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劳动 人事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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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1671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劳动 人事 民政
分类号: D922;D630.3;D632
页数: 12
摘要: 主要讲述旧州镇劳动工资、人事、民政。
关键词: 劳动 人事 民政

内容

第一节 劳动工资
  一、劳务管理和社会就业
  1966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力,一般均根据其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分别采用固定工制度,半固定性质的亦工亦农轮换工,城镇长期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和集体包工制,民兵建勤(义务)和家庭工制。在确定用人制度时,严格控制增加固定工。能用民工、包工和家庭工的就不用临时工和季节工;能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就不用轮换工或城镇合同工;能用轮换工、合同工的就不用固定工。社会上招用固定工、轮换工和合同工,要按劳动计划管理和审批权限办理。中央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劳动局统一安排进行招用。
  1979年国家恢复高考后,旧州镇接收了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另外又接收安置了部队转业的部分干部和军人。
  1987年旧州区公所招聘5名计生人员。
  1988年开始,安置不包分配的“五大”生(电大、业大、函大、职大、成人大学)。同年旧州区公所招聘了8名财务工作人员。
  1990年后,旧州镇开始按照国家政策接收“五大”生,充实基层计生工作队伍和财政工作队伍。
  1991年后,旧州镇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
  2002年,旧州镇乡镇企业共解决360名劳动力就业,从事个体工商业(商业、饮食、木具加工、运输、建筑等)3000人,外出打工2360人。
  二、工资福利
  民国时期,乡政府机构及公立单位职员以及长期聘用人员主要实行月(俸薪)薪制,正薪一般相对较低,很难维持生活,乡允许向农民收取食米菜金,作为正薪之外的补助。食米菜金可因各个时期物价与生活水准及收取的难易程度而不同。民国33年(1944年),职员月发食米8斗,生活补助费560元(当时币)。民国34年(1945年)以后,月发食米不变,生活补助费增加为800元(当时币)。随着国民政府的法币贬值,虽然货币工资增加,也远不及物价上涨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实行供给制,初发衣物大米,月发零用钱2万元(当时币)。1956年全部改为薪给制,每月以货币工资,分级评定工资额。1959年进行工资调整,工交系统和市以下企业分种别实行八(七)级工资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分级评定工资制。
  1959年,调整企事业单位部分员工工资待遇中,规定办、林、水、粮食部门人均增资不超过3.5~4元,个人增资不超过6元,文教卫生人员月增资不超过4.5~5元,工人增资不超过6元,管理区干部可高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工资适当高于1958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1958年和1959年还发给职工跃进奖金。1959年,公社副书记工资级别从原26级提高为24级。1960年又对工、建、交、文教卫生、商业、粮食等部门不同程度进行工资调整。
  1963年国家拨出专项资金进行职工工资升级,其政策为:“不可不增,不可多增”。旧州公社、詹屯公社、陇灰公社干部的工资升级面扩大为66%,小学教员工资升级面扩大48%。
  1964年,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进行了规定,即普通高中修学3年以上的为26元,普通初中修学3年以上的和初中肄业的为20元。
  1977年对新招职工(包括自然减员招补和退休退职后子女顶替)的工资待遇加以明确,当时国家行政机关27级,小教10级,卫生技术人员21级是最低工资,作为新招职工的定级标准;中学教员因原工资标准起点较高,不适用社会上新招人员定级标准,因此,将中学教员工资10级以下标准作为新中学教员定级使用。9月又进行调资,其人数范围是:1977年9月30日在旧州的固定职工,只要是在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除行政17级和工资额相当于行政17级的干部已按年限调资的人数外,其余均属按比例调整工资范围人数。
  1985年,旧州公社、詹屯公社和陇灰公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标准调整,企业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工资改革和调整脱钩,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6.67元。
  1994年,根据省通字[1994]第11号文件规定,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个部份,其中职务、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最低为50元,最高为630元;级别工资共分为15级,每级设置一个工资标准,级别最低为十五级,标准是55元,最高为一级标准是470元;所有职务人员基础工资相同,标准为9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直到离退休当年停止。事业单位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有3种工资管理办法,即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工资构成分两种,一是职务工资,二是活工资。其中活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全额拨款单位是乘三除七;差额拨款单位是乘四除六;自收自支的单位乘四点五除五点五。另外,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一次财政预算的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结余由单位自由安排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教育、科研、卫生、新闻出版等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建立职员职务序列,实行职员职务工资制。
  1997年,根据黔人资(1977)12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1999年,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和黔人发(1999)19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740元提高到85~720元;对机关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人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30元;对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人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330元。
