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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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66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30
摘要: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在民族自治區內,凡有某一少數民族之重大問題,須與該族代表或委員進行充分協商,然
  後作出决議。如該族在政府委員會無委員時,應按具體情况,分別採取如下步挶和瓣法:
  一、在討論與决定前,吸收該族臨時代表列席参加協議,然後作出决議。二,從政策與實
  際結合出發,先由政府委員會作出初步决定,交與該族代表,或該民族所在地區羣衆
  大會進行復議,再作最後决定。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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