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駕駛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97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駕駛管理
分类号: D035.37
页数: 2
页码: 132-133
摘要: 驾驶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交通 驾驶管理

内容

第一節 攷驗
  第二十二條 駕駛人初次請領執照必先持同本人照片及證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考驗經過考驗,合格後,方能領取駕駛執
  照,駕駛汽車。
  第二十三條 已領駕駛執照之駕駛人,每年度一定時期內舉行審驗一次,經審驗相符後,簽章發還執照。
  第二十四條 凡初次考驗不及格者,需要增駕其他種類車輛者,審驗執照有問題者,已领執照久未就業者,均得辦理復驗。
  第二十五條 考驗项目如左:
  一、體格檢查 神經、心臟、視力、聽力、體重、身長等。
  二、技術測驗 樁考、路考、
  三、常識測驗 機械、交通規則。
  第二節 執照
  第二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合格後,卽發給駕駛執照,須隨時攜帶方准駕駛。
  第二十七條 駕駛執照分職業、普通及學習駕駛執照三種,不得塗改及轉借(凡持學習駕駛執照者須有正式駕駛人在旁監護
  方得駕駛)。
  第二十八條 駕駛執照有遗失或損毀或記錄已滿時得辦理補發或換發。
  第二十九條 駕駛人有發生傷亡,改業或喪失駕駛能力時,應由本人或有關人員迅卽向原請领執照機關報告,繳銷原照。
  第三節 登記
  第三十條 駕駛人领得執照後,在次年審驗之前,其中項目有變更及職業駕駛人受僱解僱時,均應辦理登記。
  第三十一條 登記時分別簽註原照或填換新照。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汇集第三辑主要介绍了综合报告、政协文献、土地改革、民政等相关政治工作。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