  2001年,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和黔府办发(2001)41号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720元提高到115~1166元;对机关新录用的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也相应提高。对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
  第二节 人 事
  一、编制
  民国19年(1930年)以后,碧波乡、嘉穗乡各设乡长1人,设文化、户籍、警卫干事各1人。民国24~25年(1935年~1036年)间实行保甲制,置联保办公处,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文化、户籍、警卫干事各1人,后增设民政干事1人。民国30年(1941年),撤联保办公处,复置乡公所,设正副乡长各1人,设经济、民政、文化、户籍、警卫干事、书记各1人,乡丁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镇人员编制由县编制委员会制定。1950年初,乡设正副乡长各1人,公安、民政、武装干事1人。1951年~1956年,对乡行政机构进行3次整顿编制工作,乡公所设正副乡长各1人,民政、公安、武装干事、助理干事各1人。
  1959年6月,旧州管理区、平寨管理区、詹家屯管理区、猛贡管理区共有干部27人。
  1962年初,中共贵州省委指示,在人民公社配备武装专干,纳入国家行政编制。8月,旧州人民公社改置为旧州区,旧州管理区改置为旧州公社,平寨管理区改置为文星公社,詹家屯管理区改置为詹家屯公社,猛贡管理区改置为陇灰公社。根据规定,5000人以下为小型公社,50000~8000人为中型公社,旧州公社为中型公社。当时旧州公社编制为10人,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人,社长1人,副社长2人,文书1人,妇女委员会1人,公安员1人,武装委员1人,统计员1人。
  “文化大革命”时期,人事编制工作受干扰,1978年重新核定编制,1981年,采取审批工资基金的办法控制人员编制,执行定员标准和改善人员结构比例。
  1991年,建镇、并乡、撤区后,旧州镇根据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精神,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员。镇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2人(其中1人兼镇长);党委办公室配主任1人,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干事2~3人;武装部配部长1人,干事、参谋2人;团委配书记1人;妇联配主任1人;人大主席团配主席、副主席各1人,秘书1人;纪委配书记1人,纪检员1~2人;政府配镇长1人,副镇长2人;政府办公室配主任1人,助理员2~4人;经济科技办公室配主任1人,助理员1~2人。镇管理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所4人,经费由财政开支;土地管理所,配备2人,经费由财政所开支;村镇建设管理所2人,实行自收自支,不足部分由城市建设维护税补贴。乡镇企业管理站3人;文化广播站1~3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教育辅导站3人,经费由财政开支。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3人,经费由财政开支;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综合服务站5人,畜牧兽医站3人,林业站3人,农机站1~3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卫生院不少于10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
  1997年,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合并为党政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2~4人,撤经济科技办公室,文教卫生股,建教科文卫办公室,配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工作人员2~3人;建农经站,配站长1人,副站长1人,工作人员2~3人;建水利站,配站长1人,工作人员1~2人。
  2002年,撤教科文卫办公室,建社会经济发展办公室,配主任1人,副主任1人;撤民政办公室,建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建农业服务中心,配主任1人(由乡管的副镇长兼),副主任2人;保留农经站、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农机站、水利站,各设站长1名(副股级),隶属农业服务中心。
  二、干部管理
  1949年,安顺县人民政府成立后,组建乡人民政府工作班子,根据当时工作需要留用旧政权部分公职人中,接受军大、革大毕业生,进入干部队伍;1953年以后,干部来源的渠道主要是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从社会吸收,安排复员军人、转业干部。“文化大革命”时期,干部录用受冲击,执行“社来社去”的规定,强调以家庭出身为主要标准,从“贫管会”中选拨部分农民担任人民公社、中小学校和企业的管理干部,有相当部分人长期未落实编制待遇而形成“以工代干”问题。1981年,公社干部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从农村知识青年中招收。1982年,开展“以工代干”人员清理和转干工作,对已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和从事技术工作满15年的,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其余人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为国家干部,未录用者原则上回到原单位工作。1984年,首次选聘合同制干部担任乡(镇)管理干部,合同期2~3年,享受国家同级干部待遇,表现优秀者续聘或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91年,继续乡镇干部选聘制,聘用期一般为3年,在聘用期间,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待遇。
  1956年以后,干部的职务任免规定是:乡长、中心学校校长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分级管理”,即公社革委会负责人由区革委会审批,生产队革委会负责人由公社革委会审批。1979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乡(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乡镇党委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县)委组织部审批或直接由市(县)委组织部任免,乡(镇)下属的各部门负责人由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报市(县)委组织部审批。1986年~1988年,改革人事制度,除现直属中学外,其他中小学正副职领导职务任免权下放至乡(镇)。1990年,安顺县与安顺市合并后,人事任免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任免。
