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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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654
颗粒名称: 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决定
分类号: D064
页数: 2
页码: 11—12
摘要: 由于各种的历史原因,国内某些少数民族成分,在好多年以来,甚至在好几代以来,卽星散地居住在汉族地区。界大多居住在城市和集鎭。界曾经在反对统治下长时间地忍受着民族的压迫和歧视,有目标因此不得不隐瞒自己的民族出身,改变自己的民族成分,遮掩自己的民族特点,以求生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民族压迫已经宣布吿废除,民族平等已经交付给实施,为保障这些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的权利等内容。
关键词: 少数民族 民族平等

内容

由於各種的歷史原因,國內某些少數民族成分,在好多年以來,甚至在好幾代以來,卽星散地居住在漢族地區。他們大多居住在城市和集鎭。他們曾經在反動統治下長期地忍受着民族的壓迫和歧視,有的因此不得不隱瞞自己的民族出身,改變自己的民族成分,遮蓋自己的民族特點,以求生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創立以後,民族壓迫業已宣吿廢除,民族平等業已付諸實施,爲保障這些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的權利,特作如下的决定:
   一、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條和第九條的規定,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的人民,均與當地漢族人民同樣享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敎信仰、遊行示威的自由權,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
   二、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依法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其人數較多者,當地人民政府可採取適當辦法,使有代表參加政權機關;遇有關少數民族的提案和意見,應與其他方面的提案和意見同樣予以重視;有關某一少數民族的特殊問題,須與該少數民族代表充分協商。
   三、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無論在社會上,在工廠、學校、團體、機關和部隊中,均有自由保持或改革其民族的生活方式、宗敎信仰和風俗習慣的權利,別人不得干涉,並須加以尊重和照顧。
   四、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有分別加入當地各種人民團體及參加各種職業的權利,各人民團體及各種職業部門,不得因其民族成分的關係而加以拒絕或歧視。
   五、凡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有其本民族語言、文字者,得在法庭上以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辯。
   六、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如遭受民族的歧視、壓迫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吿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對此種控告須負責予以處理;對於歧視、壓迫或侮辱行爲嚴重者,應依法予以懲治。
   七、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在享受民族平等權利遇有困難無法解決時,得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適當幫助。
   八、本决定的原則同樣適用於散居在各少數民族自治區的其他少數民族成分和漢族成分。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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