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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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665
颗粒名称: 第十條
分类号: D633.1
页数: 2
页码: 16—17
摘要: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测试运行组织沟通则第十条。
关键词: 民族事务 地方组织

内容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
   一、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設下列各機構:
   辦公廳:主管秘書、資料、行政、人事、招待、內部聯系及其他不屬於各司的日常工作。
   第一司:主管有關蒙族、朝鮮族及東北區、華北區各少數民族的事務。
   第二司:主管有關囘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及西北區各少數民族的事務。
   第三司:主管有關藏族的事務。
   第四司:主管有關西南區各少數民族的事務。
   第五司:主管有關中南區、華東區各少數民族的事務。
   上列各廳、司視工作需要設科或組。
   爲適應業務的需要,得設立參事室、翻譯出版機構、各種專門委員會或其他附設機構。
   二、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得按實際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參事室、處及科(或組),掌管所屬各項業務。
   三、省(行署)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得設辦公室、科或組,掌管所屬各項業務。
   四、市、專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得設辦公室,或設秘書、辦事員,掌管所屬各項業務。
   五、上列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族事務較少者,其機構亦應簡化。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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