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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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914
颗粒名称: 第十二條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1
页码: 125
摘要: 失业工人的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关键词: 救济工作 机构

内容

失業職工申請登記時,須提交下列證件:(一)申請人原來所屬工會組織或原來作工的工廠、商店、學校等發給的證明文件,如因原企業歇業較久,無法取得工會組織或資方證件者,須有在業工人二人的證明。
  (二)申請人現在居住地區的區政府或派出所發給的證件,證明確為住在該地的失業工人。
  發給失業工人證件的機關和人員對於所證明的事件,須负法律上的責任,如有不符事實之處須受法律制裁。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汇集第三辑主要介绍了综合报告、政协文献、土地改革、民政等相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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