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636
颗粒名称: 第二十六條
分类号: D562
页数: 1
页码: 6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第五章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第二十六条。
关键词: 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

内容

第二十六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須保障自治區內的一切人民,不問民族成分如何,均享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所規定的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敎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並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