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治權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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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62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自治權利
分类号: D633.2
页数: 2
页码: 4—5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第四章自治权利。
关键词: 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

内容

第十四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的具體形式,依照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數人民及與人民有聯繫的領袖人物的志願。
   第十五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得採用一種在其自治區內通用的民族文字,爲行使職權的主要工具;對不適用此種文字的民族行使職權時,應同時採用該民族的文字。
   第十六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得採用各民族自己的語言文字,以發展各民族的文化敎育事業。 第十七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得採用適當措施,以培養熱愛祖國的、與當地人民有密切聯繫的民族幹部。
   第十八條各民族自治區的內部改革,依照各民族大多數人民及與人民有聯繫的領袖人物的志願。
   第十九條在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下,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得依據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區財政權限的劃分,管理本自治區的財政。
   第二十條在國家統一的經濟制度和經濟建設計劃之下,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得自由發展本自治區的地方經濟事業。
   第二十一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得採取必要的和適當的辦法,發展各民族的文化、敎育、藝術和衞生事業。
   第二十二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按照國家統一的軍事制度,得組織本自治區的公安部隊和民兵。
   第二十三條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法令所規定的範圍內,依其自治權限,得制定本自治區單行法規,層報上兩級人民政府核准。凡經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各民族自治區單行法規,均須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第二十四條以上列舉的自治權利,原則上適用於一切民族自治區,其適用的規模,與各民族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適應。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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