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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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647
颗粒名称: 第七章 附則
分类号: D633.2
页数: 2
页码: 7—8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 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

内容

第三十六條全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除已經實行區域自治者外,凡革命秩序初步建立,各階層人民願意實行區域自治時,卽應着手實行區域自治,並設立籌備機構或應用現有的滴當機構,進行關於召集人民代表會議及其他必要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綱要第八條關於民族自治區的名稱和第十三條關於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的隸屬關係所稱特殊情况,由省(行署)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與此相當的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或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直接處理之。
   第三十八條漢族地區城市中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其實行區域自治的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依據本綱要的基本精神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綱要由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擴大會議提出,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四十條本綱要之解釋權與修改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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