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及建立民族聯合政權的意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5563
颗粒名称: 闗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及建立民族聯合政權的意見
分类号: D633.2
页数: 3
页码: 35—37
摘要: 西南军政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及建立民族联合政权的意见。
关键词: 西南地区 民族地区 抗美援朝

内容

爲遵照人民政協共同綱領民族政策的規定,在西南大行政區(以下簡稱本區)的少數民族地區,應分別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及建立民族聯合政權,本會特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本區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暫就其所在行政區(如省(署)、專區、市、縣、區、鄕等),分別建立各級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的範圍,遇有特殊情形,有歸併或劃分的必要時,在取得當地各族人民同意後,得呈請上級人民政府酌予調整。
   本區各少數民族雜居的地區,應就其所在行政區(如省(署)、專區、市、縣、區、鄕等)。按民族人口比例選出相當名額的代表,組織各族人民聯合的政府。各族按照人口比例選出代表時,對區內人口較少的民族應予適當照顧。
   各級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族人民聯合的政府,均應受各該區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二、民族自治區及民族聯合政權區行使政權的機關,爲各該區各族人民代表大會,在各族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以前,得召開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可經批准依法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各族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各族人民聯合的政府,即爲行使政權的機關。
   三、各級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族人民聯合的政府的職權,依照同級的一般行政區規定,但得視各該區具體情况的需要,(縣級以上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各族人民聯合的政府,可另制定單行法規,)呈請上級人民政府酌予補充規定。
   四、各級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族人民聯合的政府的工作機構,原則上比照同級的一般行政區的規定組織之,但得依據實際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核准後,酌予增減。
   五、本區各少數民族地區,在革命秩序建立並具備一定條件後,即可依照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分別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或建立民族聯合政權。
   六、本區各少數民族地區,已具備實行區域自治或建立聯合政權的條件時,該區人民政府經層報上級人民政府核准後,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籌備工作:
   甲、由當地人民政府並邀請區內各族代表性人物組織籌備委員會,進行下列籌備事宜: (1)協商該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核準施行。
   (2)協商該區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或各族人民聯合的政府委員會委員名單,提請該區人民政府呈請上級人民政府依法任命。
   (3)其他籌備事宜。
   乙、召開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有關該區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各族人民聯合的政府的組織及工作任務等事宜。
   丙、成立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各族人民聯合的政府。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幫助各族人民創造實行區域自治和建立聯合政權的各項條件,在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或建立聯合政權以前,並應迅速地和廣泛地吸收各族優秀分子參加政府工作。
   八、本意見送請各省區參照實際情况擬其具體實施辦法,呈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西南民族工作参攷文件 第三辑》

《西南民族工作参考文件第三辑》主要介绍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朱德副主席在和平解放西藏恊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李维汉在和平解放西藏恊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在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等二十六篇文章。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