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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執行救濟工作的機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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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90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執行救濟工作的機構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1
页码:
124
摘要:
执行救济工作的机构。
关键词:
救济工作
机构
内容
第四條舉辦失業工人救濟的城市,應在市人民政府下設立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計劃並领導一切救濟事宜。由市政府指派勞動局、建設局或工務局、民政局、公安局、總工會,工商聯合會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代表組成之。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之。
第五條在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之下,設立失業工人救濟處為執行救濟工作的機構,其組織如下:(一)辦公室辦理有關救濟工作的一切日常行政事項;(二)登記科辦理失業工人登記、審查事項;(三)工赈科辦理以工代賑、籌辦各項工程事項;(四)救濟科辦理救濟金之審核、發放等事項;(五)輔導科辦理生產自救,協助還鄉,轉業訓練等事項。
失業工人救濟處設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或二人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之。室設主任,科設科長,均由失業工人救濟委员會委派之。其工作人員,除由有關機關調用外,應在失業員工中儘先選用。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 第三輯》
文件汇集第三辑主要介绍了综合报告、政协文献、土地改革、民政等相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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