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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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95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37-38
摘要: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代表的産生及名額分配,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區域人口比例,適當
  分配其名額,幷視社會狀况,照顧階層關係,報經縣人民政會批准,按照下列方式產生:
  一、在民族聚居之鄕代表卽以鄕爲單位產生,其產生方式:(一)由鄕民直接選舉。(二) 或鄕民族代表會議選舉之。(三)在某些尙存有特殊情况之地區,得由縣或區人民政
  府協助指導,與該地區民族代表進行協商推選產生之。
  二、在個別少數民族雜居之鄕,得按民族人口比例分配,由各族自選其代表。
  三、區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區長,副區長等充任之。
  四、區人民團禮的代表,由區人民團體自行推選之。
  五、有須代表,由區人民政府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邀請之。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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