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图书馆
重庆图书馆
机构用户
重庆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三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938
颗粒名称:
第三十二條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1
页码:
128
摘要:
发给救济金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关键词:
失业工人
救济金
规定
内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救濟金:
(一)在解僱時,已领取一定時期工資的解僱费,尚未滿期者;
(二)本人或其家庭有其他收入能維持生活者;
(三)受其他機關救濟者;
(四)業經回鄉生產,為企圖领取救濟金而重返城市著;
(五)已領退休金或殘廢撫卹金者;
(六)不合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者。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汇集第三辑主要介绍了综合报告、政协文献、土地改革、民政等相关政治工作。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