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本區各級行政工作人員,具備左列各款功績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適當之奬勵。
一、立場堅定,在嚴重鬥爭關頭和困難情况下,毫不動搖,嚴守崗位,具有高度原則精神與工作責任心,並確有功績表現者。 二、堅决執行共同綱領和人民政府各種政策法令,並能正確掌握貫澈實現,而有具體功績表現者
三、一貫服從工作分配、負責、認眞、堅决的完成每一工作任務,以身作則,起模範作用,影響和推動他人,且具有顯著成績者。
四、在特殊情况下,冒險捨身或用各種辦法使國家及人民財富得以不受或少受損失者。
五、防奸防牒,保護國家機秘,有特殊功績者。 六、工作中能經常的,積極的硏究和總結經驗,提高業務,有新的創造和建樹,並經採納有效者。