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救濟基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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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90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救濟基金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2
页码: 125-126
摘要: 救济失业工人救济基金条例。
关键词: 救济工作 机构

内容

第六條救濟基金來源如下:(一)凡舉辦失業工人救濟的城市中,所有國營、私營的工廠作坊、商店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均須按月繳納所付實際工資總額百分之一。上述各種企業及碼頭運輸等事業的在業工人或職员,亦應按月繳納所得實際工資百分之一,作為救濟失業工人基金;(二)中央人民政府與地方人民政府撥給的救濟基金;(三)各界自願捐助的救濟金。
  第七條救濟基金之保管:(一)所有各項救濟金,統由當地人民銀行代收並保管之;(二)政府撥給之救濟糧,由當地糧食公司代為保管。
  第八條救濟基金的支配和使用,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决定之,不得移作救濟失業工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條在執行救濟事業中贪污舞弊者,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送交司法機關懲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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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汇集第三辑主要介绍了综合报告、政协文献、土地改革、民政等相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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