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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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二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081
颗粒名称: 中南軍政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4—7
摘要: 中南军政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
关键词: 华东军政委员会 组织条例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南軍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解放初期竇施軍事管制,建立革命秩序而設,在條件許可時,召集本區各界
   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產生本區人民政府委員會,一俟軍事行動已經結来,土地改革已經澈底
  貫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即行普選,召開本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本區的人民政府委員會,本區人
   民政府委員會成立以後,本會卽宣告結束。
  第三條 本會為本區所轄省(市)高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并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领導地方政府工作之代表機關。
   本會所轄區域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廣東廣西六省及武漢廣州兩直轄市。
      第二章 職權
  第四條 本會根據并為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國家的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和
   政務院頒發的决議和命令,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所屬各省(市)轉發政務院的决議和命令,并在職權範圍內頒發决議和命令,并審查其執行。
  (二)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今條例,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批准任免或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免下列人員:
   甲、本會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各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副部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
   乙、所屬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暨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委員。
  丙、本區大學校長、副校長。
  以上提經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抽准任免之。
  丁、本會之辦公廳主任、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省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最
  、應長、局長、處長與其副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員;暨直屬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局
   長、副局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之人员。
   戊、所屬省直轄市市長、副市長、委員,專員區專員、副專員,縣長、副縣長、委員。
   己、本區高等專門學校校長副校長。
   以上提請政務院任免或抽准任免之。
   (四)任免或批准任免前項規定以外的所屬各省(市)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在整個的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本區概算或預算鞭請中央核准;並審核各省市縣的预算、决算轉
   報中央核准。
   (六)聯繫統一并指導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處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七)領導所屬各省市縣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五條 本會對上下級的關係規定如左:
   (一)本會對於主管範圍內之重要工作,於處理後報告政務院,對於有全國性影響的工作,事先向政務院請示,事
   後報告。
   (二)轉發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對全國各省(市)縣(市)的通今,公告及對某一省(市)的工作指示,轉鞭各
   省(市)縣(市)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務院的請示、請求。
   (三)本會及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局等機構得就業務與技術範圍向中央各委,部、會、院、署、行請
  示、請求。
   (四)本會各委、部、會、院、署、行、局得根據已定政策、方針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內行文致各省及直轄市
  人民政府,或及其所屬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省及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及其所屬各廳、行、局、處
   、會等機構,亦得就同樣範圍內向本會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本會各委、部、會、院、署、行、局與各
   省及直轄市各廳、行、局、處、會等機構之間的行文如涉及全盤性者,均應抄送各省及直屬市人民政府。
  (五)本會對各縣(市)的通今、公告及對某一縣(市)的工作指示均由各省人民政府轉發,各縣(市)的請示、
   請求亦由各省人民政府轉報,關於某一特殊問題之詢問與答覆,本會與縣(市)亦得直接令、報,但同時抄
   送各省人民政府。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之,主席主持全體委员會議並領導本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
   執行職務。
  第七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分設各部門,其規定蜘左:
   (一)關於政法方面:設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并於民政部下,設民族事務委員會。
   (二)關於財經方面:設財政部、重二業部、輕工業部、貿易部、交通部、農林部、水利部、勞動局、合作事業
   局。
   設財政經濟委员會,指導以上各部、局工作,并得對其所屬各部局及其下級機關颁發决議和命令并審查其執
   行。
   關於郵電、鐵路、航空、銀行、海關及其他劃歸中央經營之企業,均由中央直接領導,并受本會之指導。
   (三)關於文教方面:設文化部、教育部、衛生部、新聞出版局。
   設文化教育委員會,指導以上各部、局之工作,並得對其所屬各部局及其下級機關,頒發决議和命令,并審
   查其執行。并得於文化部下,設文物保管委員會。
   關於中央直屬之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以及全國性的國營文化企業,均由中央直接領導,并受本會之
   指導。
  (四)設土地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土地改革法令,並得對其下級機關颁發决議和命今,并審查其執行。
  (五)設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
  第八條 本區之軍事機構,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命令定之,受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的領導及本會之指導。
  第九條 設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區分院,為本區最高之審判機關。
  第十條 設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南區分署,為本區最高之檢察機關。
  第十一條 本會設祕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主持日常事務;副祕書長若干人協助祕書長執行工作。
  第十二條 本會設辦公廳在祕書長领導下進行工作,并得設參事室。
  第十三條 本會所屬各委設主任,各部設部長,各會設主任委員,各局設局長,各處設處長,辦公廳設主任,處長,各窒設
   主任,局處室以下設組或科,組設組長,科設科長,以上各職均得設副職。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之,主席根據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要求,得提前
   或延期召開會議。全體委員會議須有委員遇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遇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五條 本會行政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集,副主席、祕書長及各委、部、會、院、署、行、局等工作部門的
   首長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會內部組織,及其所屬各機構的內部組織,必要時由全體委員會决議增減或合併之。
  第十七條 本條例經全體委員會議通過,送請政務院核准後試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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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彙集 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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