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自治區內的民族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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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63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自治區內的民族關係
分类号: D562
页数: 1
页码: 6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第五章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
关键词: 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

内容

第五章自治區內的民族關係
   第二十五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須保障自治區內的各民族都享有民族平等權利;敎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其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及宗敎信仰;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和壓迫,禁止任何煽動民族糾紛的行爲。
   第二十六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須保障自治區內的一切人民,不問民族成分如何,均享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所規定的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敎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並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七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對聚居於自治區內的其他少數民族,應依據本綱要第四條的規定,幫助他們實行區域自治。
   第二十八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對有關自治區內其他民族的特殊問題,須與各該民族代表充分協商。
   第二十九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須敎育和引導自治區內人民與全國各民族實行團結互助,愛護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中華人民共和國。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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