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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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939
颗粒名称: 第三十三條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1
页码: 128
摘要: 发给救济金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关键词: 失业工人 救济金 规定

内容

受救濟之失業工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停發其救濟金:
  (一)經勞動局介紹就業或自行就業和復工者,其救濟金發至就業復工日為止;
  (二)參加以工代賬或生產自救者,其救濟金發至開始工作日為止;
  (三)有就業機會而無故拒絕者,停發其救濟金;
  (四)有參加以工代赈或生產自救工作的機會而無故拒絕,或已參加而中途無故退出者,停發其救濟金。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汇集第三辑主要介绍了综合报告、政协文献、土地改革、民政等相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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