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05653 |
| 颗粒名称: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闗於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實施辦法的决定 |
| 分类号: | D633.0 |
| 页数: | 3 |
| 页码: | 8—10 |
| 摘要: |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基本精神,下列土地区可以建立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一)境内汉族人口占绝对多数,但是少数民族人口达总人口数量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代理)、市、区、县、区和专门鄕(村)。;(二)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全国总人口数量百分之十,但民族关系显着,对行政发生多方面影响的省(行代理)、市、区、县、区和专门鄕(村)。:(三)两个以上少数民族杂居,但未实行联合自治的地区;(四)民族自治区内汉族居民特别多的地区;(五)其他因特殊情况,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可等内容。 |
| 关键词: | 地方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