  1984年开始,干部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乡镇党委负责人、乡(镇)长分别与市(县)委、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村、党支部、乡(镇)属工作部门与乡(镇)党委、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人员则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按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988年,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推广,将工作内容层层分解,年终进行考核和评定等次,与工资奖金掛钩。在干部管理中,对在各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记功、提升等奖励,对失职、犯有错误的人则给予批评、记过、撤职、开除等处罚,以达到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为实现干部的新老交替,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国家公务员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1957年起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办法规定,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工作年限满5年,参加工作前主要靠工资生活,或工作年限女满20年和男满25年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积劳成疾或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给予退休待遇;不符合退休规定的允许退职,退职费按有关规定一次发给。“文化大革命”中,干部退休、退职工作停止。1980年,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实行离休制度。2002年,实行行政工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称工资制度。2002年,根据西秀区人事局文件精神,镇机关干部职工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节 民 政
  明清时期,由知府、知县主掌民政。民国时期,乡级设民政助理或干事,负责民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1年,乡(镇)公社,设民政助理。1991年建镇、并乡、撤区后,设民政福利股,配备有股长1人,助理员1~2人,承担民政工作、老龄工作、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1997年,民政福利股改为民政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2002年12月份,民政办公室改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项民政事务的管理。
  一、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及地名普查
  1984年4月,旧州镇、詹家屯乡和陇灰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经过抓好选民登记,确定选民资格人数,民主提名推荐村委会候选人,公布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等工作。经过选民无记名投票,于8月民主选举产生了24个村民委员会,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主任24人,副主任18人,委员78人。
  1990年4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培训骨干,民主提名推荐候选人,进行选民登记;通过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24个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居委会,即旧州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出居委会主任1人,委员2人。
  根据“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任期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民政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撤、并、建后、旧州镇民政股(办公室)在镇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指导完成4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在全镇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1999年12月止,全镇制作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专栏24块,定期公开村务。建立建全“村民监事会”、“村民议事会”等组织,逐步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贯彻村居委会组织法,建立建全村(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治保、调解、妇女、教科文卫、计生协会、禁赌协会等配套组织,理顺了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的关系,提高了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1980年6月完成了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二、拥军优属
  1952年起,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节、春节等节日,各(公社)党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教育和慰问活动,深入农村走访慰问军烈属,召开拥军慰问座谈会,为军烈属贴春联,挂光荣牌,送慰问品。1952年8月,组织评选军烈属模范活动,评选出一批思想觉悟高、劳动生产好的军烈属代表参加安顺县召开的表彰大会。
  1954年春节期间,在全国同庆抗美援朝胜利的形势下,组织到农村进行走访慰问,针对部分军烈属的困难,拨出专款作为军烈属和复员军人的补助费。
  1952年~1966年,拥军优属形成制度,每年乡(公社)都投入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军烈属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困难,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活动未能扎实开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拥军优属活动,1986年对军烈属、伤残军人普遍走访慰问,送军烈属证书,抚恤金及慰问品。
  1991年撤区、并乡、建镇后,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91年~2002年底,共拨出经费2.4万余元用于拥军优属活动,做到每年走访慰问军烈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不少于3次。
