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宏玲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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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2541
颗粒名称: 沈宏玲受贿被判刑
分类号: D924.392
摘要: 兴义县人民医院化验师沈宏玲因收受贿赂,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沈宏玲从一九七八年起利用给病人交叉配血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对经体检合格可以输血的卖血者赠送的小菜、鸡、肉、鸡蛋、菜油等物资。一九八二年十月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期间改收物资为收现金,先后为兴义城关卖血者陈德美、陈建华、唐绍珍、梁胜玲、张素芬等六十八人,采用每配一次血收五元钱的手段,先后共收受贿赂七百九十元,构成受贿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兴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沈宏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关键词: 兴义县 沈宏玲 贿赂案

内容

本报讯 兴义县人民医院化验师沈宏玲因收受贿赂,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沈宏玲从一九七八年起利用给病人交叉配血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对经体检合格可以输血的卖血者赠送的小菜、鸡、肉、鸡蛋、菜油等物资。一九八二年十月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期间改收物资为收现金,先后为兴义城关卖血者陈德美、陈建华、唐绍珍、梁胜玲、张素芬等六十八人,采用每配一次血(计三百毫升)收五元钱的手段,先后共收受贿赂七百九十元,构成受贿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兴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沈宏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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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黔西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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