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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十三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939
颗粒名称:
第三十三條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1
页码:
128
摘要:
发给救济金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关键词:
失业工人
救济金
规定
内容
受救濟之失業工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停發其救濟金:
(一)經勞動局介紹就業或自行就業和復工者,其救濟金發至就業復工日為止;
(二)參加以工代賬或生產自救者,其救濟金發至開始工作日為止;
(三)有就業機會而無故拒絕者,停發其救濟金;
(四)有參加以工代赈或生產自救工作的機會而無故拒絕,或已參加而中途無故退出者,停發其救濟金。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汇集第三辑主要介绍了综合报告、政协文献、土地改革、民政等相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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