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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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95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總則
分类号: D035.37
页数: 2
页码: 130-131
摘要: 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总则。
关键词: 交通 汽车管理 总则

内容

第一條 為統一管理汽車與駕駛人,以保障汽車行駛安全,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在中央交通部統一领導及大行政區交通部分區管理下,由各省主管公路機關及直轄市政府指定機關(公
  安局公用局等)執行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汽車號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各種有關書表等,由中央交通部規定統一格式,交各省市
  政府主管機關製印發用。
  第四條 凡屬於軍事機關部隊之車辆及駕駛人其登記檢驗考驗與發照,由軍事主管機關自行負責辦理,但軍車行駛公路
  或市區時,仍應遵守公路或市區行車管理規則,並服從交通管理人員之指揮,其違章肇事情節重大者送軍事主
  管機關處理。
  第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執行機關外,並於必要時由中央交通部召集有關機關,舉行汽車管理會議,會商解决一
  切執行上有關問題(各大城市有必要時亦可召集同樣會議)。
  第六條 凡汽車按照規定在所在地領有一次牌照後,可通行全國,除應有檢驗外,不再發另式牌照。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之汽車分類如左:
  一、大型車 凡载重二公噸與二公噸以上之大客車,大貨車及其他大型車輛屬之。
  二、小型車 凡載重不滿二公噸之小客車、小貨車及其他小型車輛屬之。
  三、機器脚踏車 凡二輪或三輪機器脚踏車屬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之汽車駕馳人分類如左:
  一、職業駕駛人凡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屬之。
  二、普通駕駛人凡自行駕駛之車主及一般不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屬之。
  三、學習駕駛人凡學習駕駛汽車者屬之。
  第九條 汽車及駕駛人聲請登記時,應向主管機關依定額繳納登記、檢驗、考驗、牌照等费,牌照只限收取工本费。
  第十條 汽車具備下列條件者,除因特殊原因得加限制外,均得通行全國公路及市區道路。
  一、已經领得牌照者。
  二、已經繳納養路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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