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抄發「各大行政區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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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000
颗粒名称: 關於抄發「各大行政區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的命令
分类号: D912.16
页数: 2
页码: 140-141
摘要: 关于抄发「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
关键词: 文化 教育 高等学校 学校管理

内容

據本院文化教育委員會一九五〇年三月十六日第六一二虢轉呈教育部擬訂各大行政區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請核定等
  情;經核認為可行,應予照准。除分行外,特抄發原辦法一份,希卽遵照執行。此令。
  附:各大行政區高等學校管理暂行辦法
  為着目前更有效地管理全國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除華北區高等學校由中央教育部直接領導外
  ,本部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條 各大行政區高等學校暫由各大行政區教育部或文教部代表中央教育部领導。
  第二條 各大行政區大學校長、副校長由各大行政區最高行政機關提名,經中央教育部同意後,由部呈經政務院提請中央人
  民政府委員會任免;獨立學院院長、副院長及專科學校校長、副校長由各大行政區最高行政機關提名,經中央教育
  部同意後,提請政務院任免。
  第三條 各大行政區高等學校的重要方針,除由中央教育部作一般性的統一規定外,各大行政區教育部或文教部亦得作適應
  地方性之規定,但須報請中央教育部核准後始得執行。
  第四條 各大行政區高等學校的預算、决算由各大行政區教育部或文教部審核後,呈報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五條 除上第二、三、四條以外,有關各大行政區高等學校的事項,如學校之設置、合併或停辦,應專案報請中央教育部
  核准;學校組織與課程,教職員工名册,學生名册,畢業生名册;新生名册等應在一定时限內向中央教育部報告;
  臨時發生的重大事項,須隨時向中央教育部報告;定期綜合性報告的時限暫定每兩月(雙月底)一次。
  第六條 私立高等學校校長、副校長之聘任與解聘及學校之立案或撤銷立案,由各大行政區教育部或文教部核准後,呈報中
  央教育部備案;其餘有關私立高等學校事項,除本條所規定者及预决算外,適用第一、三、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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