生产能力的农户,以生产自救、互助、互济为主,帮助解决农具、耕牛、种子,扶持发展生产,必要时给适量的临时救济;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残、幼,实行集体供养、国家救济的办法。1956年后,对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制度,采取发放供养费、供养粮的办法,将五保户的生活包下来。1958年,五保户、贫困户在集体食堂吃饭。
  1959~1961年,农村连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普遍缺粮,社员非正常死亡率高,为此政府拨出专款设临时医院救济患病社员。1963年,对孤老、残、幼、五保护采取亲属供养和集体供养的办法,对贫困户分别按照困难程度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或临时救济。
  “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一度受到干扰,1968年,3个公社(旧州公社、詹家屯公社、陇灰公社)共发放救济棉被450床,棉衣3000件(套),社会救济费12000元,春荒救济费1000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社会救济工作进入正常化。
  1989年下半年,贯彻执行“政策公开、数量公开、标准公开”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原则,在农村试行救济粮发放挂牌管理(即挂牌救济)的办法。
  1991年建、并、撤后,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扶持”的方针,在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中,一手抓救济,一手抓扶贫,坚持开展多形式的帮扶工作,镇党政领导每年都定村定点对贫困户进行帮扶,农村党员开展“双带活动”,各部门包村帮扶,通过给予资金、技术、项目、信息等多形式帮扶,使这一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四、社会福利
  20世纪50年代,旧州管理区兴办1所敬老院,有25人入院,有1名服务员负责敬老院工作。1993年旧州敬老院迁到旧州镇把士村,由民政股1名工作人员任院长,具体事项由把士村委会主任负责。2002年旧州镇区共投资18万元新建一幢敬老院,2002年底迁往新址。截至2002年12月,全院共供养孤、老、残9人。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20世纪50年代,对复员退伍军人,按其技术专长,安置了部分进入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1961年规定:凡家居住农村或小城镇原属农业人口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回农业一线,不得层层扣留;其口粮、房屋、自留地以及必需的生产用具等,一律要安排落实,尽可能地解决他们回乡后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在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等具体问题必须花钱时,按照节约的原则,在社会救济款内解决。
  1963年,旧州公社、詹家屯公社、陇灰公社各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对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只准做好,不准做坏”。对家住农村的退伍军人,全部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20世纪70年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根据中华(1968年)58号文件精神进行安置,继续贯彻执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精神。上山下乡知青参军退伍后的安置,同从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一样。1979年,退伍军人安置仍按“从哪来,回到哪去”的原则办理,但上山下乡知青参军的退伍军人,则按中央(1978)74号文件办法,即不再回农村,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地方分配工作,也可由征集地方分配工作。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生产生活困难较大的,安置在社(队)办企业和社(队)办林、牧、渔场。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进行安置,1992年以来,旧州镇共接收置非农业人口复员退伍军人20人。
  六、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4月,中央颁布《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行一夫一妻制,提倡婚姻自由。1954年,内务部正式颁布《婚姻登记法》。按登记法规定,结婚男女须到当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1980年后,按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1991~2002年,全镇办理结婚登记情况。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本书系统记述了安顺市旧州镇的自然地理、人口 民族、党派 群团、政权、军事、公安司法、劳动 人事 民政、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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