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第二届主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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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六盘水市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25062002023000070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第二届主任会议
分类号: D624.73
页数: 4
页码: 171-174
摘要: 1987年5月至1992年4月,六盘水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共举行了122次。第二次会议(1987年5月22日)商议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审查管彦鹤市长提请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报告,议定:因管彦鹤市长的提请任命报告不符合《贵州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即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的时间离举行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的时间不到15天,故不予提请审议、表决。
关键词: 六盘水市 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届主任会议

内容

1987年5月至1992年4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共举行了122次。
  第二次会议(1987年5月22日)商议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审查管彦鹤市长提请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报告,议定:因管彦鹤市长的提请任命报告不符合《贵州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即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的时间离举行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的时间不到15天,故不予提请审议、表决。
  第三次会议(1987年6月6日)审查市长管彦鹤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报告书,因市商业局、市房管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审计局的局长人选有一些问题尚待查清,决定暂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请市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主任会议还明确指出,市人事局局长人选安排不合适,建议市人民政府以原主持该局工作的副局长孙可兆为局长人选。会议议定: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将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报告中共六盘水市委。市委采纳了6月6日主任会议建议,提名孙可兆任人事局局长,并对市商业局局长人选作了更换,即由江道明换为刘祖裕。6月16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将市长管彦鹤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39名人选提交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表决;市房管局、市煤炭工业局局长人选不宜担任拟任职务,故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六次会议(1987年6月23日)研究市人大常委会至明年4月市人代会之前的工作安排意见。总的要求是,在市委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长期地进行下去;认真贯彻落实市二届人大会议的决议,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好职责,既不要失职,又不要越权。
  第七次会议(1987年7月17日)根据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学习讨论赵紫阳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讲话,结合本市实际,研究了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有关事宜,强调要将法制教育和法制建设贯穿始终。
  第十三次会议(1987年11月13日)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3个视察组,由副主任时念好、周绍邦、董照玉分别带队,到3个特区进行视察。时间12月上旬,为时一周。
  第十四次会议(1988年1月2日)研究市人大常委会1988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和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议程和召开时间。
  第十六次会议(1988年2月23日)研究水城特区分设水城县、钟山区后,原水城特区四届人大代表,根据现隶属原则,分别为水城县、钟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选举法》,分别补选其差额。根据这一原则,拟出方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八次会议(1988年3月14日)研究组建钟山区代表团出席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事宜,筹建和组团的有关法律程序及手续,按省人大代工委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次会议(1988年5月4日)商议至明年4月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之间的工作安排,讨论了指导钟山区人大筹备工作、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议案建议办理、省人大工作会议参会材料的准备、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行政绩考评以及今后几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内容等问题。
  第二十三次会议(1988年5月17日)议定由办公室在原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参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草拟出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听取时念好副主任关于市委常委会议对干部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决定的汇报。议定市人大常委会的干部职工,应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干部职工同等对待。听取倪裔昌副主任、马怀明秘书长汇报市委常委会议关于对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和政协市二届二次会议议案、提案处理意见的要求。议定对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议案的办理工作,要认真抓好,及时召开有关会议,尽快分解落实。
  第二十五次会议(1988年7月2日)讨论批准了市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1988年责任书;决定对市广播电视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局长和市民委主任进行政绩考核,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治市。初审市政府“关于六盘水市第二个经济翻番规划的报告”,建议市政府作适当修改、调整,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次会议(1988年11月16日至17日)听取夏洪波副主任传达省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座谈会和省人大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议定本市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工作,根据“党委领导、政府牵头、人大参加”的原则,由市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联系并参与试点工作。
  姜琴英副主任汇报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旺贵到本市办理落实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制定民族乡工作条例议案在本市进行调查的情况,省人大拟委托六盘水市人大起草民族乡工作条例。
  议定: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按选区划分,组成4个组,由李鹤泉、时念好、周绍邦、葛文甫分别带队,到各特区、县、区开展执法大检查,这次检查以《税法》为重点,在市中心区还要以 《食品卫生法》为重点。
  第三十五次会议(1988年12月9日)听取视察组关于开展执法大检查情况的汇报,议定: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综合整理,写出报告,与"一府两院”交换意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按年初签订的责任书对照检查,写出年终总结报告,报主任会议审定。根据市纪委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机关党支部安排一次党小组会,进行党风党纪自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知,组织在市全国人大代表于1989年1月至3月上旬进行一次为期10天的视察。
  第三十七次会议(1988年12月26日)议定用10天时间,对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民委正职负责人进行政绩考核。
  第四十九次会议(1989年5月25日)审查并原则批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1989年责任书。
  第五十五次会议(1989年8月29日)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纪要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重申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几点建议,提出市人大要自觉地、主动地接受市委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决议决定。
  第五十八次会议(1989年11月1日)李鹤泉主任传达省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强调换届选举工作要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委的大政方针和人事安排意见。
  第六十八次会议(1990年3月20日)讨论、审查《六盘水市志•人民代表大会志》初稿,同意报市地志办、省地志办审查定稿。
  第七十一次会议(1990年4月23日)学习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李鹤泉主任通报省委书记刘正威签发的省委传真电报,讲到贵州省36个县的换届选举问题,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所占比例偏少,不能很好地实现党的意图。今后,要注意发展符合条件的代表入党。
  第七十九次会议(1990年8月24日)讨论通过市人大建立以来工作情况的总结。根据中共中央(1990)2号文件精神,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的“政绩考核”改称"政绩考评"。
  第八十九次会议(1990年12月18日)根据市委对傅德辉的处分决定和市长管彦鹤的提请报告,同意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撤销傅德辉的六盘水市劳动局局长职务。
  1991年1月10日、14日,两次主任会议,研究对市经委主任、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局长进行政绩考评的实施方案。
  第九十七次会议(1991年3月6日)研究修建市人大办公楼有关资金、面积、设计方案等问题。
  第一百次会议(1991年4月6日)市检察院汇报逮捕王景熙案件。决定:王景熙是市和钟山区两级人大代表,未报经两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即予以逮捕,这是严重违反《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行为,市检察院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向王景熙代表赔礼道歉。
  第一百一十二次会议(1991年9月27日)因10月份要召开市党代会,决定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延期召开;议定11月中旬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
  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1992年1月20日)李鹤泉主任传达全省计划、财政、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会议强调,市人大要根据省的要求,做好人大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第一百二十二次会议(1992年4月6日)审查市三届人大代表选举情况及284名代表资格情况,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

知识出处

六盘水市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六盘水市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六盘水市志人民代表大会志》由《总述》、《大事记》、《人物志》、《附录》和各专业志所组成。各分志定名为《六盘水市志•xX志》。专业志按章节体编排,不设《大事记》和《人物传》,原则上不设《序言》。全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体裁。遵循详今略古、详独略同的原则,重点记载1965年六盘水市开发建设以来的历史。历次政治运动中的重大事件,不设专章记述,内容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业志。本志资料源于图书报刊、文书档案及调查采访等。文内一般不注出处。采用数据以统计部门的为准;统计部门未掌握的,以主管部门的为准。除引文外,一律用规范化语体文行文。简化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数字用法,遵循国家公布的有关规定。1949年12月以前的各类钱币,按流通时的市制、币值记写;1949年12月至1954年的币值,按1955年以后的人民币币值换算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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