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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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3723
颗粒名称: 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
分类号: D6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黔西南州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全州人民积极揭发检举盗窃犯罪活动,限令犯有盗窃、窝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在通告发布后的三十天内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对拒不坦白交代,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毁灭罪证、继续作恶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关键词: 黔西南州 盗窃 犯罪活动

内容

为了保卫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经州政府批准,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一次反盗窃活动的斗争。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全州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同盗窃、窝赃、销赃及其他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向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大胆揭发检举盗窃犯罪活动,教育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安全,表彰和奖励在斗争中做出成绩的有功人员,对知情不报,包庇、窝藏盗窃犯罪分子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限令犯有盗窃、窝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认清形势,停止作恶,在本通告发布后的三十天内到住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投案自首,坦白单代,争取从宽处理。
  三、对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立功者可赎罪,立大功者可受奖。
  四、对拒不坦白交代,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毁灭罪证、继续作恶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五、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机关单位应加强安全防盗措施,落实治安责任制,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对疏于防范、漏洞较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发出《防盗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忽视安全防范,造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盗,损失严重的单位,必须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城、镇、农村,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群众防范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黔西南州公安处
  一九八六年五月三日

知识出处

黔西南报

《黔西南报》

出版地:黔西南州

《黔西南日报》为黔西南州委机关报,国内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52-0015)。该报于1984年10月1日创办,原名《黔西南报》,1996年1月更名为《黔西南日报》,是黔西南州新闻宣传覆盖面最大的强势媒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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