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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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5884
颗粒名称: 试论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下)
分类号: D910.9
摘要: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是,民事主体,特别是公民,有的虽然具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但自己却没有能力行使,亦即不具有行为能力。笔者认为,研究和明确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仅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从实践来看也是有实际意义的。这对于明确机关法人有权实施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如何实现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减少和杜绝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切实保障机关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防止、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知识问答 机关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内容

何为机关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为条件。即首先必须享有这种权利,具有这样的资格,然后才能谈得到能否行使这种权利的问题。但是,民事主体,特别是公民,有的虽然具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但自己却没有能力行使,亦即不具有行为能力。原因是:或者由于年幼,或者由于生理条件、精神状态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他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就只能由他的监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亲友代为行使。机关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了和其他法人组织一样,有与自身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和权利能力具有其一致性而外,还有明显的特点,就是和机关法人自身的宗旨和职能相适应。即:只能进行与自己的管理业务有关,而又不违反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机关法人和其他法人一样,是一个无生命,无血无肉的组织体,因此他的意志,不是这个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表达的,只能由他的最高管理机构,即领导机构中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才能代表,或者由主要行政负责人所委托的人才有权代表,有权作出决定。实践中,有的机关法人和其他法人一样,在进行重大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随意派一个人当他们的代表人,代表该机关进行民事活动,而又没有委托授权给他们,这样的所谓代表人,实际上是不具有该法人的行为能力的,也就是说,他是不具有行使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的。这种只能由领导机构中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才能代表该法人的意志,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特点,是和公民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是不相同的。公民的行为能力由于受年龄、生理和精神状态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公民的行为能力具有三种不同的情况,即: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机关法人的行为能力有没有这三种情况呢?仔细琢磨起来,也是有的。什么是机关法人的完全行为能力呢?譬如,机关法人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他当然完全有权代表该法人的意志,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至于受机关法人的委托而具有部份代理权的,在其代理权限内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是有效的,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可否理解为限制行为能力?笔者以为,是可以的;关于无行为能力,则可理解为,既不是该机关法人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又未受该法人的任何委托和授权,自然不具有代表该机关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笔者认为,研究和明确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仅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从实践来看也是有实际意义的。这对于明确机关法人有权实施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如何实现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减少和杜绝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切实保障机关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防止、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完)

知识出处

黔西南报

《黔西南报》

出版地:黔西南州

《黔西南日报》为黔西南州委机关报,国内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52-0015)。该报于1984年10月1日创办,原名《黔西南报》,1996年1月更名为《黔西南日报》,是黔西南州新闻宣传覆盖面最大的强势媒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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