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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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61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自治區
分类号: D633.2
页数: 3
页码: 2—4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第二章自治区。
关键词: 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

内容

第二章自治區 第四條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依據當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條件,並參酌歷史情况,得分別建立下列各種自治區:
   (一)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而建立的自治區。
   (二)以一個大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並包括個別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所建立的自治區。包括在此種自治區內的各個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均應實行區域自治。
   (三)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聯合建立的自治區。此種自治區內各少數民族聚居區是否需要單獨建立民族自治區,應視具體情况及有關民族的志願而决定。
   第五條依據當地經濟、政治等需要,並參酌歷史情况,各民族自治區內得包括一部分漢族居民區及城鎭。各民族自治區內的漢族聚居區的政權機關,採用全國一般的現行制度,無需實行區域自治;但自治區內漢族人民特別多的地區,應建立民族民主聯合政府。
   第六條各民族自治區的區域界綫,應依據本綱要第四、第五兩條的情况,作適當劃定。在開始建立自治區時不及適當劃定者,得作臨時處理,以後再加調整。
   第七條各民族自治區的行政地位,卽相當於鄕(村)、區、縣、專區或專區以上的行政地位,依其人口多少及區域大小等條件區分之。
   第八條各民族自治區的名稱,除特殊情况外,由民族名稱冠以地方名稱組成之。
   第九條關於各民族自治區區域界綫的劃定和調整,行政地位和名稱的確定,均由各有關的直接上級人民政府與各有關的民族代表協商擬定,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核准;相當於縣以上行政地位者,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凡經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核准者,並須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第五輯》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八月十八日发出关在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八月九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施行纲领”,政务院于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关于地方民族人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是根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方民族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为了正确地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的各项规定,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展开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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