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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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661
颗粒名称: 第六條
分类号: D633.1
页数: 1
页码: 15
摘要: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测试运行组织沟通则第六条。
关键词: 民族事务 地方组织

内容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由中央人民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規定組成之:
   一、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原則上國內各個少數民族均應有委員一人;人口在三十萬至百萬者,應有委員二人;人口在百萬至二百萬者,應有委員三人;二百萬至四百萬者,應有委員四人;四百萬以上者每增加二百萬人口,得增加委員一人。委員名額的分配,在上述原則下,得酌量照顧民族分佈情况。
   二、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及其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各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內各個少數民族,不論人口多少,均應有委員一人;人口數較多者,其委員名額,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據當地具體情况,並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酌量增加。
   三、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工作需要,得任用適當數量的漢族人員爲民族事務委員會委員。
   四、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委員,得兼任下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委員。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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