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車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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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96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車輛管理
分类号: D035.37
页数: 2
页码: 131-132
摘要: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交通 汽车管理

内容

第一節 檢驗
  第十一條 汽車初次行駛,應由車主持同證明文件與車輛來歷憑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檢驗,經過檢驗合格,方能领用
  牌照。
  第十二條 檢驗時記錄要項如左:
  一、車辆丈量(車身輪距及軸距尺寸)
  二、車輛檢查
  (1)引擎及傳動部份(包括引擎號碼)
  (2)底盤部份
  (3)轉向部份
  (4)制動部份
  (5)電系部份
  (6)車身颜色及設備部份
  (7)車類、車齡及名稱(廠牌)
  三、核定載重噸位及乘車人數
  第十三條 已領牌照車輛每年度一定時期內舉行年度撿驗一次,合格者換领新執照(號牌仍舊)其車身機件不良,或有其
  他不符情事者,暫時扣留牌照,俟修好補正覆驗合格後再行發還,號牌換給新執照。
  第十四條 汽車遇必要時,亦得施行臨時檢驗。
  第二節 牌照
  第十五條 汽車經驗合格後,如發給號牌及行車執照,必須將虢牌裝置於本車之規定地位,並隨帶行車執照方准行駛。
  第十六條 牌照有遗失或損毀時,得由車主申請補換。
  第十七條 汽車停駛或報廢時,應將牌照繳銷。
  第十八條 汽車在未申請登記檢驗前需試行時,應請領試車牌照。
  第十九條 行車執照每年換發一次,與汽車年度檢驗同時舉行。
  第三節 登記
  第二十條 汽車領得牌照後在次年年度檢驗之前,發生左列各項異動之一者,均須按照規定手續申請登記。
  一、過戶:車輛轉移主權時。
  二、變更登記:車身引擎或其他任何與原行車執照登記有變更時。
  三、租借:車輛主權未轉移而租與人,訂有合同限期在三個月以上時。
  四、停駛及報廢:車輛因故停駛或損壞不堪再駛時。
  第二十一條 登記時分別填換牌照或簽註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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