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05654 |
| 颗粒名称: | 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决定 |
| 分类号: | D064 |
| 页数: | 2 |
| 页码: | 11—12 |
| 摘要: | 由于各种的历史原因,国内某些少数民族成分,在好多年以来,甚至在好几代以来,卽星散地居住在汉族地区。界大多居住在城市和集鎭。界曾经在反对统治下长时间地忍受着民族的压迫和歧视,有目标因此不得不隐瞒自己的民族出身,改变自己的民族成分,遮掩自己的民族特点,以求生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民族压迫已经宣布吿废除,民族平等已经交付给实施,为保障这些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的权利等内容。 |
| 关键词: | 少数民族 民族平等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