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4903 |
颗粒名称: | 关于搞活经济与不正之风的一些政策界限的规定 |
分类号: | F120 |
摘要: | 对乡镇干部借兴办乡镇企业为名而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同时,要逐步修订完善经济责任制,使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执行逐步达到较好水平。但内外勾结,凭借职权套购紧俏商品、谋取私利、非法转卖合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是违法乱纪,应坚决制止。企业按照省政府和州政府有关规定精神,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对供销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是允许的。诬告则严重扰乱社会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干扰纠正不正之风。对匿名信,一般不予理睬。按照国家的规定,坚持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原则,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这是正确的,应予支持和保护。 |
关键词: | 黔西南州 经济 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