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以工代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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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91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以工代賑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2
页码: 125-126
摘要: 失业工人以工代赈条例。
关键词: 失业工人 以工代赈

内容

第十七條 以工代赈的工程範圍,首先為國家需要舉辦的工程,以及有益於市政建設的事業,如濬河、修堤、植樹、修理
  碼頭、下水道、修建馬路、公園等。
  第十八條 各地失業工人救濟處工賬科應協同市人民政府建設局或工程局,根據具體情况擬定以工代賬的各項工程計劃,
  擬出所需人工及經费預算,經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通過後,提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九條 工赈工程所需經费,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地方人民政府撥給的失業工人濟救基金項下支付。其工资部份,原則上
  不得少於全部工程费用百分之八十;材料與工具部份,不得多於百分之二十,超過百分之二十者,由市政建設
  费內開支。
  第二十條 工賑工程所需之工人,由失業工人救濟處登記科協同市總工會動員已登記的失業工人參加,由工賑科編成工作
  隊,並受工賑科委派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一條 工赈工資,一般均採取計件制,在工资標準未確定前,每人每日發給當地主要糧食三市斤至五市斤,作為臨時
  工資,但至遲須在開工半月內規定計件工資的標準。無法計件的工資,每日以三市斤至六市斤糧食為標準。技
  術人員與菅理人員的工資,由工賑科擬定提交失業工人救濟委员會通過後决定之。
  第二十二條 工賑的工作時間,一般以八小時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在參加工赈工程的工人中進行文化教育、娛樂等事項,統由輔導科负責籌劃並舉辦之。
  第二十四條 工赈工程結束時,參加工賑工程的失業工人之安置或救濟辦法,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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