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2541 |
颗粒名称: | 沈宏玲受贿被判刑 |
分类号: | D924.392 |
摘要: | 兴义县人民医院化验师沈宏玲因收受贿赂,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沈宏玲从一九七八年起利用给病人交叉配血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对经体检合格可以输血的卖血者赠送的小菜、鸡、肉、鸡蛋、菜油等物资。一九八二年十月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期间改收物资为收现金,先后为兴义城关卖血者陈德美、陈建华、唐绍珍、梁胜玲、张素芬等六十八人,采用每配一次血收五元钱的手段,先后共收受贿赂七百九十元,构成受贿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兴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沈宏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关键词: | 兴义县 沈宏玲 贿赂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