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失業工人的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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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91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失業工人的登記辦法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1
页码: 125
摘要: 失业工人的登记办法。
关键词: 救济工作 机构

内容

第十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失業工人和職員,均可申請登記。但已還鄉生產或已找到其他職業者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失業工人的登記,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委託市總工會所屬各產業工會的基層組織辦理之,如尚未建立工會基層組織者由產業工會或市總工會直接辦理之。
  第十二條失業職工申請登記時,須提交下列證件:(一)申請人原來所屬工會組織或原來作工的工廠、商店、學校等發給的證明文件,如因原企業歇業較久,無法取得工會組織或資方證件者,須有在業工人二人的證明。
  (二)申請人現在居住地區的區政府或派出所發給的證件,證明確為住在該地的失業工人。
  發給失業工人證件的機關和人員對於所證明的事件,須负法律上的責任,如有不符事實之處須受法律制裁。
  第十三條曾在幾個企業工作過的失業工人,只能在一處登記。
  第十四條失業工人申請登記時,必須填寫失業工人登記表。
  第十五條申請登記的失業工人,由各工商企業中的工會組織審查合格後,造具名册連同證件送交各產業工會轉市總工會覆審。
  第十六條經市總工會審查合格的失業工人,統由失業工人救濟處發給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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