  优待烈军属,1951年~1954年主要采取群众优待(群众代耕和优待救济的方式),对生活较困难的烈军属则根据实际发放优待粮。1955年对无耕作能力的烈军属采取集体代耕的方式,1956年改为优待烈军属劳动日制度。1961年,对贫困烈军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享受劳动日外,对无依无靠、困难特大的孤老烈军属、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优待劳动日制度一直持续到1980年底止。1981年试行优待金、统一兑现办法,即在优待劳动日、发放实物办法的基础上,计算生产大队优抚对象基本金额,由生产大队统筹提成集资,直接兑现给优抚对象;每户优待金50~100元不等,各大队不同。1985年,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统一兑现优待金办法,即农业人口每人每年交0.3元,非农业人口每年交0.5元。国家职工每人年交1元,由乡镇收取上交安顺市(县)民政局,再按发放标准返还乡、镇、统一兑现给优抚对象,标准为农村烈军属每户150元,城镇每户80元,随后逐年提高优待标准。旧州镇1991年~2002年优抚情况:
  三、救灾、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社会救济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给予孤老残幼和贫困户救济和扶持,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
  1952年,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主要实行对困难较大,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户,定期给指标救济;对有一定实际困难,但具备一定生产能力的农户,以生产自救、互助、互济为主,帮助解决农具、耕牛、种子,扶持发展生产,必要时给适量的临时救济;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残、幼,实行集体供养、国家救济的办法。1956年后,对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制度,采取发放供养费、供养粮的办法,将五保户的生活包下来。1958年,五保户、贫困户在集体食堂吃饭。
  1959~1961年,农村连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普遍缺粮,社员非正常死亡率高,为此政府拨出专款设临时医院救济患病社员。1963年,对孤老、残、幼、五保护采取亲属供养和集体供养的办法,对贫困户分别按照困难程度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或临时救济。
  “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一度受到干扰,1968年,3个公社(旧州公社、詹家屯公社、陇灰公社)共发放救济棉被450床,棉衣3000件(套),社会救济费12000元,春荒救济费1000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社会救济工作进入正常化。
  1989年下半年,贯彻执行“政策公开、数量公开、标准公开”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原则,在农村试行救济粮发放挂牌管理(即挂牌救济)的办法。
  1991年建、并、撤后,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扶持”的方针,在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中,一手抓救济,一手抓扶贫,坚持开展多形式的帮扶工作,镇党政领导每年都定村定点对贫困户进行帮扶,农村党员开展“双带活动”,各部门包村帮扶,通过给予资金、技术、项目、信息等多形式帮扶,使这一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四、社会福利
  20世纪50年代,旧州管理区兴办1所敬老院,有25人入院,有1名服务员负责敬老院工作。1993年旧州敬老院迁到旧州镇把士村,由民政股1名工作人员任院长,具体事项由把士村委会主任负责。2002年旧州镇区共投资18万元新建一幢敬老院,2002年底迁往新址。截至2002年12月,全院共供养孤、老、残9人。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20世纪50年代,对复员退伍军人,按其技术专长,安置了部分进入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1961年规定:凡家居住农村或小城镇原属农业人口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回农业一线,不得层层扣留;其口粮、房屋、自留地以及必需的生产用具等,一律要安排落实,尽可能地解决他们回乡后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在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等具体问题必须花钱时,按照节约的原则,在社会救济款内解决。
  1963年,旧州公社、詹家屯公社、陇灰公社各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对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只准做好,不准做坏”。对家住农村的退伍军人,全部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20世纪70年代,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根据中华(1968年)58号文件精神进行安置,继续贯彻执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精神。上山下乡知青参军退伍后的安置,同从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一样。1979年,退伍军人安置仍按“从哪来,回到哪去”的原则办理,但上山下乡知青参军的退伍军人,则按中央(1978)74号文件办法,即不再回农村,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地方分配工作,也可由征集地方分配工作。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生产生活困难较大的,安置在社(队)办企业和社(队)办林、牧、渔场。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进行安置,1992年以来,旧州镇共接收置非农业人口复员退伍军人20人。
  六、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4月,中央颁布《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行一夫一妻制,提倡婚姻自由。1954年,内务部正式颁布《婚姻登记法》。按登记法规定,结婚男女须到当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1980年后,按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1991~2002年,全镇办理结婚登记情况。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志》

本书系统记述了安顺市旧州镇的自然地理、人口 民族、党派 群团、政权、军事、公安司法、劳动 人事 民政、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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